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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添加时间: 2011-5-19 19:47:02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270 字号:大 中 小 |
[审判员]: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李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英男,北京市昌平区居民。 [14: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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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负责人:陈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春,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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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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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尤文静独任审理,书记员赵娟担任法庭记录。 [14: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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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4: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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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4: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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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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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11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他的别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2500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1年4月18日。2010年9月17日8时50分,原告的驾驶员蔡某驾驶该轿车在昌平区南环路与南丰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昌平区马池口交通队认定,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当即向被告进行了报案、定损。原告为此花费修理费36058元、拖车费200元,但被告拒绝理赔。 [14: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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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 [14: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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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答辩。 [被告代理人]:质证完成后总结答辩。 [14: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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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证据1、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车辆的车主。 [原告代理人]:证据2、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的事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14: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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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证据3、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交通队认定蔡某负事故全责。 [原告代理人]:证据4、蔡某驾驶证及李某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蔡某驾驶的是原告的车辆,蔡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14: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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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证据5、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施工单,证明原告因此事故支出修理费36058元。 [原告代理人]:证据6、救援收费清单及发票,证明救援拖车费花去200元。 [14: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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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 [14: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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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证据2、保单及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保单上没有保险期间,且争议解决方式部分有人为涂改痕迹,需要回去核实一下。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代理人]:有保险期间,但是由于时间长了字迹不清楚了。 [14: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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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事故地点是在昌平区南环路与南丰路交叉口,且其上事故事实部分只记录了A车与B车左前角相撞,但是并没有记录车辆受损的程度。 [审判员]:原告,证据3上的事故事实部分有记录吗? [被告代理人]:看不出来。 [1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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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证据4、没有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14:2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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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证据5、发票时间是2011年1月12日出具的,事故发生的日期是2010年9月17日,不能证明修理范围与本次事故有关系,关联性不认可;送货单也不认可,不能说明配件的用途,结算单也不认可,与事故没有关联性。 [14: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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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对证据6、救援起止点和拖车路线与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出具拖车费发票的单位都不一致,不认可。 [14: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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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员]:双方还有补充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14:2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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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原告,解释一下拖车路线与事故发生地点不同。 [原告代理人]:事故发生后,以为能够直接开到修理厂,开始是自己行驶了一段距离,开不动了又找的拖车。 [14:2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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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事故发生地点? [原告代理人]:南环路与南丰路的交叉口。 [14:3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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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万里通汽修站在什么地方? [原告代理人]:在百善镇。 [14: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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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修车是在万里通汽修站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 [14: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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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为什么修理费发票开具单位不是万里通汽修站? [原告代理人]:因为万里通汽修站没有发票,是他们买的发票开具给我们的,修理费发票和修理清单都是万里通汽修站提供给我们的。 [14: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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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事故发生在2010年9月17日,修车是什么时间? [原告代理人]:2011年提车的,开具发票的时间就是提车的时间。 [14:3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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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为什么修车用了这么长时间? [原告代理人]:因为损坏比较严重,修车时间我们不能控制。 [14: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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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解释一下发票的日期是2011年1月12日,而维修清单的日期是2011年1月31日? [原告代理人]:有时间差很正常,配件的发票以及送货单的日期是对应的,说明购买配件的时间就是修理的时间。 [14: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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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2010年9月17日发生事故,为什么2011年1月12日才购买配件? [原告代理人]:保险公司迟迟不去定损,耽误了修车时间。 [14:3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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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保险公司一直没去吗? [原告代理人]:最后去了修理厂,看过之后修理厂才开始修车,但是有没有完成定损我们不清楚。 [14: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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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报案后你们去了吗?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但是原告的起诉书中陈述当时已经报案并定损。 [原告代理人]:被告是最后才去的修理厂,是修理厂的人和被告联系的。 [14:3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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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定损没有? [被告代理人]:需要核实。 [14:4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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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行驶证能够提供原件吗? [原告代理人]:行驶证与本案没有关系,车辆登记证能够证明原告是受损车辆的车主。 [14: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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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行驶证的检验有效期是2010年11月份,后来去检验了吗? [原告代理人]:事故发生是在2010年9月份,其他的与本案无关。 [14: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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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回去将行驶证原件提供给本庭。 [原告代理人]:好的。 [14: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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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发生的是双方事故,对方车辆的损失怎么处理的? [原告代理人]:本案不涉及对方车辆的损失,等对方起诉再说。 [14: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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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写的保险公司是人保,解释一下。 [原告代理人]:驾驶员不知道,就是这么写了一下。 [14:4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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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涉案车辆是什么车型? [原告代理人]:回去核实,我们认为小型客车就是小型轿车,车牌号与涉案车辆是一致的。 [14: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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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涉案车辆是购买的二手车吗?车牌号换过吗? [原告代理人]:是购买的二手车,车牌号是否换过需要回去核实,从机动车登记证上看牌号是变更了。 [14:4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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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行驶证是一车一证的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 [14: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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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涉案车辆是2010年3月25日购买的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跟行驶证的发证日期是对应的。 [14:4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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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为什么检验有效期只到2010年11月份呢? [原告代理人]:我们也不清楚,回去核实,行驶证每年都要进行检验,前一年的年检可能就是11月份。 [14:4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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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蔡某的驾驶证能够提交原件吗? [原告代理人]:回去找一下。 [14: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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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回去核实保单,将核实情况回复法庭。 [被告代理人]:好的。 [审判员]:由于双方需要核实证据,本次开庭就到这里,休庭,看笔录签字。 [14:47: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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