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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论小额诉讼在中国的合理性
添加时间: 2010-11-27 23:35:35 来源:湖南大学法学 法学院2005级4班 作者:谭琪 点击数:1370    字号:

一、绪 论
(一)课题研究背景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加强,法治的理念渐渐的深入民心,人们逐渐将产生的大量的小额纠纷诉诸于法院,请求解决。于是越来越多的小额诉讼纠纷进入诉讼领域,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一元钱诉讼。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性,很多时候诉讼案件都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诉讼效益的价值。于是,小额诉讼程序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所谓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
(二)研究现状
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的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和实现诉讼效益。但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还不能从根本上满足诉讼要求,保证诉讼效益的价值,我认为应该借鉴改革。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法学界也是说法不一,有的对小额诉讼程序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不够公平,小额诉讼程序也无法解决简化诉讼程序与诱发滥讼的矛盾。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可能仅仅只适合英美法系,对和大陆法系更为相似的我国法律体系可能水土不服。而相对而言更多的学者认定,在坚持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为成为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研究方法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研究了现有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背景、价值、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原理 ,分析了在中国的实现小额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内容
本文从我国现实出发简述了我国现有的小额诉讼案件的问题,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不是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1]同时论述比较了几个国家正在实施的小额诉讼程序,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高效快速,就其在各国范围内践行的效果,以及与中国现实的需要来研究其特点和优势,探求其在中国构建的合理性。
 二、我国现有的小额案件诉讼的问题及解决方向
(一)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一般适用于诉讼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又在处理这些案件的同时又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立法对简易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实践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范过于笼统不明确,同时又缺乏足够的法律解释条文,无法解决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出现的许多具体实践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除了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还存在大量争议标的额很小的民事纠纷,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一元钱诉讼,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所取得的诉讼效益还远不能符合我国现实的诉讼需求。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区分度不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法律规范的界限不是很明显,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缺乏客观标准,主观随意性大,至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案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混用,这就严重影响了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正所谓:“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是实务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的真实写照”。 [2]
3、小额案件承办法院的调解地位和具体程序规定不合理
调解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这个方面,小额案件承办法院所适用的程序与其他普通程序的一样,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造成了在社会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调解过程的过长,这就限制了调解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而在小额诉讼案件中,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要从好从快的解决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只能实事求是的按相关情况制定合理的特殊规定,否则就影响了诉讼效益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4、小额案件的程序简化程度不高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程序要简易,过程要高效。虽然说现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是在举证时限,答辩时间等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简化规定,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有待提高,例如上诉程序中,在小额诉讼案件竟然还可以经过一审、二审的不断循环上诉,这就极度的浪费了司法资源,相对于国外的诉讼程序来讲,我们在实现程序的效益价值方面还是有较大差距。
5、数额较小的案件诉讼费没有相应的区别对待
其诉讼费用与其他程序相比没有特别差别,这无疑将诉讼成本变相的加在了当事人的身上,这造成我国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特别是争议标的并不太大的纠纷时对诉讼成本有所顾虑,而放弃其小额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司法公众化。
(二)尝试解决的方法—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其特点
在我们面对这些问题而思索时,我们改革或者完善的方向在哪呢?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到世界,因为诉讼效益问题也同时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也为实现这个目标积极实践,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这时,小额诉讼程序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较,我们在处理这些小额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有以下特点:
(1)注重效率优先原则。这就有利于诉讼案件积压的有效合理解决,同时又平衡了诉讼的两大价值。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小额多杂的特点,往往当事人并不是主要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一个说法,从好从快的解决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更愿意看到的。
(2)程序简便,灵活,其范围限于日常生活较为接近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简易性主要表现在:起诉答辩程序不繁琐;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简化证据调查;可以缺席审判;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注重调解。如美国“一些小额法院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4]
(3)法官更为主动的介入诉讼,这利于加快诉讼进程,实现诉讼效益。调解原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如果还任凭当事人漫漫协商,那真是遥遥无期,只有法官在不违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积极介入才能有效解决纠纷。
(4)诉讼费用低,更有利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免费或只收取约20美元的诉讼费。因为无需律师费和鉴定等费用,不仅原告从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也使被告的负担得以减轻,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这就为我们解决当前提供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力求在国外经验和本国实际中达到平衡,是我国的诉讼程序乃至司法程序达到更加的完善。
三、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1.立法背景
    美国是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由于美国传统的法治习惯,美国人都“爱”打官司,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诉讼泛滥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时美国实行的三级三审制度,在简易程序中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简直能用恐怖来形容,而且当时的诉讼程序根本无力扭转这种情况,法院不得不寻求别的解脱之道。美国人崇尚民主,热衷于追求程序正义,例如庞大的陪审团,诉辩交易等等,但与此同时,也极大的增加了司法成本,造成了诉讼程序的烦琐,从而使当事人,特别是争议标的并不太大的当事人对普通诉讼程序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放弃权益。
2.具体设计
    由美国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国民在处理纠纷时更倾向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权益,而且从诉辩交易、ADR等非诉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价值取向更倾向于纠纷的解决。这种理念用美国人自己的话说就是:“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方式的简易和效率。”具体而言,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了适用于不同法院的小额诉讼法程序:(2)程序相当灵活,比如诉讼稿可以手写等等;(3)有上诉时间和委托代理人限制;(4)当事人必须到庭,否则驳回起诉或缺席审判;(5)诉讼标的应该低于5000美元;(6)审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经陪审团陪审;(7)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8)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3.评价
虽然美国和我国不属于同一个法系,但是从现实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程序简易灵活,注重调解,一审终审,有效地调控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这些对我国还是有很好的借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美国有着优良的法律传统,发达的经济科技水平,小额诉讼程序更容易为国民所接受,对我国公民来说要突破反对诉讼的传统伦理还需要我们更大的努力,同时其程序本身还是有着一定的缺陷,比如依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泛滥的问题,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1. 立法背景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民事纷争的数量也是与日剧增,传统的诉讼程序过于费时耗资,普通百姓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往往在复杂的诉讼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日本立法深受德国法影响,从实务运作上看,简易程序也遇到了和我国一样的难题,就是其简易诉讼程序与地方法院的通常诉讼程序没有差别。大量的小额纠纷都要通过复杂的通常诉讼程序审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即使胜诉也未必能通过诉讼取得实利。更有众多的小额权利人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难以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具体设计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以欧美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为蓝本设计的,日本法学博士中村英郎教授曾说: “小额诉讼程序是以迅速解决事件为目的。”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设计上主要有以下内容:(1)它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诉讼标的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2)当事人在每年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3)在程序启动上,双方当事人都有选择权。(4)一次审结,即日宣判 。并禁止被告反诉。(5)在审级上,禁止上诉,一审终审。
3.评价
小额诉讼程序依旧在日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也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是可以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来取得成功的,我国也有过借鉴日本现代法律的先例,这为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又提供一个有利的基础。同时日本在规定了诉讼标的以外,还限制了小额诉讼的次数,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益,还有效的控制了诉讼泛滥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在立足于现实的前提下,值得借鉴。
(三)台湾的小额诉讼程序
1. 立法背景

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深受日本和欧美的影响,其立法背景也是在其深受诉讼案件过于沉积的压力的现状下,力求改革完善。就其原因,用有的学者的话说:“司法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以及抗诉率和再审率高。” 由此可见,诉讼效益现在也是现在世界司法所追求的。
2. 具体设计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正案,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其特点如下:(1)小额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日常生活的案件。(2)明确管辖原则。(3)程序简便,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4)实行一审终审,除了严重违反法律外,当事人不得上诉、抗告。(5)判决执行具有特殊性,一经宣判,立即生效。
3.评价
我国台湾在日本和欧美的小额诉讼程序上,基于台湾的实际构建相关程序,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也是为内地民众最接近,最能感受得到的,这也就更有利于小额诉讼程序在内地的推广和实施。
四、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诉讼程序价值是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平衡,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我觉得应该在诉讼效益上更有所倾重。在目前我国现有条件下,立法如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保障尤为重要。而现在我国的现实是尽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讼效益,但是与现实相比,与外国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小额诉讼程序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同时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且其在我国的构建,基于我国国情以及对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我也有一定的看法。
(一)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
应有明确立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这样为小额诉讼程序奠定明确的法律基础,为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我们在法律规范上可以借鉴欧美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践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事项比如:诉讼标的金额,上诉程序要求,举证程序,调解制度,审判时间等等。

(二)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
鉴于我国现有社会环境和人口,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大量增加,在法院机构设置上,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置专门的小额法庭,适用独任制审判。
(三)适用范围和案件标的额的限制
小额诉讼在其适用范围应该是接近日常生活的案件,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数额。在诉额的确定上,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应该区别对待。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具体数额,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程序简化
简化诉讼程序,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当日宣判。注重调解,庭审中举证、质证与认证应趋于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单格式化。审判过程不宜过长,当庭宣判。
(五)诉讼费用降低
在诉讼费用上可以考虑相对降低甚至特殊情况下可以免费,防止公民因为担心诉讼成本而放弃自己的小额利益,造成公民对诉讼产生排斥心里,这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发展。
(六)限制上诉,一审终审
应该限制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防止恶意诉讼。审级越多,诉讼拖延的时间就愈长,司法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以及抗诉率和再审率高,成本也就越高,这就违背了我们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了。同时,恶意诉讼不仅不利于对诉讼效益的保护,反而对其有阻碍作用,不利于诉讼价值,得不偿失。
(七)其它的途径
我们也可以尝试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开庭,甚至可以考虑把小额诉讼法院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等,以帮助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小额诉讼程序。
                       结 语
   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其特殊的优势和高效而又不失公平的价值规范,从实践结果来看,小额诉讼也确实可以诉讼中某些方面达到了人们期望的目标。当然小额诉讼程序不是万能的,它自身也有缺陷,我们也不能只顾效率而放弃其它的法律价值,对小额诉讼程序也应该严格规范,防止恶意诉讼。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长,效率低,出现大量积案,我们应该借鉴和吸收这一优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这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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