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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 “称《舌尖上的中国》遭侵权 央视国际索赔”
添加时间: 2015-6-3 20:58:56 来源:石景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10    字号:

 

250613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3:43:06]
 

2506163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斌,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翁某林,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某翔,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翔,总裁。(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翔,总经理。(未到庭)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佶,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审判长]:法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14:03:48]
 

2506166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郭凤香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04:30]
 

2506170 · [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14:04:45]
 

250620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2014年6月,原告通过Iphone5手机发现,被告在其开发的收集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中,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中国电视台授权(独占性质之授权)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涉案节目是中国中央电视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通过直接在线播放涉案节目,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大背景下,其社会影响恶劣,侵权情节严重。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权的侵害;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05万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4:10:56]
 

2506247 · [审判长]:第一项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代理人]:原告先前提供的授权第三方使用费应是260万元,主张100万元就是象征性的。
[14:19:31]
 

2506250 · [审判长]:第二项诉讼请求合理费用都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公证费两笔每笔1500元,共计3000元;律师费25000元;其余部分为差旅费。
[14:20:01]
 

2506251 · [审判长]:差旅费用有票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其他两项费用有,上次已提交。
[14:20:11]
 

2506296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二被告共同答辩。1.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承制单位为央视记录公司与中视传媒股份公司,原告没有提供上述两单位的授权文件。2、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播放过程是跳转到搜狐视频的页面,显示搜狐视频的广告页面,印有搜狐视频的水印,广告播放完毕后仍停留在搜狐播放页面,在下面显示可在搜狐视频中收藏页面,即所有流量计入搜狐视频。被告仅提供搜索连接服务。3、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书,2316号公证书显示,所截取的视频页面均显示搜狐视频的域名。4、被告接到诉状后,已断开相应连接。5、搜狐视频享有播放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6、被告开发的客户端为试用版本,2014年5月6日上线,原告取证时间为2014年6月,评论数也只有5次。7、原告不能保证取证设备的清洁度。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36:39]
 

2506315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笔录的内容将作为本次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书记员宣读证据交换笔录。
[14:50:21]
 

2506316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1、原告证据1中的公证书中使用的软件与被告公证中使用的软件不一致。原告取证时间为2014年6月,被告取证时间为2014年10月,原告于2015年5月再次取证,涉案作品已不能播放,被告的手机软件版本号虽然一致,但是显示内容已明显不一致。被告可随意改变其手机软件而不改变其版本号,手机软件置于被告的控制之下,其答辩意见不具有可信性。被告的手机软件已做了重大修改后,其版本号与更新信息均无改变。说明是被告蓄意篡改了手机软件的版本号与更改信息。2、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使用的手机是被告自行提供,不能保证取证设备的清洁性。被告使用的抓包软件并不是普遍使用的软件,且为开源软件,可对其源代码进行修改,被告使用该软件抓去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3、真实的搜狐视频网站显示有搜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与ICP信息等,被告取证时的搜狐页面仅显示“2014搜狐?”,并不展示搜狐的证件信息,与被告的播放页面并不一致。被告有能力对其软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软件中显示的搜狐页面为被告自行编辑。4、假设被告提供的是搜索连接服务,被告没有必要通过抓包程序显示其证明目的,只显示播放网络地址即可,被告应当对其取证内容加以说明并接受原告的质证,被告企图通过增加原告质证难度与法庭调查难度的方式,达到其目的。
[14:51:23]
 

2506327 ·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被告提交一份裁定书作为合议庭的参考。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核实情况有何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9、10网络打印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对你方提交的证据2抓包程序做下说明,是否经过公证?
[被告代理人]:是在公正程序中使用的。该抓包软件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和二中院认可过。在我们的软件中,播放涉案视频时跳转到搜狐视频,复制播放页面显示的网址到搜狐视频的网站,该页面显示涉案视频的播放页面,与我们的手机软件中播放的画面是一致的,能够证明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
[14:58:51]
 

2506422 · [审判长]:被告提交你方证据4 的原件,原告对被告的证据4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为被告与第三方的内部协议,该第三方是否存在无法确认。2、授权书中存在空白页面。3、该协议中第三人并未授权被告2播放涉案作品,授权内容仅为宣传与食谱信息等,不能证明被告二获得相应授权。
[15:21:17]
 

2506453 · [审判长]:被告申请追加该授权协议的相对方为本案第三人,合议庭予以当庭驳回。原告对搜狐视频的授权范围是否核实?
[原告代理人]: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但是没有转授权的权利,且有一些限制条款,不允许连接、与第三人合作。
[15:25:55]
 

2506467 ·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证据1、被告网站信息光盘一张与截屏打印见共计22页,证明二被告可任意修改其手机软件而不改变软件的版本号,具体见截屏打印见第10页,显示版本号1.0.0,更新于2014年5月6日,在截屏第16-22页,,显示被告的软件中已不再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但其版本号显示同样的情况。以此证明被告取证时版本号与原告取证时版本号一致,但不能证明被告取证时的软件版本与原告取证时的版本一致。该软件的开发者为被告一,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第11页,该网站的备案信息为被告一。证据2为3份判决:判决书1的第20页第二段的中间位置,”本院认为“中提到要求设链网站显现被链网站的绝对网址,才能证明提供的是搜索连接服务。而被告在其软件中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绝对网址。判决2中提到被告提交的软件版本号与原件提供的软件版本号不一致,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不能认定其提供的是搜索连接服务。该判决书与本案的关联性为,本案中被告取证的软件版本与原告取证的软件版本号虽然一致但存在实质差异,版本号一致没有实质意义。判决3证明《舌尖上的中国》的判赔金额,该判决书针对的作品是《舌尖上的中国》1,本案中《舌尖上的中国》2由于第一季的热播,其市场价值要远大于第一部,且处于涉案作品的热播期,我们要求的判赔金额是合理的。
[15:29:16]
 

2506563 · [审判长]:将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的证据光盘当庭播放。该视频是何时拍摄的?原告是否有清洁设备的过程?
[原告代理人]:2015年5月5日拍摄的,我们将手机联网,同步了时间,其截屏属性也显示拍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对该视频我们没有进行公证,因为这是一个事实,如果法庭或被告觉得有必要,可以当庭进行勘验。在被告改变软件而不改变版本号的情况下,被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取证时的软件版本与原告初次取证时的软件版本是一致的,否则其举证公证没有意义。
[15:51:44]
 

2506564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因未进行设备清洁与公证,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被告已不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没有意义。对原告证据2的判决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判决2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判决3证明目的不认可,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且被告是一个很大的视频播放网站,本案中被告仅提供链接行为。
[15:52:05]
 

2506566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及?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被告提交抓包软件的操作说明供法庭参考,不作为证据提交。被告提交光盘一张,其中显示在浏览器中输入搜狐视频的网址后,仍有涉案作品的播放,证明被告提供的仅是链接。
[15:52:23]
 

2506577 · [审判长]:播放被告提交的光盘。
[被告代理人]:在word截屏的第17页,在浏览器输入相关的链接网址,搜狐视频的网站上仍有涉案视频的播放,打印时间为2015年6月2日。
[审判长]:原告对该情况有无核实?
[原告代理人]:刚拿到该证据,尚未核实。
[15:59:09]
 

2506578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勘验。输入链接地址,搜狐视频网站仍能在线播放全部8集涉案作品,原被告对勘验过程是否认可?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对勘验过程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这一链接地址是否能对应原告取证时的播放链接地址,时隔半年,是否一致无法确认。其内在逻辑没有作任何的专业说明,没有作权威的解读,其frame、request等均未作说明。且被告的证据是在法庭充分释明之后所做的,仍未对抓包程序的工作原理与操作说明作专业说明,该软件并不是普及的大众的。被告应提供专家证人,说明其如何使用该软件获得播放视频的网址。根据我方在百度百科上的搜索,该软件为开源软件,可对数据进行重组。针对本案,对于抓包软件的来源未作说明,对于该软件与链接地址之间的逻辑未作说明,未尽到说明义务。且该抓包软件的稳定性亦未作说明,其使用抓包软件进行截取时,距离原告取证已过了半年,其中的逻辑关系无法证实。
[15:59:49]
 

2506585 ·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16:01:57]
 

2506607 · [审判长]:举证质证到此结束。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询问原告,根据被告的举证与质证意见,原告明确下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是谁?
[原告代理人]:原始权利人为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版光盘的封面显示CCTV-9,且播放页面截屏的最后显示中央电视台为权利人。中央电视台对原告的授权书,原告提交了公证书。
[16:08:14]
 

2506746 · [审判长]:被告提出的涉案影片的两承制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有何关系?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
[原告代理人]:两承制公司与中央电视台为关联公司,按照行业惯例,两承制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其中央电视台为署名单位。
[审判长]:涉案影片为何有cctv-1的署名?
[原告代理人]:是在CCTV-1播放时生成的。
[审判长]:在原告进行初次取证公证时,搜狐是否有权播放涉案影片?
[原告代理人]:有的,授权合同若有必要,我方可以提供。
[审判长]:被告主张已删除涉案作品,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已停止播放行为,且无法保证以后不再播放,所有请法庭明确禁止被告播放。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16:31:04]
 

2506747 · [审判长]:二被告与本案有何关联关系?
[被告代理人]:被告二豆果扬天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单位,显示被告一的信息也是被告二操作的。
[审判长]:对于涉案影片的播放来源做下说明。播放过程中有片头、片中暂停、片尾的广告吗?
[被告代理人]:来源于搜狐的播放器,能够显示搜狐的图标。有搜狐的广告。
[审判长]:被告主张链接搜狐视频的行为,是否得到搜狐视频的授权?
[被告代理人]:没有得到授权。搜狐没有开端口,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链接的。
[审判长]:被告在诉前有无收到原告的律师函?
[被告代理人]: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书面的,有口头通知。
[16:31:18]
 

2506752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补充的证据,主张提供的是链接,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播放涉案影片,并未离开被告开发的手机软件,且未提示影片来源。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提供了播放服务。2、在播放过程中显示有搜狐视频的标示,但该标示不能当然的证明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若被告主张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被告应显示被链内容的绝对地址,这对设链单位是举手之劳。但被告并未标注被链内容的绝对地址,用户不需要下载搜狐视频的手机客户端即能观看涉案视频,且播放页面不显示搜索视频的地址,也没有显示跳转页面,仅是闪烁,用户不能知晓跳转过程。播放页面中显示的搜狐标示,不能排除被告自行下载搜狐视频中的涉案作品再行上传。不能根据搜狐的标示,使用户知晓视频来源于搜索视频。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视频地址,使原告无法核实视频,增加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剥夺了原告举反正的权利。为了证明搜狐没有转授权的权利和不能进行嵌套、链接,原告现提交原告与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内容许可协议。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原告申请该份证据不公开。
[16:31:52]
 

2506754 · [审判长]:被告对此发布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认可。我们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提及的公证书上显示,点击作品后跳转到了搜狐视频的客户端,播放上在搜狐视频的客户端上完成的。因为是手机客户端,无法实现域名的跳转。本案并不是转授权或者分授权,并不违反协议内容。即使违反本协议,也是原告与搜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
[原告代理人]:被告主张涉案作品是在搜狐视频客户端上播放,显然不成立。在被告的客户端上显示”下载搜狐客户端“,但没有下载搜狐客户端的情况下与,也完成了涉案视频的播放,肯定不是在搜狐客户端上播放的。该提示有广告的嫌疑,被告与搜狐达成合作协议也是可能的。被告利用技术措施设置链接,显示是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是违法的。
[16:32:07]
 

25067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的手机软件直接提供关联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为直接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原告获得整个作品的过程没有离开被告的手机软件,且未显示作品的绝对地址。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软件版本号不能作为判断软件是否做过修改的标准,被告没有证明软件没有做过修改。即使被告能证明涉案影片的直接来源,被告也构成侵权。搜索链接服务应提供指引功能,引导用户指向作品,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范围及传播利益。被告的手机软件替代了合法授权的软件,截取了原告的传播利益。被告应引导用户下载搜狐客户端观看涉案作品,而被告的软件的播放行为,替代了原告开发的客户端的存在,使原告丧失了涉案作品在手机客户端传播的控制,其害了原告的利益。
[16:32:16]
 

2506760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两承制归属,原告无诉权。2、被告的取证过程显示我们的播放是在搜狐客户端进行的,被告的手机软件大小只有8m左右,没有存储涉案作品。3、抓包程序也显示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被告一没有参与。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说明了一个不可信的过程,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么小的软件,只能说明被告是链接到了自己的服务器。被告的播放过程没有下载搜狐客户端,何来使用搜狐客户端?被告软件比较小,被告对涉案作品提供的是在想播放服务,视频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并非软件中该,与软件大小没有直接联系。被告在设计开发手机软件的过程中,没有显示播放视频的直接地址,是被告软件的漏洞,并剥夺了原告查验真伪的权利,对原告不公平。显示绝对地址,对被告是举手之劳,但被告仍未提供,有故意隐瞒的嫌疑。搜狐视频的下方应有ICP信息,但被告的客户端中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长]: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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