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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5-22 10:10:05 来源:平谷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9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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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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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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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14: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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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华,女,1962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利,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雪,女,1983年出生,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该公司。 [14:2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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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14: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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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高某华与被告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吕香妮独任,书记员董小明担任法庭记录。 [14:2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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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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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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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14: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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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89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天=400元、营养费50元*4天=200元、护理费150元*4天=600元、误工费40321/12*2月=672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年40321元,医嘱建议休息8-10周,暂2个月计算),以上共计14814.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6日下午,高某华在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购物时,由于未见到提示标志,由台阶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到平谷区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原告住院4天,花医疗费6894.02元。2014年10月10日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卧床休息8-10周。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平谷店系被告的分公司。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14: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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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组织等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害并非因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而是因为原告的自身失误,属意外事件。原告的损失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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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在哪儿受伤的? [原告]:平谷某百货公司。 [审判员]:被告,平谷某百货公司是否有资质?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 [原告]:有资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均由我们总公司承担责任。 [14:4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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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在哪儿摔伤? [原告]:我第一次去平谷某百货公司,我从该公司南楼二层去北楼,在南楼和北楼的过道两边都有摊位,我当时正在四处在看商品,一边走一边看,没想到南楼和北楼的连接处有一个台阶,当时也没有任何提示,我就在那儿摔倒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公司的职工说是在南楼和北楼三层的连接处。我们商场的台阶上贴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因为被告倒着走所以摔倒了。 [14:4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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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认为你自己是否有责任? [原告]:我是第一次去,且当时正在看商品。 [审判员]:谁将原告送到医院? [原告]:被告公司的一个经理打了120电话,将我送到平谷区医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的安保经理马某东和办公室职工李某华将原告送到了医院。 [原告]:最初是李某华送我去医院的,到医院以后马某东才去的医院。 [14:4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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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住院期间谁护理原告? [原告]:我女儿护理的我,我女儿在京承高速土沟服务区加油站工作,月工资3500-5000元,是根据加油量有提成,平均每月3500-4000元。 [审判员]:原告是在职员工还是已经退休? [原告]:我从北京星宇昊经济技术发展中心退休了,我现在在马昌营镇购买了一个大棚。 [14:4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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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受伤后被告是否垫付过费用? [原告]:没有,但是有人看望过我,我只知道是一位姓张的经理,不知道名字叫什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公司确实没有给原告垫付过费用。 [14:4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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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事实需要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方表示商场台阶上有提示,但是原告受伤后又去商场看过,台阶上根本就没有提示,被告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14: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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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目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现场照片10张,证明购物的地点;平谷区医院诊断书1张;住院病案1份;门诊收费票据6张;住院收费票据1张;救护车专用收据1张;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收据1张;购买轮椅和电子血压计票据1张;处方一份;电子病历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 [15: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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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原告的照片上可以看出我们的台阶上都有红色的标识,台阶的正面和立面都有标识,从原告拍的照片上可以事发当时的在平谷某百货公司三层。轮椅可能跟原告的伤情有关,电子血压计与原告的伤情无关,原告的医疗费计算有误。 [15: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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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为什么购买电子血压计? [原告]:我平时血压有时候高,有时候不高,着急的时候就容易高。住院的时候医院天天给测血压,但是我们家没有,我怕在家血压高了,所以我就买了一个。医生让我多在医院住几天,但是我怕费钱,我就自己申请出院了,出院的时候告诉百货公司的张经理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清楚是否告诉张经理。 [1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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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审判员]:对于原告方提交证据的效力将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 [15: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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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解释一下现场照片,原告从南楼去北楼是下台阶,按照常理一般都是向前看,因为过道两侧有商品,所以原告就四处看商品,根本就不会留意地上。如果提示在高处挂着,原告就会看到,也会多加注意了。 [15: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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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受伤后警示标志是否改变过?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按照消防的要求,南楼和北楼的中间有一个卷帘门,卷帘门那块有黑黄色的警示线,从警示线到台阶还有一段距离,原告应该早就注意到了。 [原告]:虽然地面上有警示标志,但是两侧没有警示标志,我当时只是注意两侧商铺的衣服了,没有看见什么卷帘门和警示线。 [1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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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目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照片,证明现场。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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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年纪比较大,老人和小孩儿在商场购物时,很容易发生危险,原告应该在空中设置警示标志,让客户在购物时可以容易看到。 [被告委托代理人]: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不允许在高空设置警示标志以防高空坠物。所有的商场都是在地上设置警示标志。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用太重的警示标志,就用一块布就行。 [被告委托代理人]:按照原告自己的陈述,原告一直注意的是两侧的商品,如果原告的注意力不在警示标志上,即使在原告的眼前设置警示标志原告也是不会看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原告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15: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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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现在休庭,庭下给双方做调解工作。 [15:2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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