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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1-5-26 10:08:03 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421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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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核实一下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豪通,男, 197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委托代理人赵远,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09: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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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豪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宋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窦文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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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09: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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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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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31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驾驶着牌照为京P**的金杯牌小面包车在朝阳区双桥路上行使,为躲避自行车与迎面开来的大货车相撞。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致电被告,报告了相关情况,并请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作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表示对此次事故的损失被告不予赔付。理由是:原告当天车里装满了货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故属于免责范围。但是原告当天只是用汽车为自家运了一点货物,并不属于保险条款所说的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被告的拒赔行为是没有理由的,不合法的。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6150元、停车费500元、施救费及拖车费2100元,医疗费15496.87元、误工费2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5246.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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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 [09: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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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出险时,车中的座椅被全部拆除,装满了货物。2、原告称事发当天只是为自家运了点货物,这一点与事实不符。事发时车中的货物被散落一地,而且有送货单,后原告称保险车辆用于给超市送货。这一点在我方为其作的笔录中有说明。3、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第6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主张不予认可,请予以驳回。 [09: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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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09: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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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1、《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证明:被告拒绝赔付此次事故的损失。 证据2、保单及保险费发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及交纳了保费。 证据 3、汽车修理费发票及汽车修理费预付收据。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费用,共8150元,其中交强险已报销2000元。 [09: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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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证据4、施救费、拖车费发票,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的相应损失2100元。 证据5、停车费发票,证明停车费损失500元。 证据6、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15496.87元。 证据7、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例证明书,证明原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误工期间为3个月。 证据8、李豪通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基本收入为7000元/月。 [09:5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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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 [09: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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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对于预付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尚未进行结算,其主张应是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其余的 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 4、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不能证明系为本案所涉事故所支出。证据 5、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不能证明系为本案所涉事故所支出,而且停车费的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赔偿的。证据 6、真实性无异议,但此部分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证据 7、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 8、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我方为其制作的笔录中,其称其是没有基本工资的。 [09:5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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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09:5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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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1、保险报案记录,证明京PL**的承保信息、承保各险种的责任限额。证据2、询问笔录,证明:李豪通经常使用京PUL6U26送货,收入从销售收入中提成,事发当天车上共载有共计871.5斤熟食,给永辉超市送货。证据3、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车上座椅已被拆除,载着熟食等货物,还有送货单,证明被告客车改为送货使用,从事违法活动。证据 4、保险条款,证明免责条款的情况。 [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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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1、2、4、真实性无异议。3、对送货单的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照片所涉的现场是在何处;对其余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员]:就本案纠纷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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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事发时车辆的后排座是否已进行了拆解。 [原告]:是。 [审判员]:事发当天车辆上装有什么货物? [原告]:都是食品。 [审判员]:事发当天装载的货物与询问笔录中你方所承认的货物的情况一致吗? [原告]:不一致。因被告当时说车辆上的货物其赔偿给我,所以我就多写了哈尔滨红场、猪头肉。 [1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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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当天所写的具体货物与询问笔录中的货物不符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你方与永辉超市的关系? [原告]:我以公司的名义在永辉超市承包了一个柜台。 [审判员]:你在配送货物时,公司是否给你报酬? [原告]:不给报酬。 [审判员]:你在询问笔录中称,系由你自己联系业务并配货,按销售量10%提成,怎么解释? [原告]:我当时就说按永辉超市销售10%提成,没有说其他的。 [审判员]:双方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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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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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拒赔的理由系被保险的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但事实上,车辆只是从事了违规的拉货行为,并非违法活动,故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审判员]:被告,发表你方辩论意见。 [1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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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实施条例中均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违法经营,现原告用载人的车辆拉货,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及保险条款的规定,我方可以拒赔。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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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就本案纠纷双方是否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但现无具体的调解方案,需请示后再答复法庭。 [10:0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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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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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07: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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