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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5-4 10:18:43 来源:三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02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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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及需要离开诉讼席位,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请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关闭通信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 4.庭审期间,审判长敲击法槌后,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不得随意发言。 [1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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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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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某、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方及被上诉方任某均已到庭,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14: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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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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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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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栾某,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 [1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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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未到庭) [1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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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一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诉讼资格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14: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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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方出庭人员诉讼资格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 [14: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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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14: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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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上诉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某、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本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广州索隆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9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原则。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程磊、代理审判员林存义、代理审判员杨夏组成合议庭。我叫程磊,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右边的是代理审判员林存义,坐在我左边的是代理审判员杨夏。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陈萌担任。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14: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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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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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新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上诉人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有权对本诉进行承认或反驳;双方均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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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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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14: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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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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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14: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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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申请。 [被上诉人]:不申请。 [14: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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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4: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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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与上诉状一致。 [14: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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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4: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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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4: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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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对原审判决的查明部分是否有异议? [14: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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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没有异议,我认可原审判决的查明部分。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我认可原审判决的查明部分。 [14: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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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补充? [上诉人]:没有补充。 [1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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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没有补充。 [14: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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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院向当事人询问相关的问题。上诉人,一审任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短信,证明收到上诉人公司寄送电脑时已经安装了更新系统,你是否认可? [14: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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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可,当时电脑安装了WIN7系统,因为WIN8系统有些客户反映兼容性不好,所以上诉人一般都会给电脑安装WIN7系统。 [14: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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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一审证据以一审质证意见为准,双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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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14: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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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要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对意见一致的问题不再辩论;合议庭建议重点围绕法律适用发表各自的意见,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要重复。本案争议焦点是索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是否同意? [14: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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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同意。 [被上诉人]:同意。 [14: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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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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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1.上诉人专营电脑10多年,一向口碑很好,上诉人购进的电脑中有一些是自带系统的,有些没有。被上诉人购买的电脑是一体机,购买的客户较少,这个由上诉人的技术人员安装系统,但是技术人员因为家庭原因而没有休息好,精神不集中,所以直接给电脑安装了系统,没有发现原来电脑是有系统的,所以上诉人不知道这个事情,上诉人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14: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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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2.涉案电脑出厂时间是2014年3月2日,技术人员在安装系统时使用了GHOST系统,这个特点是使复杂的安装系统变得简单高效,这个系统可以直接将不同软件镜像安装到电脑中,所以造成了安装时间不同的假象。可以用另外一个命令查出软件真正的安装时间,这个系统可以证明上诉人为电脑真正安装软件的时间。 [14:2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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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3.这只是一般的产品瑕疵,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三包责任,上诉人同意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另外一些合法的解决程序,但被上诉人一直不同意,只要求3倍损失赔偿。 [14:2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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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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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交的上诉状我不认可,因为他没有证据,包括刚才上诉人所说我均不认可。下面发表我的观点,1.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上交的答辩状,上诉人不承认在电脑中安装和删除软件的事实,坚持所销售电脑是未启封的,是新品,电脑机身污浊是被上诉人所造成的,这个是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在一审上诉人不承认对涉案电脑包装箱启封不承认对电脑进行了软件置换将责任全部推给被上诉人,当时我与上诉人进行了沟通,其承认对电脑系统进行了安装,这与其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不一致,故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中有虚假陈述。 [14: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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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在二审上诉状中上诉人又编造出所谓的为购买电脑者用额外的免费服务流水作业GHOST软件这些谎言,狡辩、掩饰其销售旧电脑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二审其提出这个观点是因为在一审中他把电脑是旧电脑的事实推给了被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有录音证据,上诉人才改口。 [14: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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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2.上诉人称上诉人在流水作业中都会检查产品情况,被上诉人不认可,我方认为流水作业只是上诉人编造的词语,上诉人只是电脑销售商不是生产电脑的工厂,上诉人没有权利启封封条,如果电脑包装箱封条被启封可能存在电脑被使用、取走等状况,这不能保证客户购买的电脑是新品。 [14: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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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3.上诉人只要将电脑出售给客户就可以,不需要将新电脑启封对电脑进行操作,其说法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销售的是旧电脑。 [14: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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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综上,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全新品电脑即购买的是有封条的电脑,销售人无权将封条启封。上诉人的行为就是欺诈,提供的发票也是不真实的,不是上诉人公司开具的,关于软件安装时间,电脑上有显示,注册日期都是认为打的是2014年3月28日。这台电脑是旧的,电脑软件不对,硬件也已经被分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4:4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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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因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如本院作出裁判即为终审裁判,请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前慎重选择结案方式。法庭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争取协商解决纠纷。上诉人有无协商解决纠纷的愿望? [14: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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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同意调解,具体意见与上诉谈话意见一致,同意按照软件的3倍价格进行赔偿。 [14: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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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调解意见。 [14: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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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当庭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由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坚持上诉意见。 [14: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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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由被上诉人作最后陈述。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坚持答辩意见。 [14:4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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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击锤)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上诉人]:好的。 [被上诉人]:好的。 [14:46: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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