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与安徽某燃油添加剂公司于2011年1月4日签订的《总经销合同》,后与经营困难,又听到消费者不好的评价,认为产品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1万元货款。该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执行,产品符合约定标准,要求驳回陈某诉求。
陈某诉安徽某燃油添加剂案2011年5月19日在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前法庭主持了调解。安徽某公司代理人王强律师认为,双方合同真实有效,产品符合国家标准,陈某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该产品受到广大代理商好评,合同的有效性严肃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个别代理商由于多种因素,在开拓市场中遇到困难,不能退缩,在法律上也没有退缩的根据;另外,考虑到陈某实际困难,公司愿意拿出一定资金,鼓励其继续奋斗,共创业绩。
法院调解结果是,陈某乐意接受公司现金鼓励,继续创业。
王强律师点评:代理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是产品开发商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在开拓市场前期,代理商往往会遇到这种或者那种困难,就会退缩,如果在法律上轻易解除合同,不利于产品的市场拓展,久而久之就会使整个社会经济产生逆流,不利于物的效用最大化。
所以,鼓励交易是合同本来精神,在代理合同纠纷的解决上,更应体现这种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