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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天价保单保险公司能否称失误免责
添加时间: 2011-6-3 14:00:14 来源:通州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37    字号: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0:05:56]
 
372212 · [书记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大厦。
负责人凃开元 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彬,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吴建丽,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10:08:19]
 
372213 · [书记员]: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
委托代理人卢颍中,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赵玉来,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同委托书。
[法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法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
[10:08:58]
 
372218 · [法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12:02]  
372220 · [法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兵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熊伟、许多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隋海鹏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0:12:23]  
372223 · [法官]:(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法官]: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法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法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法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10:12:48]
 
372232 · [法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法官]: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4:29]
 
372234 ·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4:47]
 
372253 · [法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是一家依法成立运营的人寿保险公司,自2007年开始销售健康是福保险产品,主险是“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以下简称健康是福主险),附加险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2009年由于《保险法》修订原因,原告依照新《保险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将在售的全部人身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包括健康是福主险和附加险,并将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的名称修改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2009年9月25日,2009年11月25日原告分别将变更后的健康是福产品主险和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等内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备案。
[10:17:02]
 
372256 · [原告]:此后,原告将附加医疗保险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导入计算机系统,以打印保险合同条款,但在设置系统打印环节中设置了错误的打印指令,导致打印出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记载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原告申请投保健康是福主险、附加医疗保险,原告承保。原告与被告双方签署了1-10-20074174号健康是福主险保险合同以及1-10-20074174号附加医疗保险合同,该保单已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保险合同约定,健康是福主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费为1500元/年,缴费期限为30年。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费为2730元/年,缴费期限为30年。被告持有的该份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中含有原告打印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该表比原告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原告于2010年7月发现了上述错误,并立刻停止销售该保险产品、修订保险合同错误的内容,陆续与存在现金价值表错误的投保人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更改。此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更改,甚至原告的高层管理者多次约见被告洽谈此事,也表示会妥善保障被告利益,但被告拒绝。 [10:17:41]  
372258 · [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原告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认为是正确的现金价值表而出具保险合同条款,被告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认为是正确的现金价值表而接受保险合同条款,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由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10-20074174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18:00]  
372260 · [法官]:被告方,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法官]:下面由被告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10:18:29]
 
372263 · [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2、原告所称的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原告在现金价值表上加盖了印章,说明原告对此进行了审核和注意,而原告提出在保监会备案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误解的存在,3、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原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我方还有一份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处理该问题时,不是诚恳地与客户协商,而是以中奖等方式欺骗投保人拿回原合同,来偷换现金价值表。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0:19:03]  
372266 · [法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19:18]
 
372299 · 法官;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一,200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证据二,2007-2008年度劳动合同书,200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以上2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是原告聘用的保险单销售人员,被告常住地是北京市通州区。
[10:24:25]
 
372301 · [原告]:证据三,投保申请书,被告亲笔签名出具的;证据四,理财顾问报告书,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亲笔签名出具的;证据五,原告客服部门寄给被告的联系函,2009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据六,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亲笔签名出具的; [10:25:04]  
372302 · [原告]:证据七,被告存折首页;证据八,保险单(复印件),保单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29日;证据九,健康是福主险条款(复印件);证据十,附加医疗保险条款(复印件)。以上7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原告投保健康是福主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同时被告本人作为保险销售人员,自己代表原告与自己完成了投保程序,原告同意承保,保险单已经生效。原告按照程序向被告给付了相关保险单、文件、手续等,保障被告作为消费者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0:25:38]  
372303 · [原告]:证据十一,现金价值表(原告认为错误的)2010年7月我们发现该价值表存在错误的;证据十二,现金价值表(原告认为正确的)。以上2份证据用以证明由于原告疏忽,导致附加医疗保险的现金价值表出现重大误差,比现金价值表(原告认为正确的)无端高出几十倍。被告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保险销售人员,应该能看出现金价值表的明显错误。 [10:28:04]  
372304 · [原告]:证据十三,健康是福主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产品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证据十四,附加医疗保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以上2份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依法将保险产品条款、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等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了备案,也印证了本案所涉及的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之错误所在。 [10:29:01]  
372345 · [法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由于是复印件的我方有异议。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八、九、十真实性有异议,条款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与我方合同的页码及内容有所不同。应当与我方的为准。对证据十一、十二有异议,与我方手中合同内容不同,我手中的合同加盖了保险专用章。对于现金价值表准确无误的性质进行了提示。证据十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十三 、十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完全一致。
[法官]: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证据七没有异议,法庭对证据七予以确认,对证据一、二、三、四、六、十三、十四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法庭暂不予以确认,待核实之后再确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证据法庭暂不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
[10:56:30]
 
372346 · [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一,人身保险合同,200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可以明显地看到现金价值表明确了加盖了原告的保险专用章,如果现在提出该现金价格表示错误的,就明显地表示原告在告诉任何一个投保人,我提示你了,我认为错误就是错误,我想撤销就要撤销,不用管是否加盖了印章。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且原告当时对现金价值表进行了确认,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证据二,网帖,2010年4月新浪财经网上打印的,被告提出重大误解的理由广大投保人和网友都是不认可的。证据三,19名客户向保监会投诉的证据,大家认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反诚信的行为。证据四录音材料,证明原告存在私下更换客户现金价值表的情况,私下更换原告公司经理对此是知情的。
[10:57:14]
 
372347 · [法官]: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正是我们要撤销的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内容在第七页中。对证据二是网上打印的材料,不符合证据要求。网上的材料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对于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对证据三是网上打印的资料,不符合证据要求,网上的材料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真实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10:57:58]
 
372348 · [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没有异议,法庭对证据一予以确认。下面由原告播放录音资料。
(原告播放录音资料)。下面由被告对录音资料进行质证。
[11:03:01]
 
372349 · [原告]:对被告用该录音作为证据持有异议。通话人的身份如何确定,提醒法庭注意。不能证明谁与谁进行通话。从民事诉讼法的视听材料录音作为证据来讲,应当向通话人明确告知被通话人在录音,应当提示,否则该录音是不合法的。与被告进行通话时,经过谈话的内容来证明被告的说法,通过法院的质证来确认谈话的内容。我们听到的录音材料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不能证明通话人是原告的员工及总经理。实际上,保单的现金价值表是错误的肯定不能得到支持,不应当用这样的方式将笔误或小的失误扩大化。 [11:11:23]  
372350 · [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法庭暂不予以确认,待评议之后再确定是否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申请到保监会调取备案的现金价值表等证据,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 没有异议。在中国任何一种保险都是要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应当以备案的为准。
[11:11:30]
 
372351 · [法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国家没有法律规定,说保险合同与保监会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从现在来看,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条款 与备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部分差距比较大,原告说该保险卖了有几百份,该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我们保留举报原告违法行为的权利。
[11:22:51]
 
372352 · [法官]:法庭对该证据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法庭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法庭暂不予以确认,待评议之后再确定是否予以确认。
[法官]:原告方,你们什么时候发现现金价值表出现措施的?
[原告]:2010年7月。
[法官]:以什么方式告知被告的?
[被告]:打电话通知的。
[法官]:是被告本人接的电话吗?
[被告]:是的。
[11:23:08]
 
372353 · [法官]:你收到过这样的电话吗?
[被告]:收到过电话,但是没有说记载有错误,而是让我把保单拿回进行变更,没有说理由。我也问了客服经理,客服经理说他也不知道。
[法官]: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多少?
[原告]:不是个案,还有其他这样的情况。具体数字需要核实。
[法官]:发现后怎样处理法官的?
[原告]:更改成正确的。
[11:23:24]
 
372354 · [法官]:本案中与被告进行协商了吗?
[原告]:经过协商了,但是被告不同意。
[法官]:你们认为重大误解依据是什么?
[原告]:与备案的是不一致的,是错误的,而且相差几十倍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缴纳几万元就可以获得几百万的利益。
[法官]:你们什么时候投保的?
[被告]:2009年12月25日。
[法官]:什么时候成效的?
[被告]:29日生效的。
[11:23:38]
 
372355 · [法官]:每期保费是多少?
[被告]:4000多元,以保单的数额为准,共缴纳了2年,从2009年12月开始缴纳的。
[法官]:保单第7页的业务专用章,是你们的盖的吗?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官]:原告在简易程序开庭时说,出现这种情况的保单有几百份,是吗?
[原告]:是的。
[法官]:怎样处理呢?
[原告]:要求收回调整。
[法官]:调整是什么意思?
[原告]:变更现金价值表。
[11:24:00]
 
372356 · [法官]:与很多客户都是经过协商变更的是吗?
[原告]:是的。
[法官]:本案是否同意协商变更?
[原告]:同意。
[法官]:被告是否同意协商变更?
[被告]:不同意。
[法官]: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法官]: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告]:对方提出都是跟客户经过协商将合同进行了修改,请原告出示任何一份与客户协商对该保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协议,证明原告所述属实。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4:19]
 
372357 · [原告]: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与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是不同的,双方签订的是一份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按照该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计算,被告将取得不正常的先进价值收益,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法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方提出了录音的声音无法了解到是谁的,被录音的人都是原告公司的人员,一个是齐国淼,一个是元通军,对于声音是可以鉴定的,我们可以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录音必须经过对证的同意或者明示,这点没有相关的规定。1994、1995年高院有规定,但是之后又作出了其他的司法解释。至今对此没有没有规定。
[11:34:05]
 
372358 · [被告]:一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履行。我方与被告签署的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订立的有效的合同,现在被告要求撤销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恶意的不诚意的违约行为。被告不相信是原告这样的世界五百强的英国专业保险公司以树立自己守约形象的保险公司作出的。原告这样会自毁形象的。 [11:34:38]  
372359 · [被告]:二、我方认为该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提出重大误解就必须负有举证义务,原告认为正确的现金价值表与双方签订的不符,与本案无关。而且在保单重要内容处原告加盖了印章,说明原告对此处进行了审核和注意,经过原告审核的现金价值表是不可能出现错误的。三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4:54]  
372360 · [被告]: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是由原告预先草拟好并反复使用的,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是行业内的专业人事,专业人事起草了他认可的格式条款,就意味着他非常清楚格式条款的含义和义务。被告无法参与格式条款的起草,被告如果要与原告建立保险关系,只能被动接受原告的格式条款。
[法官]:原告有补充吗?
[11:35:46]
 
372361 · [原告]: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成立的,我方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提出了变更撤销的请求。被告认为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存在因重大误解引发的严重后果与事实不符的。因为现金价值表二者差别有50到70倍差距,被告可以依据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找原告要200多万元的不正常的利益,就是一个重大的损害后果。被告律师反复强调格式合同的问题,格式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中确实有一个原则不利解释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要作出对格式合同不利的解释,本案对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是一种事实的错误,不适合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责任,实际上是一个重大误解造成的。 [11:36:02]  
372362 · [被告]:原告在自己的保单上专门就现金价值这一页加盖了印章,说明原告经过的专门慎重地确认。原告在改章时不存在对该页有重大误解的可能。保险合同同样具有理财的性质,理财就是一种投资办法。被告通过自己的投资完全可以取得非常高的收益,进而原告说自己会遭受自己重大损失,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对方律师说不存在两种解释,之所以存在诉讼,就是因为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一种是不利于消费者的。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法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36:21]
 
372363 · [法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第88条、第12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法官]:被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
[法官]:原告方陈述调解方案。
[原告]:希望按照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变更后继续履行。
[法官]:被告是否同意。
[被告]:不同意。
[法官]:鉴于此,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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