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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审理“书稿提前被发布 出版社被索赔80万”案
添加时间: 2015-9-24 16:22:13 来源:西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96    字号: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
[09:30:11]
 

2560295 ·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好的。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1:47]
 

2560302 · [审判长]:原告尚某,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4:15]
 

2560308 · [审判长]: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35:11]
 

256031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法官闻汉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丽荣、郑婕妮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郭子沫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该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对我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09:37:45]
 

256031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2014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对原告创作的《欲望尘世》(原计划名称为《上帝变脸》),出具授权时使用的名称为《欲望尘世》)进行数字作品的网络推广。2014年9月3日,在原告尚未将完整书稿正式提交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在其主办的“天线数字出版网”上,按长篇小说的形式,发布了原告的三十部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前五部的样章,并将作者署名为原告和罗某。该样章是2014年1月,在原告给被告授权之前,以邮件形式提交给被告常务副社长胡某,让被告了解原告的创作风格和艺术手法,并非正式书稿。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9:39]
 

2560336 · [审判长]:被告答辩。
[被告]: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5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被告有权出版发行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无线权利是专有的。后来原告发来样章,我公司使用了天线数字出版网的开发测试,陆续上传文章测试,上传的文章有已发布的,也有没有发布的,临时使用了涉案图书的样章进行测试,节选了一万多字上传到网站进行测试,后来网站经过第二次、第三次改版,更名为天线出版网,测试文章也被全部清除,包括涉案图书的样章。后来出版社发现原告在微博上说我公司非法出版。临时使用样章进行测试,并非正式出版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原告的样章发给我们后,我方的工作人员罗某进行过校核,可能校核过程中写入了自己的名字,未侵犯其署名权。天线出版网没有做过网络推广,文章点击率低、流量少,未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09:50:25]
 

2560359 · [审判长]:原告的诉请第一项登报道歉,是否有指定报纸和刊物?
[原告]:北京晨报。
[审判长]:原告你方认为的被告侵犯了你方权利的种类有哪些?
[原告]: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审判长]:原告对你方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八十万元进行分割和说明。
[原告]:原告根据其他作品的收入情况,对万字的价格进行了测算,两万五千元每万字。精神损失的索赔在登报道歉之中,八十万元仅为经济损失。
[审判长]:双方陈述中,原告作品的现在情况?
[被告]:已经删除。
[原告]:承认已经删除。
[09:57:04]
 

2560409 · [审判长]:根据双方陈述,本庭现进行归纳小结。
[原告]: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原告是唯一著作权人,和罗某无关。
[审判长]:法庭向原告释明,本案处理过程中会对原告是否是著作权人进行审查,原告是否坚持?
[原告]:坚持增加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的意见?
[被告]:不应是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无权证明原告是著作权人,本庭如果不能调解,将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审判长]: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庭进行归纳,一是被告已经将涉案图书删除,原告也予以认可,双方不需要进行举证。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一是被告将作品将上传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二是原告发给被告的作品的数字,三是原告所称的损失,损失的量有多少。
[10:05:27]
 

2560420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此前双方进行过证据交换,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被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 [10:07:05]  

2560440 · [原告]:证据1,授权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授权作品名称、作者实名、笔名、书名、授权期限等内容的具体约定。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涉及的作品一个是原告未来创作完成的小说,一个是作者的样章,一个是上传的样章的节选部分。原告对完整的小说享有著作权,但本案我们使用的是节选。
[10:09:40]
 

2560476 · [原告]:证据2,公证书,证明被告违反了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天线数字出版网,上传了原告样章的一部分,是一万多字,具体字数没有统计,我方是随意节选的文字,原告的公证书不完整,没有完整呈现节选的内容。
[原告]:原告第一次给了被告前4部20个样章,第二次给了第5部前5章,总共25章内容,全书字数共67295字,全书共430章。
[10:16:03]
 

2560495 · [原告]:证据3,图书出版合同。证明原告损失的参考标准。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本案涉及的作品不是正式发表的作品,原告的证据涉及的是已发表作品,没有参考价值。
[10:18:37]
 

2560551 · [原告]:证据4,电子邮件。证明2013年4月28日发给胡某样章的电子邮件,字数是67295字。
[被告]:我方收到的样章字数是55777字,文档和原告提供的内容基本一致,结合公证书,证明我方网站上传了样章的一部分,没有全部上传。原告确认了我方网站上上传的内容,是2013年4月28日第五部的前五章。
[原告]:证据5,公证费发票。证明我方损失,但是我方经济损失包括了公证费。
[被告]: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10:28:20]
 

2560553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
[10:29:12]
 

2560563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 证据1,顶级国际域名证书,证明我出版社www.txch.org域名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证据2,互联网出版证书,证明其为非实出版物,非连续章节。
[原告]:有异议。
[10:31:19]
 

2560580 · [被告]:证据3,袁某证人证言及身份复印件,证明编辑袁某证实出版社数字分社胡社长收到作者的稿件后,将稿件和授权书发给袁某,袁某随意节选1万多字,拟了一个标题,放到“天线数字出版社”上做版式测试,原稿上落款处有“尚某、罗某”字样,袁某没有删改。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需出庭作证,本份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庭不予质证,原告是否发表意见?
[原告]:不发表。
[10:34:19]
 

2560607 · [被告]:证据4、百度商桥后台统计表,证明百度商桥后台统计,2015年6月1日-2015年7月31期间,“天线出版网”每天访问量仅10-12人次。这是网站建成后大半年的情况,间接说明前一年的2014年8月-9月期间,几乎没有访问流量。
[原告]:打印件不予认可真实性。
[审判长]:证据来源?
[被告]:来源自网站,但是没有印章,也没有公证。
[被告]:证据5、短信截屏,证明2014年11月,我出版社发现原告尚某在网络上散发的帖子,及时与之联系,尚某称并非针对胡社长个人,而是要求我出版社承担责任。我出版社不能接受尚某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说明起诉前双方沟通过此事。
[10:37:15]
 

2560632 · [原告]:无异议。 [10:39:11]  

2560656 · [被告]:证据6,文章测试稿打印件。证明和原告公证书不一致,有部分内容没有上网,罗某在我处实习,校对过程中出现了罗某。
[原告]:有异议,我方发给被告的样章和被告上传的样章不一样。
[被告]:袁某收到罗某五万多字的样稿,节选了一万多字上传。
[10:41:52]
 

2560746 · [审判长]:被告还有证据吗?
[被告]:没有了。
[10:54:43]
 

2560757 · [审判长]:现法庭对证据进行认证,关于原告的证据1和证据2的授权书和公证书,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上传原告作品的事实。关于证据3图书出版合同,因原、被告之前签订合同为作者的网络传播,读者需点击付费下载,两本图书阅读方式、付款方式、出版方式均不同,原告将其作为索赔标准,此项证据本庭不予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事实。证据4两份邮件,被告陈述相关事实相关内容已经删除,无法提取和再现原告发送样章之目的,由被告进行前期的宣传和上传,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5公证费发票,原告提供了原件,维权必有支出,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的证据1,原告认可,此为被告开展经营活动的根本,本庭予以确认。证据2互联网出版证书,证明其为非正式出版物,非连续章节,本庭认为被告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空白出版证书,不能证明原告的行为,本庭不予认证。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且无合理理由,本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4,没有合法来源,没有来源印章,本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5和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6,后台版本。因证据3效力的灭失,结合邮件字数的确认,对证据6也不予确认。
[10:57:29]
 

2560775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11:02:56]
 

25608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范围及争议焦点,双方对签订合同及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外,将原告作品予以上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在本庭中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这三项权利被告是否侵犯。2、如果侵犯了这三项权利,赔偿的形式和金额。
[原告]:被告认为上传不完整作品的原因是网站测试,但是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网站测试的证据,而且公开互联网上用户可以浏览,所以侵权的事实是明显的。在我方出具给被告授权前,我方将样章发给被告,是让被告了解原告的写作风格、思路等,方便被告进行图书的评审。我方未委托其将样章进行上传,发表等。样章均是故事开始的部分,读者由于作品不完整读后会有疑惑,给我们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损失。
[被告]: 我方未侵犯原告的三项权利,首先是发表权,原告提交的样章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是完整的作品,也不能直接的复制和传播,不是作品,谈不上发表。网站上传,是公开的行为,公证书显示了157的点击量,有多少个读者,发表权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情形。侵犯署名权的前提是谋取个人利益,本案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侵犯署名权。均是样章,不存在歪曲篡改,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审判长]:现围绕第二个辩论焦点进行辩论。
[原告]:我方委托被告出版的是完整的作品,但是被告发表了原告的样章,导致原告的作品无法在被告处出版,导致出版计划延迟一年多,而且被告出版了不完整的作品,导致读者的误解。
[被告]:八十万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不是正式的作品,正式出版的作品需要三审三校核,原告的作品梗概进行初审没有通过,没有进入二审三审。原告用发表过的其他作品作为赔偿依据,是不合理的。我方同意在涉案网站上进行赔礼道歉。
[11:24:00]
 

2560853 · [原告]:侵犯署名权和发表权,我方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关于侵害作品完整权,我方主张经济损失。
[被告]:假如侵权了,无法确定原告的损失和我方的获益,损失无法量化。
[11:26:48]
 

2560862 · [审判长]:下面双方可以进行自由辩论。
[原告]:被告处的罗某分割了我作品上的署名权。另外,出版社没有出版样章的,分割了我原本完整的作品。作品的一部分也是作品,作者有权授权发表或不发表,因此原告侵犯了我方发表权。网站应有访问量的统计,作为读者看到作品或传播对作者的评议,影响多大无法估量,不像被告所说的影响很小。
[被告]:没有了。
[11:31:55]
 

2560867 · [审判长]: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1:32:27]
 

2560876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
[原告]:现在无法提交具体调解方案和数额。
[审判长]:鉴于双方无法提出具体方案,本庭不再当庭组织调解。今天开庭到此,休庭(法槌),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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