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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3-6 13:44:19 来源:北京二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83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14: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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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3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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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略)。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双方]:无异议。 [14:3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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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出庭人员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诉讼。 (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某诉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快递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松、王磊、袁芳组成合议庭,我是审判长白松,坐在我左边的代理审判员是王磊,坐在我右边的代理审判员是袁芳。书记员王若净担任庭审记录。 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的有上诉人刘某之委托代理人赵岩、上诉人快递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震龙。 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 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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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享有相互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 利。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3、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陈述案件事实必须要实事求 是,并如实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要求;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 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被训 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 [双方]:听清了。 [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双方]:不申请。 [14: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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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发言顺序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的顺序进行。 [14: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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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存在错误,应予依法改判。关于快递公司应以何赔偿标准来对其给我方造成托寄物灭失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将我方主张的3.6万元实际损失限定在所谓的快递公司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的2万元损失的范围内的上述判定我方无法认同。首先,交寄托寄物时,我方是向快递公司说明过托寄物具有较高价值的。其次,特别声明条款在性质上仍属格式条款,因其内容实质上违法而应当否定其效力,一审判决对其加以援引而减轻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公正裁决,依法判定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因其丢失托寄物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14: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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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快递公司进行答辩并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14: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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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快递公司]:我方在上诉状中的内容已经涉及了答辩理由,一并陈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对双方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的邮寄服务运单合同中自始就没有成立生效,相关适用法律和理由,我方在一审代理词已详细阐述,但一审法院仍然错误认定。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法院将刘某提交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和微信对话等与涉案邮寄服务运单和填写内容矛盾的间接证据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证据,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312条、61条的规定,并参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铁路、航空、公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 三、一审法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诉法第72条规定,一审庭审多次开庭过程中,为刘某作证的相关单位均未出庭陈述相关证言内容,在无直接证据和证明人与刘某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要求相关单位出庭,但却在判决中直接认可相关证明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证人未到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认可相关证明内容并认定货物价值和托寄成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14:5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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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针对快递公司的上诉进行答辩。 [14:5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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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一、关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问题,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是基本正确,一审认定双方间邮寄服务合同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快递公司一直强调双方所签署的快递单应该按照合同书的形式才可以,但我方认为快递定单契约条款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书,我方已经签署了契约条款,所以合同是成立的。结合我方在一审提交的其他快递单单据可以看出,快递公司的交易习惯是收取托寄物品快递员有时会签字,有时不签字,但均不影响快递定单的形成。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合同成立是没有异议的。 快递公司对其员工是否取走托寄物品和托寄物品价值的问题,我方认为一审对此认定是正确的。一审中我方提交的证据从待定事实的各个方面均进行了证明,快递公司只是简单的予以否认,不足以动摇我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充分认定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事实加以认定是正确的。具体的每一项证据在一审判决的内容中逐项的予以了说明,至于快递公司主张我方提交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我方不认可。我方提交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我方也认为一审的法律适用有问题,但我方认为的适用错误恰恰与快递公司主张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意见相反。一审限定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完全判定快递公司赔偿我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是错误的。本案的案由是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应依据相应的条款予以裁决。快递公司主张的一系列参考条款,一审判决逐一予以了反驳,我方对此没有异议。快递公司主张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我方不认可,一审判决相关的说明基本上是恰当的,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综上,我方认为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15: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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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核查事实,一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否有异议? [刘某]: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绝大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中有没有认定的。 [快递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15: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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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快递公司,你公司快递员的操作流程说一下。 [快递公司]:快递员按区域划分,这些区域由两到三个人负责,具体的按照业务量来确定。 [审判长]:通过何方式收取? [快递公司]:一种是客户拨打公司的电话连接到我方的总中心,我方再安排快递员进行取单,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第一次邮寄的情形。一种是老客户会直接拨打快递员的电话约时间取货,这种方法比较快。 [审判长]:上门收取物品的方式是什么?比如客户没有包装怎么办? [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行业的法律和相关的办法,不管是收件还是派件,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快递员必须开箱验货,避免有客户邮寄液体或粉末状物品。 [审判长]:对于开箱验的过程在单子上有没有记载? [快递公司]:对具体开箱验货的过程没有记载。 [审判长]:客户手里的托运的单子是原件么? [快递公司]:是原件,真实性我方认可。 [审判长]:这张单子上的物品呢? [快递公司]:因为所有快递行业对于老客户通常是预留一些单子,节省时间,系统对快递员收取物品的时间必须有登记。但本案的快递单子在系统中没有登记。 [审判长]:刘某,这些照片是你提供的么? [刘某]:是。 [审判长]:用何种方式交运的? [刘某]:原产的包装手袋。 [审判长]:一个钻石的手镯直接放在了纸袋子中? [刘某]:是。 [15: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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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用何种方式交运的? [刘某]:原产的包装手袋。 [审判长]:一个钻石的手镯直接放在了纸袋子中? [刘某]:是。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购买手镯的票据凭证,厂家邮寄手镯的快递公司也是本案的快递公司。 [审判长]:照片的形成时间? [刘某]:购买后至二次检修期间发生的。我方在最初收到手镯后拍摄了手镯的照片。 [审判长]:当时为何没有拍摄手镯而是拍摄了手镯的外包装? [刘某]:因为当时手镯损坏了。 [审判长]:那如何证明这个照片拍摄在手镯检修前? [刘某]:只有其他的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 [审判长]:快递公司,照片上的男士是你公司的快递员么? [快递公司]:是。 [审判长]:照片上的地点是刘某所说的地址么? [快递公司]:楼层是。 [审判长]:快递员怎么解释的? [快递公司]:员工每天会收取上百个快件,快递员承认当天去过那个地址。 [审判长]:既然快递员去了相应的地址,为何会没有相应的记载? [快递公司]:查询了,该楼的快递中没有本案中这个单子。 [审判长]:查到了多少张? [快递公司]:具体记不清楚了。 [刘某]:我方提交的照片中搭扣的部分可以显示出手镯损坏了。 [审判长]:刘某,除了交易的票据外,如何证明手镯上的东西是钻? [刘某]:没有直接的证据。 [15: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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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如果只寄小盒的物品的话,我方会用小包装袋直接包裹邮寄,不会存在刘某所说的小手提袋。 [刘某]:纸袋是粉色的,比较显眼,我方认为比较稳妥。 [审判长]:刘某与快递公司的该速递员是长期的合作么? [刘某]:基本上是这个快递员。 [审判长]:快递公司,单子上的内容必须是填写完整之后再贴物品上,还是填写基本的信息就贴? [快递公司]:应当是填写完整内容之后再贴,但刘某是我公司的老客户。 [审判长]:快递员将物品取走后,物品的责任在快递公司的责任居多,如果你公司的业务员没有按照规范去操作,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向公司系统扫单子,且刘某在你公司托寄过其他物品的单子中恰恰填写内容也不完整。 [15:2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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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作为对门从事速递行业且在该领域比较著名的企业,你公司的管理不是很到位。 [快递公司]:管理这块有瑕疵我方承认,其实单子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客户。 [审判长]:关于工号的问题,快递原在取货的时候会报上工号么? [快递公司]:首次取货的时候会告诉客户。 [审判长]:快递公司,你方刚才称对于老客户会预留快递单是么? [快递公司]:是。 [审判长]:刘某是你公司的老客户么? [快递公司]:是。 [审判长]:老客户的标准是什么? [快递公司]:多次通过我公司邮寄托运物。 [审判长]:快递员对其拿走的单子的派送数量有登记么? [快递公司]:需要回去核实。 [审判长]:快递员拿单子收钱么? [快递公司]:不收。 [审判长]:快递公司,希望日后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快递公司]:明白。 [15:2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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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就本案的事实有无补充?有无新证据提交? [刘某]:没有。 [快递公司]:没有。 [15: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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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除了上诉状答辩状和刚才陈述过的意见外,还有无新的意见? [刘某]:关于快递公司管理漏洞的问题,由于其管理有漏洞,造成了客户交了快递物,快递员收取了快递物之后丢失,不排除快递员发现货物价格比较高,盗取了物品后未上报到系统中,逃避了责任。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来维权是很困难的。实际上我方在发现物品丢失后立刻报案了,但派出所也无法处理,让我方去起诉。所以我方认为这里面的道德风险不应由我方承担,应由快递公司来承担。 [15: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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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关于道德风险问题,这是一个双向的。本案中该风险应当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举证质证情况来认定。关于格式条款问题,我方在一审的代理词和今日的陈述中对此作出了陈述,我方的订单算是格式条款,但对于刘某这种我公司的老客户来说,这个条款应当是有效的,且订单的正面和背面的条款均是按照相关的国际国内惯例印制的,如果刘某不认可的话,那所有的快递公司的订单都是不合法的了,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发展,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考虑。其余的在刚才的陈述中已经详细阐述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刘某]:没有。 [快递公司]:没有。 [15:3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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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双方用一句话概括自己的观点。 [刘某]:请求快递公司承担快递物品丢失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快递公司]:希望法院综合本案的双方证据情况合理合法的判决我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判长]:接下来是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有无调解的意向? [刘某]:同意调解。 [快递公司]:同意调解。 [15:3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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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的话,希望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跟法官沟通,如果调不成的话,法庭经合议后择日判决。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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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5:4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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