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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著名刑法学家何家弘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四十三期 主讲“刑事错案与证据规则 ”
添加时间: 2010-12-15 16:12:31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64    字号:

    11月28日晚7点,人大国际学院修远楼225教室座无虚席。在众目期待中,我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来到第四十三期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给同学们带来了《刑事错案与证据规则》的精彩讲座。徐孟洲教授、李延荣教授、李立众副教授、林承铎讲师和在苏法律硕士生们参加了本次讲座。2009级法律硕士常峰同学主持了本场讲座。

    何家弘教授是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专家,是我国第一位以侦查学和证据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对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学有精深的研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证据学研究所所长、证据法教研室主任。

    在喜悦的氛围中,何老师引用《洗冤集录》“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狱事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开始了本场讲座。围绕“刑事错案与证据规则”,讲座先对赵作海一案从错案酿成到冤狱平反整个过程进行透视,结合国外经典案例,从实证的角度对中国的刑事错案、美国的刑事错案和德国的刑事错案进行比较,分析中外刑事错案在导致错案的原因,发现错案的途径,及纠正错案的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何老师感慨道:一个国家中,错案对个体是不幸的,对社会整体也是不幸的;而错案的纠正对个体是幸运的,对社会整体依然是不幸的。 

 

    结合2010年5月30日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何老师讲到,刑事证据法中要重视以下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这要求刑事司法中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为根据;要求司法执法人员要做好法律“守护人”的角色,依法办案,严格遵守程序;要求侦查人员要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观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观转换,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换。

    在程序法定原则里,何老师认为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两个重心”(立法和施法);“一个基本点”(治官限权)。讲到疑罪从无原则,何老师则引用了布莱克斯通的话:It’s better that ten guilt persons escape than one innocent suffers. 针对当前司法困境:错放还是错判?何老师认为“错放”只犯了一个错误,而“错判”则造成了两个错误,孰轻孰重,自不待言。

    在自由提问环节,有的同学提出了专业性强的刑事科学技术问题,有的同学和何老师进行轻松的人生成长话题的交流,同学们被何老师博学、智慧、儒雅、宽厚、坚定执着的人格魅力深深吸引。最后,徐孟洲教授以轻松幽默的方式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文∕常峰 图∕陈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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