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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跟踪盯梢偷拍取证目击律师调查事务所调查“早恋女”
添加时间: 2010-10-15 16:43:02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24    字号:

 如今,哈市出现了几家专业调查律师事务所。对于这个在哈市出现的新生事物,市民除了对他们开展的一些类似于私家侦探形式的业务比较感兴趣外,最感兴趣的就是这些调查律师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调查取证。日前,一家专业律师调查事务所答应记者在隐去他们有些手段的情况下,随同他们进行调查。
 5月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调查事务中心接待了一名中年妇女,她说,女儿14岁,上哈市某区重点中学,今年2月份以来,女儿不知什么原因经常精神恍惚,而且经常有电话找,当妈妈接时那边就不说话,通话时,妈妈一走到跟前,女儿就不说了。没事在家总上网,聊一些卿卿我我的东西。老师反映女儿最近学习成绩下降,有早退现象。问女儿,啥也问不出来。希望律师能帮助调查一下女儿究竟在干些什么。主任留下了她女儿的照片、学校地址及她们家的地址。第二天,记者随同一名调查律师小韩(化名)在放学前来到某中学,放学的时候,从照片上辨认,一名女学生正是照片上的女孩,于是跟踪其一路到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
第三天,在女孩放学出来的时候,守候在学校门口的一名二十左右岁的男孩引起了小韩律师及记者的注意,这名男孩个很高、脸很白、黄头发、长得挺帅,穿的也很新潮。果然,他和这名女孩一起走了。一路上他俩挎着胳膊,并在一冰棍摊前每人买了一只冰激凌,边走边有说有笑,显得很亲密。之后,那名男孩送女孩回了家。
 第四天,不到14时,女孩从学校里出来了,叫了一辆出租车。车在红博广场一网吧门前停了下来。女孩进去了,记者和小韩律师也进去在一空位前坐下假装上网,小韩律师和记者发现,那名男孩已经在网吧了,还给女孩留了位置。女孩开始玩游戏,说着一些粗话,男孩上网,两人像情侣一样紧挨着。女孩说:“昨天来没来这里?”男孩说:“没来。”女孩接着说:“为什么没来上网和我聊天,想不想我?”男孩说:“昨天有点事没来,咋不想你呢!”……
 两人在网吧呆了两个多小时,之后坐公交车去了防洪纪念塔。在斯大林公园的长椅上,两人互相搂着,动作十分亲密。这些都被小韩律师用数码相机拍了照。坐到大约18时,他们俩起身走了,男孩一直送到女孩家的楼下。随后小韩律师及记者又跟踪男孩在道里区安字片一处楼前,这里就是男孩的家。
 经过几天的跟踪,确定女孩是早恋了。然后和女孩的母亲沟通,女孩的母亲请律师再调查一下男孩的背景。
 在某派出所,民警拿来了男孩的背景资料,经查,这名男孩今年已经24岁了,没有职业,还因聚众打架被警方处理过。当把这些情况向女孩的母亲反映时,女孩的母亲相当震惊和痛心。女孩承认是在网上结识这名男孩的,俩人聊得比较投机,相约见了面。一看男孩长得挺帅,又会体贴人,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男孩说他家非常有钱,父母都是高干。
 经律师调查得知,他的父母亲根本不是什么高干。当女孩知道这些情况时,也相当悔恨,表示要和男孩断绝关系,安心学习,女孩的父母也表示今后多关心孩子。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律师有权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律师法》还赋予执业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正是律师事务所成立调查中心、开展专项非诉讼法律调查事务的法律依据。调查中心购置的各式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器材均为合法的民用器材。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婚姻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为这个业务部门的成立和开展活动提供了更新、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已有法律和新颁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只要不是采取闯民宅、在他人住宅和房间安装窃听器、摄像机镜头等方式,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情况下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合法证据。
 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当隐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够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隐私权。婚外情、婚外性等隐私,本身就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此进行调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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