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13:51]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章辉、被告黄涛已经到庭,可以开庭。
[15:18:42]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5:19:03]
[审判员]:
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
负责人:吴力,该信用社主任。(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星桂,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副主任,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XXX号,全权代理。(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章辉,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职工,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石南路XX号,全权代理。
被告赵立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个体户,原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1栋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泽源小区碧海苑3栋XXX室。(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涛,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原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1栋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泽源小区碧海苑3栋XXX室,全权代理。
被告黄涛,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原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1栋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泽源小区碧海苑3栋XXX室。
被告黄文任,男,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滨江北路9号1幢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钦州市白水塘希望小区X号。(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涛,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原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1栋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泽源小区碧海苑3栋XXX室,全权代理。
被告邹美英,女,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滨江北路9号1幢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钦州市白水塘希望小区X号。(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涛,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原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1栋1单元XXX室,现住所地泽源小区碧海苑3栋XXX室,全权代理。
[15:27:00]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已经核对完毕,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27:22]
[双方]:
没有异议。
[15:27:31]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击法锤!)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诉被告赵立新、黄涛、黄文任、邹美英借款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审判员陈伟仁独任审判,书记员吴彦晓出庭担任庭审记录。
[15:29:41]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5:30:12]
[审判员]: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
[15:30:20]
[双方]:
听清楚了。
[15:30:28]
[审判员]:
双方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5:30:46]
[双方]:
不申请。
[15:31:04]
[审判员]:
双方是否在庭前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
[15:31:43]
[双方]:
没有。
[15:31:54]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15:32:16]
[原告代理人章]:
宣读起诉状(此内容略)。
[15:32:47]
[审判员]:
原告方,对于事实和请求有无变更?
[15:33:02]
[原告代理人章]:
没有变更。
[15:33:12]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5:33:26]
[被告黄涛]:
起诉状中欠款的数额和利息是事实,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没有异议。
[15:33:59]
[审判员]:
双方对欠款没有异议,是否愿意调解?
[15:36:09]
[原告代理人章]:
愿意。
[15:36:25]
[审判员]:
由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15:36:56]
[原告代理人章]:
被告赵立新、黄涛至2011年12月1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为399997.77元,利息33685.25元,要求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还清本金,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利息。2011年12月2日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2009)桂农信抵延协字第1002号抵(质)押贷款延期协议书约定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负担。
[15:43:58]
[被告黄涛]:
同意原告方的意见。
[15:44:19]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院不对诉讼请求、诉辨事由、案件事实及是非责任作出确认?
[15:44:58]
[双方]:
同意。
[15:45:12]
[审判员]:
经本院主持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立新、黄涛、黄文任、邹美英欠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借款本金399997.77元,利息33685.25元,定于2012年6月15日前还清本金399997.77元,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利息33685.25元;
二、被告赵立新、黄涛、黄文任、邹美英按(2009)桂农信抵延协字第1002号抵(质)押贷款延期协议书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埠信用社2011年12月2日至被告赵立新、黄涛、黄文任、邹美英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7805元,减半收取3902.5元,由被告赵立新、黄涛、黄文任、邹美英负担。
[15:48:56]
[审判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是否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上述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15:49:08]
[原告代理人章]:
同意。
[15:49:27]
[被告黄涛]:
同意。
[15:49:40]
[审判员]:
法庭审理到此结束,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