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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
外资公司适用公司法意见出台
添加时间: 2010-11-9 16:27:26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95    字号:
为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下称执行意见)。
  据介绍,作为公司法的配套规章,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对于便捷、高效、统一、规范地开展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如扩大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渠道,简化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已设立企业的境内投资限制,取消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取消办事机构的登记等规定;也有依法规范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登记文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设立和变更登记期限,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出资监管和超范围从事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监管,完善清算、注销等退出机制等规定。
  据了解,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外资局有关人士同时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外商独资公司,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否适用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会对外商独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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