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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宝案件受到《安徽法制报社》关注——转自《安徽法制报社》
添加时间: 2012-3-20 12:51:12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08    字号:

    本报讯“再多的语言在此刻也是苍白无力,唯有说一声‘谢谢’! ”2月27日,当一封来自郑彩虹的信从包河区法援中心转至王强律师手中时,他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郑彩虹是合肥市民郑先保的女儿。这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聪明能干的郑先保不仅承包了鱼圩,还做点小生意,所以虽然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在读书,但是凭他一年20多万的收入,日子过得还是轻轻松松。但是,前年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撞残了郑先保的身体,也撞碎了他们一家平静的幸福。

    2010年8月8日上午,郑先保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外出办事。10时10分,行至包河大道与董城路交叉路口时,与合肥公交公司员工蒋逸敏驾驶的27路公交车相撞。郑先保当场晕倒,经过医院的一番费心抢救治疗,性命是保住了,但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并伴有间歇性精神病等后遗症。

    事后,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逸敏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然而,在支付了7万元的医疗费和部分补偿款后,合肥公交公司以及蒋逸敏不愿再承担更多的费用。

    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下了,郑先保的妻子无法在短时间内接受这样的噩耗,也出现了精神异常的症状,生活的重任全部落在了大女儿郑彩虹的身上。随着家中积蓄越来越少,郑彩虹在奔走无门的情况下,于去年11月初带着父母来到包河区法援中心。

    王强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了解分析案情。他认为公交公司是个非营利性企业,驾驶员驾驶车辆作业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主观上的故意,但驾驶员确实存在严重过错。据此,合肥公交公司以及蒋逸敏应赔偿郑先保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去年12月31日,王强建议郑彩虹起诉两责任主体。转机在两天后出现,闻悉可能被起诉,合肥公交公司通过包河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向郑先保一家转达了调解意愿,一次性赔偿22万元。 (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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