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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审理“六万元凭空被盗刷 改密码究竟谁负责”案 |
添加时间: 2015-11-13 20:53:39 来源:三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921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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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14: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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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4:5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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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上诉人电商公司与被上诉人支付平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4:5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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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上诉人陈述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14:5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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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电商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一致。 [14:5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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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被上诉人陈述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14: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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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支付平台,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一致。 [14: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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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14: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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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异议。 [14:5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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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无异议。 [14: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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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4:5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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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电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支付平台服务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一案。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石煜、法官杜丽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书记员为蔡佳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5: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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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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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15: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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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15: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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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 ,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各方是否听清? [15: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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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听清了,同意文书上网。 [15: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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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听清了,同意文书上网。 [1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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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状? [15: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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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收到。 [15: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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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首先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明确上诉请求和理由。 [15: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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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平台赔偿上诉人资金损失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到起诉之日约2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为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注意及保密义务。事实理由以书面提交的上诉状为准。 [15:0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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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明确一下主张的违约行为是什么? [15: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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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违约行为是2014年12月31日根据伪造密码进行密码重置,此行为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 [15: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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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 [15: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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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支付平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我方不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上诉人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掌握主账户及密码,并且掌握邮箱及登录密码,如果李某不是上诉人公司员工,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本案中确实涉及诈骗应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部门解决,如果上诉人确实有过报案,即便没有刑事立案,也应该有相关不予受理案件的行政材料。 [15: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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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上诉人陈述报案过程。 [15: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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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电商公司发现财产流失后向被上诉人索要资料,想知道钱的去向,然后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本案金额小,且北京离河南距离远,所以让电商公司去北京报案。电商公司到相关的公安系统网站上报案,后又让电商公司到河南报案,这样电商公司没有办法,所以才提起了此次民事诉讼。 [15: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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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请明确是否作为本次庭审证据? [15: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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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是。 [15: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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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审前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举证质证,本次庭审请上诉人简述你方提交的证据名称、证明事项。 [15: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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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证据1是2015年5月6日聊天记录及相关的被上诉人发送给上诉人的电子邮件,证明上诉人要求对密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据2是聊天记录及相关电子邮件,时间是2014年1月10日。证明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12月31日密码重置申请是被上诉人在聊天过程中应上诉人的要求发送过来的。证据3是光盘,证明目的同证据2。 [15: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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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过庭前质证,请简述质证意见,如质证意见发生变化,请说明理由。 [15: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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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质证意见没有变化。对于证据1都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认可。光盘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属于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新证据。 [15: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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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二审期间新证据是否举证完毕? [15: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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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我方还有新证据,是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不是上诉人公司的人,且账户显示时间与我们管理人员同一天注册的,但是是虚假的。证据2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注册账户的网络打印件,证明被上诉人要求用户同意协议中关于支付平台的安全义务的约定,但上述协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 [15: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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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在庭前询问环节未提交新证据材料,本次庭审,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15: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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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证据1是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明目的是我们有互联网及移动电话支付的资质。证据2是上诉人主账户和子账户的登录IP地址信息,证明三笔转款都是登录主账户登录的,登录主账户和子账户是同一个IP。李某同时掌握主账户和子账户的名称及登录密码。证据3是支付平台页面打印的企业用户信息管理,里面有上诉人主账户和子账户的信息,其中有李某的子账户信息。证据4是支付平台账户明细查询,证明目的是涉案三笔交易后上诉人账户余额。 [1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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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某有何子账户权限? [16: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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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登录页面后有主账户设置子账户的权限。 [16: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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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请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对于证据1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IP地址和我们一审提交的证据内容是一致的。盗取款项的人是对我公司信箱已经掌握了登录密码可以自己登录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某子账户显示的信箱不是我们公司授权注册,不是我们公司的信箱。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6: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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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二审期间双方的举证质证是否完毕? [上诉人]:是的。 [被上诉人]:是的。 [16: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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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能否对谁添加的李某子账户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我方不能举证,举证责任不在我方,在上诉人。因为对于添加过程是对方操作的。添加的情况我方无法掌握。 [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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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如果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举证责任在你方,那么你方现在是否还需要提交证据?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给予三个工作日我们去核实。 [16: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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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诉人,如果三个工作日内被上诉人提交后台程序性的资料,你方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希望将证据给我方邮寄过来,我们书面进行质证。 [16: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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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前,被上诉人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查李某的账户信息及身份信息。2015年11月4日,合议庭前往相关银行进行了查询,现出示查询情况。 请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真实性认可。 [被上诉人]:真实性认可,李某的身份已经确认,应该由公安机关涉入。 [16:1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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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情况,合议庭总结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以下四个,第一,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安全审查义务进行了哪些约定;第二,支付平台对于涉案密码重置行为进行了哪些审查;第三,支付平台的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第四,如构成违约,支付平台是否应当赔偿电商公司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16: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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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事实方面的询问。上诉人,你方主张违约行为的合同依据有哪些? [上诉人]:对于保密义务,依据我们提交的支付平台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略);该协议的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容(略)。对于安全审查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2.1.1条款规定(略)。 [16: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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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涉案合同中是否有密码重置时审查程序的约定? [上诉人]:没有约定。 [被上诉人]:没有约定。 [16: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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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关于付款密码的重置是否存在行业规范或行业惯例? [被上诉人]:需要电话核实信息,没有证据提交。 [16: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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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正常登陆账号并付款需要什么流程? [被上诉人]:登录主账户,发起付款的请求,支付密码就是自己做复核。 [16: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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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登录密码与付款密码是否一致? [被上诉人]:不一致。 [上诉人]:不一致。 [16: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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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客户在你公司预留信息的知晓范围有哪些?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的知晓范围是什么? [被上诉人]:运营部存档这些文件,跟保障安全是没有联系的。 [16: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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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电话核实是否有比对过程? [被上诉人]:是有比对过程的。电话会问三到四个问题。我们公司没有人能够接触到密码。 [上诉人]:支付平台隐私协议有所规定,支付平台要收集企业的隐私信息。另外,被上诉人所述关于电话核实是商业惯例的主张根本不成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部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不可能通过电话核实。 [16: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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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即被上诉人对涉案密码重置行为进行了哪些审查进行询问。被上诉人陈述下关于涉案密码锁定及重置也就是第一次密码重置的过程。 [被上诉人]:电话核实信息。 [16: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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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电话核实的内容,也就是审查了哪些项目以及你方比对的信息。 [被上诉人]:没有电话录音,无法提交。 [16: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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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法庭注意到,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你方有三次对此问题的陈述,但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2014年12月9日笔录第3页,你方陈述根据电商公司发来的邮件进行了密码重置;2015年5月6日第4页,你方举证时陈述,185号公证书证明电商公司用注册邮箱申请了密码重置,并支付了款项,但当日随后的陈述(第5页)变更为电话申请,核实信息后重置的密码。对上述不一致的陈述,请你方解释。 [被上诉人]:以电话核实后的情况为准。 [16: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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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密码重置的过程? [上诉人]: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16: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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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注册邮箱是专门为了支付平台账户申请注册的? [上诉人]:是的。 [16: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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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支付平台账户名称的登录密码和邮箱登录密码是否一致? [上诉人]:是一致的。 [16: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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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就第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询问。第三个争议焦点为支付平台的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上诉人主张涉案密码重置申请单是伪造的,依据是什么? [上诉人]:公章不一致。 [16: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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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认可存在的区别? [被上诉人]:公章不一样,但是不一样也不能说明是假的。 [16: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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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上述区别是否审查能力所及? [被上诉人]:不涉及这方面审查。 [16: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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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主张未接到密码重置申请,而是电话核实公司信息,就电话核实的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注意义务的要求,双方有无其他事实补充? [被上诉人]:我们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16: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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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1.2条款。 [16: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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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就第四个争议焦点,即如构成违约,支付平台是否应当赔偿电商公司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如何确定进行询问。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主张密码被重置后遭受的经济损失为6万元,6万元这一数额是否认可? [被上诉人]:涉及不到对该数额的抗辩。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上诉人]:六万元被人取走了,我们受到了损失。依据是支付平台用户交易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 [16:2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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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涉及不到对该数额的抗辩。 [16:2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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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16: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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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发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辩论意见的发表,请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 [16: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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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就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看,上诉人确实因为被上诉人擅自修改密码产生了六万元的损失。二、被上诉人修改密码没有经上诉人同意,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对明显的虚假没有发现,并且将修改后的密码发送到已经被诈骗分子掌握的信箱中,等于将我们的金融信息支付密码直接交给了盗取款项的人,没有尽到完全审查义务,没有尽到保密义务。三、支付平台这种行为不但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四、本案所涉及的几份协议包括网络上公布的协议,均是格式条款,尽管对支付平台违约后形成的客户损失没有规定赔偿责任,但相应条款应根据合同法40条规定。五、我们认为支付平台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赔偿,包括六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自己员工掌握信息将款项划走,是自己没有尽到内部管理义务,应自己承担责任。关于注册邮箱密码,一审时候上诉人称只有白某一个人知道,二审时候上诉人称由白某和另一人保管,本次庭审又称李某也知道该信息,三次庭审陈述不一致。六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该是公安的管理范围,并不是对方所述因为数额小不予立案。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16:3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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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如果没有被上诉人擅自修改密码,六万元是安全的。所以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没有。 [16: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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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做最后陈述。 [上诉人]:对方应承担六万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坚持我方的意见。 [16:3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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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上诉人]:同意。六万元。 [被上诉人]:不同意,差距过大。 [16: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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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庭下积极达成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6:3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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