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中心以演员田某未参加剧组召开的剧本研讨会,田某经试妆形象不适合饰演“杨婆”一角,辞退田某。田某以中视中心违反双方签订的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单方与其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判决中视中心赔偿田某10万元。
2009年8月,中视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田某签订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拍摄电视剧《牡丹亭》,乙方同意饰演该剧中‘杨婆’这一角色;全剧合计应支付田某酬金20万元;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若未出现合同解除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合同另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剧组可与组成人员解除劳务合同,在聘用期间被证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剧组认定被聘任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严重违反剧组规章制度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在开机之前必须参加剧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拍摄筹备会议、剧本研讨会、试装、试拍等筹备期间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
合同签订后,中视中心给付田某酬金2万元。后因田某未参加剧组召开的剧本研讨会,导演、制片人等认为田某形象不适合剧中“杨婆”要求,故未在电视剧《牡丹亭》当中使用田某,亦未向田某支付剩余酬金18万元。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视中心如欲与田某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在形式上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实质上应当证明田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本案中田某是否参加剧本研讨会不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必然解除条件,中视中心在与田某签订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之前对田某的基本条件应当有所了解,故中视中心以田某未按通知参加剧本研讨会及其形象不适合饰演“杨婆”一角为理由,口头与田某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中视中心就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即剩余酬金18万元过高,法院终审判决中视中心赔偿田某10万元。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