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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10-10-4 16:49:55 来源: 作者:付来权 点击数:1501 字号:大 中 小 |
鉴于众多职工对工伤不了解或欠缺了解,下面就工伤的一些情形笔者做简要的介绍,希望对广大职工有所帮助。在介绍之前,需要先解释此处职工的含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为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伤害,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第(三)和第(六)项。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程序走,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此处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人身侵权。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若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那么他人作为侵权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此时就发生两种法律关系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此处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仅仅是工伤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则按工伤程序处理;如果是第三人人身侵权,同时又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则受害人既可以按工伤程序处理,同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两者之间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同时主张,要说明的是此处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诉求第三人人身侵权责任并非只能选择其一,而是都可以主张。司法实践中山东省已率先遵循立法者的意愿,支持双赔,随着中国法治的的发展,相信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逐渐在中国各地落实。 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但笔者认为途中应该有具体明确的时间规定,假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另有他事,结果办完回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法律上对此很难界定。如果这段时间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时间过长,一般不予认定。所以法律、法规应对上下班回家途中存在的合理时间须有明确的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更好的把握认定。其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仅包括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也包括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笔者认为,应该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才符合不被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醉酒导致伤亡”,首先应该界定什么情况下属于醉酒的情形,如果只是喝了点酒,并没有醉,发生伤害,还是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的期限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针对职工这方,如果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旦不予受理,则职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得不到支持,可能会给职工造成很大的损害。1年的期限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通常被认定为除斥期间,如果认定为除斥期间则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也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职工未在一年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那么职工的权利如何救济?这是一个摆在大家面前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作为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首先督促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申请,自己或直系亲属应及时申请或告知工会,让工会申请,否则一旦超过期限,就难以寻求相关赔偿。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以上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相关规定,即职工在治疗阶段,仍享有所在单位支付的原工资待遇,直至评定伤残等级后。其中的问题是如果职工原来的工作岗位、工资档次在职工治疗期间调整,上升或下降了,那么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主张,单位是根据原来的还是新的标准来支付呢?在此笔者认为应该是原来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很明确,“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是根据职工在受伤之前的标准来确定。 五、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是工伤等级及所对应的赔偿标准,供广大职工参照适用。 关于工伤知识,笔者就介绍于此,希望对广大职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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