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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欧阳雷鸣辩护词
添加时间: 2011-1-9 21:40:55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73    字号: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欧阳雷鸣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欧阳雷鸣本人的同意,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欧阳雷鸣诈骗案的辩护人,经三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本律师认为,对本案所控罪名不持异议,且对控方依法认定被告人欧阳雷鸣、张桂英已着手实行犯罪,因被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是未遂,表示赞同。现对本案被告人量刑问题,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欧阳雷鸣属诈骗未遂,已被控方认定。
    对阆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第2页认定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且控方已认定被告人犯罪形态为未遂。
    二、被告人欧阳雷鸣具有以下酌定情节,应减轻处罚。
     1、控方指控欧阳雷鸣诈骗金额8400.00元。根据1998年8月28日川高法[1998]8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标准;之规定:本案所涉金额不大。
    2、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欧阳雷鸣并没有骗得现金8400元,且是在现场被第三人制止。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应减轻处罚。根据涂某、涂大某的询问笔录陈述内容足以证实被告人将钱望涂某的裤包里塞,涂某也想将银元还给被告人的客观事实。即便如此,涂某也没有离开现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敬请法庭重视。
    3、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八节诈骗罪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之规定,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若涉案金额为8340元,刑期为五个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之规定,应比照诈骗8340元既遂刑期五个月轻处40%即3个月。故本案所涉金额不大且属于诈骗未遂。
    4、被告人欧阳雷鸣系初犯,一直身处农村务农,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5、被告人欧阳雷鸣在侦查机关六次供述,表明无犯罪前科,已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真诚悔过,希望从轻处罚,给予改正机会。且在今天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表示绝不再犯,希望法庭减轻处罚,给予改正机会。
    6、被告人欧阳雷鸣现年43岁,共有两子一女,长子苏大某(1988年7月1日出生)在上海读大学二年级。次子苏小某(1991年7月10日出生)在外务工。女儿苏某(1993年1月8日出生)在巴中市第七中学读书,家里仍有80多高龄的母亲。家庭十分困难,急需欧阳雷鸣操持家务,让子女安心学习。
    7、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  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三)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可以缓解监押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五、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9、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释[2003]6号“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控方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10、希望法庭综合本案考虑相关细节予以减轻处罚:①涂某本人陈述自己贪图小便宜;②涂某本人陈述有利可图,诱发本案发生;③涂某本人在现场就愿退还物品;④两位制止人员证实被告人将钱往涂某的裤包里塞。
    三、根据被告人欧阳雷鸣犯罪情节建议应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实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正如控方已实事求是地认定的一样,欧阳雷鸣虽已着手实行犯罪,因被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是未遂。另一方面,其又具有一贯表现好、真诚悔罪等多方面的酌情从宽情节。因此,对欧阳雷鸣可以也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欧阳雷鸣不具有继续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并给欧阳雷鸣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自2009年7月6日欧阳雷鸣被羁押至今已满四个月。因此,恳请法庭考虑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或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律师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 洪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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