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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审理“交通事故后先行垫付损失 后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案
添加时间: 2015-11-3 10:31:00 来源:丰台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72    字号:

258883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0:05:27]  

2588933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12:40]
 

2589005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二庭法官倪燕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顾湘担任法庭记录。 [10:21:36]  

2589024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
[10:24:11]
 

2589244 · [审判员]:下面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2014年11月19日,原告所有的车辆行驶至丰台区某路口时,与扈某驾驶的摩托车(后乘坐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扈某及王某受伤,经认定,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扈某、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3981.52元。原告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赔偿。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万元,误工费18500元 交通费200元,自行车损失费400元,撤销其他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1、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有交强险,事故时间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责任不清,交强险为责任保险,责任不清我公司只能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和本事故第三方达成的协议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保险公司有权在合法合理地范围内赔偿。
[10:56:04]
 

258925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目的:标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2014.10.30-2015.10.29.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明确了原告方行为违反了道交法22条,证明原告司机对事故形成有责任;证据三,王某断证明书1份,急诊病例1份,扈某出院诊断证明1份,医疗费发票(王某6张共计1861.56 扈某9张共计12119.96)及扈某住院结算清单,证明共计13981.52元医疗费用。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有交强险,事故时间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责任不清,交强险为责任保险,责任不清我公司只能在无责范围内赔偿。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证据补充?
[原告代理人]:无。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理人]: 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证据吗?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代理人]:无。
[11:01:29]
 

258925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虽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有交强险,事故时间发生也在保险期内。但事故责任不清,交强险为责任保险,责任不清我公司只能在无责范围内赔偿。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最后发表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最后发表陈述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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