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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正在开庭-- 称买到过期辣椒粉 起诉超市要求十倍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8-8 16:12:31 来源:石景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97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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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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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胡某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一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职务不详。(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海,职务不详。(未到庭) [14: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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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法庭对原告方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胡某威与被告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郭雪飞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 [代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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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原告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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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2015年6月13日,原告于被告处购买某品牌辣椒粉4瓶,付款后发现所购食品为过期食品,被告公开销售违法食品,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86.4元;2.被告十倍赔偿原告864元,合计950.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14: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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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原告]:证据1、某品牌辣椒粉照片2张,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2、购物小票1张,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购买时间。(提交复印件) [14: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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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因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购买上述物品的时间? [原告]:2015年6月13日。 [14: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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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购买地点? [原告]: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某地。 [14: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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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购买物品的保质期? [原告]:2015年6月6日,字很小,看不清楚。 [14: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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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何时发现购买物品已经过了保质期? [原告]:买完后出去的时候拿着发现的。因为字很小。 [14:2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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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所购物品的用途? [原告]:这个是日本产品,主要用于凉拌面。自用。 [14:2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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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你发现物品过期后是否和被告进行过交涉? [原告]:没有,买完后还有其他事情。 [14: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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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你要求十倍赔偿的依据? [原告]: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过期产品不得上架销售,如果销售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十倍赔偿。 [14: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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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由于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代理审判员]:现在休庭,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4:2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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