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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
添加时间: 2010-11-22 11:25:35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438 字号:大 中 小 |
1990年8月5日 法( 经)复〔1990〕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 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 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 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 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 议。此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 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 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 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 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请示报告
1989年12 月21日 〔1989〕豫法经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 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院对该 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上述解答,由于没有明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 议的期限,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我院1988年12月受理的河南省轻工 业品进出口分公司贸易部诉北京西城侨埔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侨埔公司)购销彩电合同货款纠 纷一案,被告侨埔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曾在答辩期内以电报和信函的形式提出管辖异 议,而在我院正式传唤其到庭后该被告又明确表示接受我院管辖,表示不再就管辖权问题提 异议。对此我院曾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认可,但事隔9个月后,当我院在做了大量调 查并确定公开审理时,该被告又在出庭当日再次提出管辖异议,致使开庭不能进行。
又如我 院1986年受理的中原信托投资总公司诉光明日报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光明日报社 曾提出管辖异议,但在我院未作出管辖裁定书之前,其又同意接受我院管辖,并再次提出管 辖异议,致使开庭不能进行。又如我院1986年受理的中原信托投资总公司诉光明日报社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光明日报社曾提出管辖异议,但在我院未作出管辖裁定书之前,其 又同意接受我院管辖,并在审理过程中返还了部分借款。当我院于1989年12月4日传 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审理之际,光明日报社却又提出管辖异议,致使我院无法继续开庭审理。上述两例均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又明确表示放弃后,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又 提出管辖异议。还有些案件在法院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提出管辖异议的。鉴于上 述情况,根据你院的解答,如对“实体审理之前”理解为立案后调查前,则上述两案的被告 在我院进行调查后,就无权再提出管辖异议。如对“实体审理之前”理解为判决作出之前, 则上述两案的被告可以在判决前任何阶段提出管辖异议。这样实施的结果,则必然造成法院 与该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我们的意见:
1.案件的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
2.当事人于15天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后,在法 院作出管辖裁定书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经法院记录在案当事人签字认可)表示不再提出 管辖异议,当事人不得在审判阶段再提出管辖异议。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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