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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 审理“被指‘汉奸’ 周杰伦索赔60万”案 |
添加时间: 2016-1-8 9:37:27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826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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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0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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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下。 [0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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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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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原告周杰伦,男,汉族,艺人,住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王威,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建忠,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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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杰伦与被告北京人和书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白薇、齐岩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晓琳担任法庭记录。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 2、提供证据; 3、委托代理人; 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 5、提起反诉; 6、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5、关闭通讯工具。 [09: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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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明确表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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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今天开庭? [原代]:同意。 [0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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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进入法庭调查,原告诉讼请求? [原代]: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删除诋毁、侮辱原告的不实微信信息,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被告在公共媒体腾讯网、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09: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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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原代]:同诉状。原告为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台湾艺人,其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2015年6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倒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的文章,整篇文章充斥着对原告恶意重伤和侮辱,全篇荒诞不羁,公然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如文章中出现了原告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的恶劣捏造的事实,更是出现了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恶毒的词语,这是对原告人格的践踏,对原告形象的摸黑,给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09: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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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被告极不负责地刊登荒唐可耻的文章,在社会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对原告产生了巨大的恶劣影响,是对原告的严重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不法行为,现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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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侵权文章只有一篇吗? [原代]:是的,只有一篇,现在在微信公众号关于侵权文章已经查不到了。 [09: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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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具体的删除时间是多会儿? [原代]:不清楚。开庭前发现查不到了。 [09: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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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 [09:2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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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众号是否还存在? [原代]:存在,具体登陆时间记不清楚了。 [09: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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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最后一次更新的时间? [原代]:没太注意。 [09: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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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09:2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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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证据1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人身名誉权和被告发布的文章侮辱诽谤了原告,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09: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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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文章中所称的原告本人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语言以及对歌迷所说的语言是否属实? [原代]:均不属实。 [09: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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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09: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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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证据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为侵权主体。 证据3声明函一张,今天没有带原件,是在周杰伦歌迷网上下载的。 证据4人民网、中国娱乐网、百度贴吧媒体打印件20页,证明原告多次在权威媒体上进行逐条批驳和澄清谣言,对于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我们声明要采取法律手段,但是还是有网站发布侵权文章。 [09:3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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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证据3、4形成时间都在2013年,而你方在本案所诉的侵权文章是在2015年5月登载的,证据与文章存在什么关系? [原代]:证据3、4不是针对本案文章,但是可以证明周杰伦对本案侵权文章涉及的相关内容在侵权文章出现前就曾澄清过。 [09: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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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09:4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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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证据5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6590元和1020元。 证据6、7、8差旅费票据包括出租车发票17张、京铁列车发票、宅急送发票以及顺丰速递发票11张、停车费发票6张、机场大巴车票1张、火车票9张、银行电子单7张、证据收据1张、餐费发票2张,证明原告为了维权发生了差旅费。 证据9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为了维权支付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15000元。合同原件没有带。 [09:5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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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明确提交的证据5到证据9是否包含在诉讼请求第3项中? [原代]:均包含在经济损失50万元中。 [09:5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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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09: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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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他部分经济损失金额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证据提交。 [09: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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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证据提交。 [09:5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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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明确你方所主张的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是属于哪一类行为? [原代]:标题全部属于侮辱。文章中“大家都看看这条白眼狼”“他是谁呀、一个没有根的人”“打倒周杰伦”“我从没把周杰伦当人看,更不可能把他当中国人”“周杰伦就是一坨屎,贼眉鼠眼连歌都唱不清楚”“把周杰伦的歌全部删掉”“还有人愿意当他的歌迷吗?哪位爱听他的歌就是他的狗腿子”属于侮辱、煽动不知情的群众,“打倒他,把狗日的赶出中国去”“是中国人就把他赶出中国市场”是发动群众寻衅滋事。 诽谤部分包括“周杰伦说自己是日本人的后裔”“周杰伦就为四川捐款5万”“实际捐款几百万人民币”。另外,所有涉及周杰伦和记者的对话都是虚假的,都是诽谤。 [09:5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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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所诉的被告侵权行为是否包括宣扬原告隐私? [原代]:不包括。 [1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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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所诉的被告侵权行为是否包括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原代]:包括。 [10: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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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10: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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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双方均无证据需要提交,本案举证期限于今日届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本院将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本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原代]:听清了? [1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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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主持调解,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1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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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休庭,原告阅笔录签字。 [10:09: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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