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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添加时间: 2010-10-4 17:35:05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70 字号:大 中 小 |
今年1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发起“2007年度十大劳动维权案件评选活动”。从入选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维权机制不完善是当前我国劳动维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增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义联”约请国内多位知名劳动法专家,对劳动合同法等3部新法相继实施后我国劳动争议发展趋向作出权威预测,以此提醒有关部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 趋向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出台、大力宣传和实施,劳动者的劳动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短期内已呈大幅增加之势。 以今年第一季度为统计时段,重庆市涪陵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件,比去年同期(126件)增长58.73%;山东省临沂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95件,比去年同期(514件)增长74.12%;江苏省丹阳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3件,比去年同期(115件)增长76.52%。同比增幅最大的当属贵州省六盘水市,该市今年第一季度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93件,比去年同期(106件)增长高达553.77%,给该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时间内劳动争议案件确实可能存在上升趋势,但这不是新法的缺陷,而是其进步所在,它为很多以前无法解决的劳动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和办法,这将十分有利于劳动用工市场的规范运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新法的学习,以提高业务能力,切实做好仲裁工作。 趋向二:社会保险争议可能成为升速最快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3月,“义联”在海淀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窗口值班的4个工作日中,共接待99批咨询者,其中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有47例,占总接待量的47.47%。咨询员发现,有将近90%的农民工咨询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建飞认为,由于过去法律规定不完善,社会保险争议增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大部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无法诉诸仲裁或诉讼程序,只能通过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的行政行为来解决。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争议将被明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由此带来此类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 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不仅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编制带来压力,而且对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之间如何衔接提出了挑战。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沟通,以确保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趋向三:小额追讨工资案件将不断增加 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一直以来就存在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很多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因为案件处理程序复杂、耗时过长而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去年12月,北京市某工地6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从600多元到3000多元不等。他们向“义联”申请法律援助后,最终因为考虑到程序复杂、耗时太长而放弃申请仲裁。 这一状况将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施行而大为改观。该法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自今年5月1日始,小额案件“一裁终局”,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使越来越多的小额工资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重新回到法律程序中来,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一裁终局”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增派人手,简化程序,使得小额劳动争议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一裁终局”案件一经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仲裁员专业知识的培养,以切实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 趋向四: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引人注目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部分企业从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以身份定报酬”的薪酬制度正招致越来越多的质疑。2007年12月,武昌某高校附属幼儿园的31名聘用幼师,因与幼儿园正式员工收入相差太大,向幼儿园讨说法,希望上调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在某些企业,劳务派遣工或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只有正式职工的1/3,最多的相差近10倍。这种极不合理的做法导致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 知名维权律师黄乐平认为,要严格杜绝“同工不同酬”现象,关键是要完善同工同酬的法律制度,建立“同工不同酬”案件的解决机制,使同工同酬制度更具有操作性。目前正在起草的工资法,已将“同工不同酬”问题列为要着力破解的难题之一。有关专家指出,同工不同酬问题往往是群体事件,具体处理过程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在这一过程中,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不可或缺。 趋向五:因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 我国一直反对就业歧视,相关法律也对就业平等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有望解决这个问题。今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扣押身份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业歧视同样违法,劳动者如遭就业歧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这一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就业歧视纠纷状告无门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博士认为,就业促进法带来的就业歧视处理问题今后将会越来越多,至于何种用工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具体判断标准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一些劳动法专家指出,对就业歧视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一些瑕疵,如构成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等,仍然是实务操作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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