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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 业主车辆小区内被划伤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
添加时间: 2016-11-2 14:44:43 来源: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58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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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和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和哄闹法庭;4.开庭期间,请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芦某诉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员]:可以开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10: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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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身份。 [审判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基本情况。 原告芦某,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及其诉讼参与人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10: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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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身份经本庭核对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由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德林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述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45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原被告双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10: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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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审判员]: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原告]:2016年6月12日早晨6:30,原告上班时发现自己停放在西城区某小区楼下车位内的银灰色海马(车牌号为京XXXXXX)小轿车的左侧前门和后门处被刮伤,原告随即通知被告,被告在拍照取证后报警,展览路派出所出警后出具了证明,但由于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找到肇事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停车费用,理应将安保义务做到位,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员]: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咨询费150元。 [10: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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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公司每年都上公众责任险,应以保险公司为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公司也不同意赔付。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说明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应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提交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审判员]: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证据1、停车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双方签订了停车服务协议,被告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 [被告]:真实性认可。 [原告]:证据2、照片,证明车辆损坏情况。 [被告]:真实性认可。 [原告]:证据3、维修车辆结算凭证,证明维修情况及费用。 [被告]:真实性认可。 [原告]:证据4、修车费增值税发票,证明维修费用。 [被告]:真实性认可。 [原告]:证据5、证明信,证明事情发生后原告进行了报警。 [被告]:真实性认可。 [原告]:证据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是车主。 [被告]:真实性认可。 [10: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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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证据1、保险公司现场查勘记录,证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真实性认可。 [被告]:证据2、照片。证明原告车位情况。 [原告]:真实性认可 。 [被告]:证据3、公众责任保险单。证明我单位为小区业主车辆上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原告]:真实性认可。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证据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听清,好的。 [被告]:听清,好的。 [10: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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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法庭就涉及本案的几个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 [审判员]:停车位现场是否有监控,可以拍到当时的情况? [被告]:处于监控盲区。 [审判员]:被告对在小区内发生车辆损害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当时保险公司也来了现场,但是由于我们无法提交车辆受损的证据拒绝赔偿。 [审判员]:你们小区有专门人员管理停车位么? [被告]:有车辆管理员。 [审判员]:当时谁报警的? [被告]:当时车辆受损通知了物业公司,随后通知了保险公司。我们当时向派出所报警了。 [审判员]:原告车辆受损失存放在小区车位么? [原告]:是的,当时我们将车停在小区车位,然后车辆受损。我们自己进行了维修。 [10: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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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有无其他事实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1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辩论中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我公司遵从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协商。 [被告]: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我公司也不同意赔偿。 [10: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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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进行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由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我方要求赔偿。 [审判员]: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庭后阅读笔录并签字。 [10:1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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