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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正在开庭--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 2015-11-2 10:26:13 来源: 池州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56    字号:

2589989 ·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上诉人1(安根林):到庭;
上诉人1(安斌):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
上诉人2(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到庭。
[10:50:52]
 

2589990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统一指挥,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来回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10:51:30]
 

258999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安根林、上诉人安斌与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上诉人安根林、上诉人安斌、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0:51:42]  

2590007 · [上诉人1代理人]:无异议 [10:52:23]  

2590008 · [上诉人2代理人]:无异议 [10:53:17]  

259002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其他当事人)如无异议,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54:59]  

2590027 · [上诉人1代理人]:无异议 [10:57:31]  

2590028 · [上诉人2代理人]:无异议 [10:58:12]  

259003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院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玉管、代理审判员程进组成合议庭,由许院生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陈秋霞担任法庭记录,原定合议庭成员段贵峰、郭玮因工作变动不能到庭,临时变更为刘玉管、程进,对于合议庭人员的变更,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0:58:25]  

2590038 · [上诉人1代理人]:无异议 [10:58:46]  

2590039 · [上诉人2代理人]:无异议 [10:59:00]  

25900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泽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10:59:11]  

2590041 · [上诉人1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59:37]  

2590042 · [上诉人2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59:53]  

2590047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11:00:24]  

2590048 · [上诉人1代理人]:宣读民事上诉状。(详见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11:01:01]  

2590061 · [审判员]:上诉人明确下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什么? [11:02:09]  

2590062 · [上诉人1代理人]: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赔偿损失10万元。 [11:03:24]  

2590063 · [审判员]:下面由被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诉人安根林、安斌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1:03:33]  

2590064 · [上诉人2代理人]:1、本案车库购买时间是2004年是现房并非期房,在销售时销售人员已明确告知车库规划设计是自行车库,一审原告已对车库现场查勘并使用至今,足以表明一审原告对车库是认可的,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原告要求赔偿和置换车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原告占用使用车库已经达到11年之久,并没有损失存在,一审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客观损失,一审主观认定损失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原告起诉我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11:03:59]  

2590065 · [审判员]:下面由上诉人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要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上诉状。 [11:04:07]  

2590073 · [上诉人2代理人]:宣读民事上诉状。(详见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根林、安斌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11:04:28]  

2590074 · [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在诉讼程序上,本案是否应当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在损失的确定上是否应当由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3、曙光公司出卖的标的物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需承担违约责任,损失如何确定?4、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1:04:45]  

2590075 · [上诉人1代理人]:无异议 [11:05:01]  

2590076 · [上诉人2代理人]:无异议 [11:05:24]  

2590077 · [审判员]:举质证和法庭辩论建议放在一起,双方有无异议? [11:05:35]  

2590078 · [上诉人1代理人]:没有异议 [11:05:58]  

2590079 · [上诉人2代理人]:没有异议 [11:06:07]  

2590080 · [审判员]:上诉方安根林、安斌有没有新证据提交? [11:06:32]  

2590082 · [审判员]:下面由曙光公司针对安斌、安根林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07:02]  

2590083 · [上诉人2代理人]:首先它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不予质证,且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07:24]  

2590084 · [审判员]:上诉人曙光公司对一审提交的证据有无补充说明? [11:07:40]  

2590085 · [上诉人2代理人]:1、一审我们已经提供了小区销售平面图和销售人员的证言,足以说明当时车库的情况是自行车库。2、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是车库并不是轿车库,且一审原告是现房购买。 [11:08:09]  

2590086 · [审判员]:针对一审被告的补充说明安斌、安根林有无补充说明? [11:08:24]  

2590090 · [上诉人1代理人]:一审证人没有出庭,即使曙光公司说的属实,这也是建筑阶段的问题,不能说明在销售阶段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曙光公司在设计阶段确实是自行车库,在销售阶段销售给消费者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合同诈骗。 [11:08:31]  

2590091 · [审判员]:安根林和安斌对一审确定损失的方式提出异议,是不是需要物价部门进行确认? [11:09:17]  

2590092 · [上诉人1代理人]:不需要物价部门确认的,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应是新的车库的购置价。 [11:09:27]  

2590093 · [审判员]:房子购买后你们有没有提出异议? [11:09:51]  

2590094 · [上诉人1代理人]:我们在去年买了汽车后才发现停不进去才跟曙光公司交涉的。 [11:10:00]  

2590099 · [审判员]:一审法院到现场测量门宽处1.78米是不是这个数字? [11:10:20]  

2590100 · [上诉人1代理人]:是的 [11:10:47]  

2590101 · [上诉人2代理人]:是的 [11:10:57]  

2590102 · [审判员]:安斌、安根林在一审主张的10万元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11:11:09]  

2590103 · [上诉人1代理人]:新车库的购置价72180元加上原来杂房的负担11677元以及购买车子之后另行租赁车库的租金以及露天停放的车损。 [11:11:35]  

2590104 · [审判长]:现在,开始依次辩论发言。上诉人有无辩论意见? [11:12:12]  

2590109 · [上诉人1代理人]:1、关于车库的理解,一审法院认定车库应当是购买做停放私家车使用,一审法院确认正确,按照建设部2006年规范,该建筑设计规范没有排除自行车库的概念,但其提出该自行车库是公用自行车库没有提到专用自行车库。建设部2006年颁发的建筑设计规范,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89年的规范同样表述为自行车库,无论是自行车库还是非机动车库都是专用车库而不是自行车库。通过建筑规范理解,供业主销售的一定是专用车库,建设部1998年同样颁发了汽车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明确将汽车车库分为公用车库和专用车库。一审被告抗辩不能成立。通过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房屋不能达到专用汽车库的使用,一审被告的违约事实成立。无论是正常理解还是行业理解,不存在专用自行车库理解。2、涉案原告已经从东至县法院退休,不可能有职权影响,不应当回避,何况一审开庭时一审被告对一审法院及法官都没有提出异议。3、关于一审被告是否价格鉴定,我方已经举证新车库的购置价。人民法院已经主动以职权调查,一审被告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4、一审诉讼时效是正确的,受害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点。5、关于损失数额我们已经确认,我们需要重新购买新车库的损失及增加的杂房负担等,10万元远远低于我们的损失。 [11:12:30]  

2590110 · [上诉人2代理人]:1、我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一审原告购买的车库和杂房是在11年前购买且是现房也实地查看,足以证明一审原告对房屋现状是认可的,占有了11年没有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其对房屋是认可的。2、一审我方提供的设计图及销售人员的证言已明确告知一审原告是自行车库。一审原告不能以所购买的车得型号来规则于销售方,11年前小型车居多并不像现在车子尺寸大了。3、既然我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一审原告的损失是不存在的,一审原告提出的损失都不是合同产生的直接损失,一审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不存在。4、一审原告是东至县退休人员,一审在东至审理,我们认为不公正,一审管辖存在不当,至于我们一审没有提到申请回避需说明回避还包含主动回避。5、一审原告并没有证明其损失存在,一审法院主张房管局的臆断车库损失是不正确的。6、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发生在11年前,一审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7、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曙光公司销售的不是自行车库就是轿车库,上诉人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解除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判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不合理,当时购买是11000多元,一审原告使用了11年,一审法院判我们赔偿3万多元显然不合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基于现在市场价的赔偿,我们认为一审的判决逻辑错误。综上,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我方理由,请求二审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11:13:09]  

2590112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13:38]  

2590113 · [上诉人1]:同意 [11:15:28]  

2590114 · [上诉人2]:同意 [11:16:01]  

2590115 · [上诉人1代理人]:同意 [11:16:14]  

2590118 · [上诉人2代理人]:同意 [1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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