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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1-9-6 14:12:19 来源:铜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曹岳编辑 点击数:1780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审判人员入席。 [09: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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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杨某,(自然情况见卷)。 委托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自然情况见卷)。 被告谢某,(自然情况见卷)。 被告刘某,(自然情况见卷)。 [09: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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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茅村人民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翼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艳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09:3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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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09: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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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答]:不申请回避。 [09: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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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案件事实、起诉请求及理由 [09: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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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2009年5月,为筹建启玄寺,三被告电话联系河北工匠杨某,定制佛像四尊。8月佛像制作完成从河北发货至徐州,三僧人收货并运送至庙中,其与杨某约定9月9日付款,并出具欠条。但到约定日期后,杨某多次催要货款而三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现要求三人支付货款40000元,利息及其它费用5000元包括2010年1月起至2011年7月底止。 [09:4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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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答辩。 [09: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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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张]:我没有钱。 [09: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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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刘]:我现在已经不再启玄寺了,佛像我也没带走,我不还钱。 [09: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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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代]:提供三被告手写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员]:原告方出示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09: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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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刘]:欠条上的字都是我写的,但是继慧和谢启喜这五个字不是我写的。 [被张]:我不认字,我没有签名。 [审判员]:当时写条时在哪写的。 [被张]: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你把欠条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原]:2010年1月4日下午,刘某带我找到张某家班山大队季山村,刘某写的欠条,让张某签名,张某说不会写,让谢某代签的。谢某看完后也签了字。 [审判员]:当时谢某在场吗。 [原]:在场。张某也在场。 [审判员]:当时是在哪间屋。 [原]:堂屋三间屋的中间一间,张某家门朝南,瓦房。 [审判员]:原告描述是否属实。 [被张]:属实。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没有证据了。 [09:5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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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张]:没有。 [被刘]:没有。 [09: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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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把事情经过陈述一下。 [原]:2009年麦收时,我在河北厂子里,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又接管了一个庙,需要佛像,我说电话里说不好,我从河北来到就与他联系,刘某说在启玄寺,要佛像,我们厂里有这个模具,可以做,从河北厂里发到徐州的,农历7月14日张某带着人开车去拉走的。一共买了四尊佛像,另外三尊是大约过了四五天刘某与张某一起去拉的。然后我向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钱,刘某说9月9日给我钱,但到时侯没给。后来我找到他,他说他现在不在庙里了,这个钱不要向他要,于是就带我找到张某家里。 [审判员]:原告所说是否属实。 [被刘]:基本属实。 [被张]:有的对,有的不对。 [09:5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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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陈述哪些不对审判员 [被张]:确实到我家去了。 审判员去你家时,你家有谁审判员 [被张]:刘广杰、谢启喜、我与杨增柱。 [审判员]:写欠条时你看到吗。 [被张]:没有。 [审判员]:当时写条时都在场吗。 [被刘]:在场。 [审判员]:继慧这几个字是谁写的。 [被刘]:是谢某写的,写时张某在场。 [09:5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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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原告的起诉均有法律依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拉走原告的佛像,对此欠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该笔欠款被告应予以履行。 [被张]:还钱我没有意见,但是我没有钱。 [被刘]:佛像我没带走,不该我还钱。 [10:0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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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判员]:做双方调解工作(略)。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工作。 [1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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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员]:本次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 [10:08: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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