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举报西丰县委书记张XX
2008年1月8日,韩XX在互联网上发表《应法办西丰县委书记张XX》一文,声讨滥用国家司法权的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XX。
2008年1月14日,韩XX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XX犯滥用职权罪。举报信在凯迪网络和天涯社区网刊登,有数万网民力顶支持,反响强烈。
2008年1月17日,此举被燕赵都市报作为新闻报道,随即被新浪、搜狐等多家门户网站转载,影响波及海外。
2008年2月5日,张XX被责令辞职。
附:
应法办西丰县委书记张XX
作者:韩XX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XX,认为个人的声誉受到诽谤,便动用西丰县公检法强行办案,将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进京抓捕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想定她个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而张XX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却动用公权力解决私人问题。也许在张XX眼中,西丰县是他的独立王国,公检法是他的私家打手。《刑法》、公权力在他的一亩三分地,不如他书记的指示。我们对张XX这种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的行径,应坚决声讨,并严正指出,张XX已涉嫌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XX等人的行为至少符合第8项规定。即便张XX是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以上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即便张XX不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按着共同犯罪中的一员论处。由此,让我们一起大声呼吁,建议检察机关及早对张XX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处!
2008年1月8日 北京
“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拘记者”追踪:律师举报西丰县委书记犯滥用职权罪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8 1 17
本报讯(驻京记者程福俊)昨天,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XX就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拘传《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韩XX认为,西丰县县委书记张XX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立案并追究其滥用职权罪。
韩XX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法人》记者朱文娜的文章即使内容有诽谤之嫌,张XX也无权指使警察进京拘传记者。显然,张XX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而是动用公共权力解决私人问题,此举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张X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举报信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关于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XX涉嫌犯罪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XX,认为个人的声誉受到诽谤,便动用西丰县公检法强行办案,将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进京抓捕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想定她个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而张XX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却动用公权力解决私人问题,此举涉嫌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贵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XX的行为至少符合第8项规定。即便张XX是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以上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即便张XX不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按着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论处。可时至今日,未见到有关部门对张XX进行查处,本人及广大民众深感不满,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对张XX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严惩不怠!
不查处张XX,是对“依法治国”的羞辱,岂能服众!
举报人:韩XX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XX
邮箱:XX
2008年1月14日 北京
注:此信于2008年1月14日9时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