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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谈业务酒精中毒死亡 家属起诉酒友索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9-8 13:14:06 来源: 顺义法院审理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69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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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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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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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听清了。 [1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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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14: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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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王甲,男。(未到庭) 原告马某,女。(未到庭) 原告王乙,男。(未到庭) 原告王小某,女。(未到庭)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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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告张某。(未到庭) 被告潘某。(未到庭) 被告蒲某。(未到庭) 被告姜某。(未到庭) 被告刘某。(未到庭) 五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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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甲、马某、王乙、王小某与被告张某、潘某、蒲某、姜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长朱建娜担任审判,由书记员石笑担任庭审记录。下面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原告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承认或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进行辩论、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书记员均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诉讼义务: 一、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 四、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如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14: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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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听清了。 [14: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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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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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申请。 [1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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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宣读诉讼请求、明确事实和理由。 [14: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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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购买房屋折抵款540000元;要求被告张某、潘某、姜某、刘某赔偿原告20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份,我们的亲属王某受被告张某邀请从北京赶到重庆,帮张某联系工程,在酒桌上商谈业务过程中,导致王某酒精中毒死亡。此事经重庆市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我们于2014年12月29日与被告张某、潘某、姜某、蒲某、刘某达成协议,由上述人员赔偿原告方20万元现金以及住房一套。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后原告方又与被告张某达成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张某仍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方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14: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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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生命健康权法律纠纷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二,王甲和王乙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第三,根据其诉讼请求,本案为合同争议,因原告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授权,且刘某和潘某没有在协议书中签字,故涉诉协议无效。第四,本案的事实,死者王某因饮酒过度死亡,起因是王某本人从事工程信息居间业务员,2014年12月份告知被告重庆有建筑项目,所以双方在重庆相聚后晚上一块吃饭,期间适当饮酒,聚餐后被告将原告送到酒店住宿,其后王某的一个朋友去王的房间看到王的状态不好,拨打120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没有人对王某敬酒和劝酒,都是自愿,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和意识把控自己的饮酒量,被告没有能力和义务控制王某饮酒,所以王某的死亡,被告方没有责任。在王某死亡后,在重庆市公安机关协商时,协议书明确描述了王某的死因,即王某与被告吃饭时因饮酒过多去世,没有标明被告方对王某死亡有证据支持,所以原告方王甲和王乙不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是其委托人,签署协议并向被告主张赔偿于法无据。答辩完毕。 [14: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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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14: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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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法院调取重庆公安机关关于此事的调查材料,现在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法医学火化通知书,尸体检验方式为未见外伤,死因不明。尸体处理意见为建议解剖,查明死因。 [14: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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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对这份通知书有何意见? [14: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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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对证据本身没有意见。 [14: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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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没有意见。 [14: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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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具重庆第二医院的急救记录表。 [14: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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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4:2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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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没有异议。这份证据显示出患者当时的主要症状,验证了王某是因究竟中毒死亡的客观事实。 [14: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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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真实性认可。这两份证据没有显示王某是因酒精中毒死亡,不排除是因自身健康原因死亡。 [14: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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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宣读重庆派出所2014年12月20日11时20分的对被告张某询问笔录。 [14: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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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酒桌上开了两瓶绵阳大曲白酒,王某一个人就能喝2斤白酒,我们不敢劝他喝酒。酒后,我们就送王到酒店睡觉。晚上,我们接到王某一个女徒弟的电话,说开不开门,我就让她打酒店电话。过一会,王某的女徒弟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不行了,我就去房间看,看到王某穿着秋衣秋裤,盖着铺盖躺在床上,她的女徒弟给他掐人中,我就马上让酒店打120,把王送到了医院。王的妻子说王有高血压,王平时能喝酒,平时一个人就能喝2斤酒。当晚,王大概喝了三四杯白酒,其他人就喝了1-2杯,当天没有人权他喝酒,因为王本来就很能喝酒。王某50岁左右,体型胖。 [14: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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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对这份笔录,因为陈述人张某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张某提到王是由其他人扶着上车,说明张某意识到王某因为饮酒不正常,而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突发事件的出现,足以反映张某对王某发生意外是有责任的。 [14:3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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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对这份笔录,认可。这份笔录很客观,可以反映出死者王某的徒弟对王某喝酒及自身疾病向其妻子进行核实,证实王有高血压,酒量大,平时很能喝酒。6-7个人2瓶白酒,平均每个人2-3两,补足语导致王某酒精中毒。餐口王某没有问题,回去时是清醒的。结合病历,说明王某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14: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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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对刘某的询问笔录。 [14: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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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某陈述:我与王某没直接关系,只是开车把他送回酒店。我是来配合讲事件经过。 [14: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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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某陈述:没有人劝王某喝酒。我们帮助王某脱掉了外衣,盖上被子就离开了。 [14: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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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刘某是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刘某陈述说,是扶着王某上电梯进房间,还帮着脱衣服,说明他们当时知道王某喝酒过量,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 [14: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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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真实性认可,从王下车后抽了烟才进了酒店,进了酒店后能正常交流,说明他没有醉,人清醒。因为大家都很熟悉,且王较胖,进行搀扶是人之常情,不能得出因王饮酒过量而导致死亡。 [14:4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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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派出所对蒲某的询问笔录。 [14:4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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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蒲某:我之前与王某第一次见面之前不认识。我与张某是朋友,他叫我一起吃饭,喝的是绵阳丰谷酒,我们6个人喝了2瓶白酒,王喝了3-4两白酒,王说他有点醉,走路有点摇晃不稳,是张叫我去吃饭的。 [14:4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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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没有异议。说明张某是饭局的发起人。 [14:4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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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认可无异议,6个人吃饭2瓶酒,喝的都不多,喝完后还喝茶才回去休息,因此各方都是清醒的,有自主能动状态。 [14:4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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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派出所对潘某的询问笔录。 [14:4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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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潘某陈述:2014-12-19日18时,张某和几个人吃饭,我做了6个菜1个汤,绵阳丰谷大曲2瓶,大概1斤六七两,52度白酒。我喝了半斤,王喝了6-7两白酒,王还喝了茶。我们是慢慢喝的,礼貌的敬酒,1两半的杯子。 [14: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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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说明王某饮用了大量白酒,且在场的人都判断出王某喝醉了,也是由多人搀扶着走,说明王醉得不清。 [14:5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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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从王喜欢饮酒且经常喝的前提看,喝6-7两不过量。结合前面几个笔录,王本人一直很清醒,话说有点醉,但是说话做事和交谈不存在障碍,未达到醉酒状态,更没有显示出因为饮酒导致不适、死亡。 [14:5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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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派出所对姜某的询问笔录。 [14:5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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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姜某陈述:之前不认识王某,昨天是第二次见面,之前在机场见过。当时一桌6个人,喝的是绵阳丰谷酒。饭后,王说他有点醉了,走路不稳,但是说话还能说话抽烟,我们就送王某回酒店。我们三个人扶着王某回房间,我烧了开水,小刘给他泡了茶。王某说让我们走,他要睡觉了,说的比较清楚。吃饭时有说有笑,我们喝了两瓶酒,喝完酒,王还吃了半碗饭。我们没有相互劝酒。 [14:5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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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他说没有敬酒不认可,因为其他人说了有礼貌的敬酒。酒厂大部分和张某比较熟,而且和王某第一次见面,势必胡劝王酒,而且王走路摇晃说明王醉酒厉害。 [14: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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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这份笔录说明王当时状态很清醒,没有醉酒。相互敬酒,无非就是点到即止。现有证据没有证明必须敬谁酒。盖菜姜某说喝了3两多,潘喝了半斤多。一共6个人,不到2斤酒,王某应该没有喝到6-7两。 [14:5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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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某和王某都不是本地人,为什么会聚在重庆? [1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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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是张某请王某联系工程。 [1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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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不属实。王某做工程居间,张某做工程施工。是王某联系张某,说重庆有工程项目,想去看看能不能介绍成功。因此是王某主动联系的张某,张某是受约方。 [15: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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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王某不是从事居间服务。协议证明就是张某请王某去重庆联系工程项目。 [15: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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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事发当晚聚餐和联系工程有关系吗? [1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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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有关系,参会的人都在做一些大小规模的工程。 [1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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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2014.12.19日签订的协议书说聚餐吃饭是事实,也是因为工程。 [15: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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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王某知道工程发包信息,张某是施工方。 [1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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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王某去就是联络工程。在场的人都是和张某比较熟悉,饭局的主导人是张某。 [15: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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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被告方户籍均不在重庆,且都是做工程施工的,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王某在重庆承接工程,因此都到了重庆。如果是张某邀请,要是没有可洽谈的生意,不会去重庆的。 [15: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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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于在警方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书有何意见? [15: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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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认可,因为事发突然,没有办法等到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到齐才签订。 [15: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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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协议无效。刘某和潘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对于签字的几方,当时情况不对等,当时原告方不同意尸检,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协议,这份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死者的亲属王甲和王乙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为王某有妻子和父母,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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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张某去过山东,但是没有给王某办丧事,什么也没有做就回去了。 [1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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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提交补充协议。 [15: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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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因为原来的协议没有明确房屋的单价和面积,所以2015.1.7明确单价为4500元每平米,120平,做了约定,签订了后来的协议。 [15: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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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义务人是被告张某,协议还有还有两个见证人,都是张某找的他熟悉的人, [15: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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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这份协议是在临近春节时,死者的亲属来北京找张某赔偿,而且折腾了大约一周,天天到张某家堵门,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死者的亲属起草,且本协议是强迫张某签订,协议就一份,张某手中没有,见证人是原告方带来的,张某不认识。原告称的汽车不是被告张某的,双方均无权处分,要求原告提交有关该车辆的协议。这辆车的手续现在都在原告手里,但是这个车不是张某的。 [15: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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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这辆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张某的儿子。被告张某之所以把车交给原告,是作为履约担保。 [15: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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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张某的儿子全权授权其父亲即被告张某进行处理,我们有授权委托书,向法庭提交。 [15: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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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需要回去核实。 [15: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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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被告有无异议? [15: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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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真实性无异议,所有权人不是张某,张某无权处分。 [15: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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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协议中张某的签名是本人签的吗? [1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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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是。 [15: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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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54万元,赔偿款20万元的依据是这两份协议书吗? [15: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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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对2015.1.7签订的协议书,首先,双方对他人财产约定的部分,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是对之前协议的变更,鉴于主体不同,其他主体没有追认,故也无效。协议第四条,对王死亡提出的购买房屋一套的义务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且本协议没有履行,故无效。 [15: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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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诉请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但依据是合同,且四原告不是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坚持案由? [15: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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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不坚持,以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依据确定。 [15: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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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为什么不同意做尸检? [15:2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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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依据急诊记录表和病历,已经证明了死因,因而不做尸检。 [15: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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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本案事实还有补充吗? [15: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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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我(死者之妻)老公没有高血压。我们家人没有去被告张某家堵门,他们在说谎。我老公的习惯是睡觉前摘手表,当时他的表在手上。我们家就靠我老公一个人养家,我儿子脑瘫,女儿自闭症。他们在说谎,是劝酒致使我老公醉酒死亡,害得我们家家破人亡,对张某的这种作为我无法接受。 [15:2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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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饮酒后,因王身体不适,张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医疗费、急救费等大约4000元,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支付了王某亲属的住宿费、交通费,大约1.5万元,还支付了2万元的现金,但没有收条,这个钱是交到王的单挑手里。 [15: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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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张是给了我们两万块钱,属实。医疗费、交通费不是张垫付的。 [15: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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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补充一下,死者王某从北京到重庆的交通费,在重庆的食宿都是由被告张某承担的。 [15: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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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这很正常,指望王某给介绍工程,所以要把他招待好。 [15: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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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还有事实补充吗? [15: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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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提交马某和王某的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原告和王某的身份关系。提交马某儿子的残疾证,证明原告儿子的身体状况。 [15: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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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其他没有补充了。 [15: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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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认可死者王某户口本的真实性,从登记信息可以看出,死者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不是本案的王甲、王乙和王小某,故这三个人不适格。 [15:3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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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结婚证认可,认可马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残疾证真实性认可,但只能证明与死者的人身关系,其他不予认可。 [15:3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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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就这四份身份关系证明,居委会没有权限证明亲属关系,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故王甲、王乙、王小某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不予认可。 [15: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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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 B>潘某和刘某邮寄的两份声明,称2014年签订的协议书,对协议均不认可,没有签字,也没有授权签字,故不认可。发票1张,某酒店2015年2月17日开具的发票,这是死者的亲属来北京找张某给钱时住店的费用,是张某支付的。 [15: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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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不认可这些证据。首先,刘某和潘某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都是传唤到案,他们是知情的,不能现在反悔。酒店开支的费用,不能证明实际入住的人员和期限,反映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 [15:4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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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死者之妻)这2万块钱是我老公的朋友刘某某给的,和被告张某没有任何关系。 [15:4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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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4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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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院调取的卷宗来看,6个人喝酒的过程难免避重就轻,但是核心内容可以验证这样一个事实,酒桌上王某已经严重醉酒,因为从描述的喝酒的量来看,个别人没有喝酒,王某喝了6-7量,当天大部分人和张某比较熟悉。参加的人都说有礼节性喝酒,当天王某是重点敬酒对象。从参加喝酒人员的描述看,用的原词是 “摇晃”,走路时张某等三个人洞通搀扶上车,到了宾馆也是他们给脱的鞋子,说明醉酒状态严重,在此情况下,被告没有留下人员看护,或者送到医院救治,而是放在床上一走了之,导致王某酒精中毒死亡。这点有医院急救记录表和门诊病历相互印证。因为医院作为最初接诊的权威机关,其描述是最客观的。在结合时候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可相互印证,王某确系酒精中毒死亡的事实。证实基于这样的事实,且王去重庆是受张的安排,受张的请托帮助张联系项目。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规范完备,每个人都按着手印,签字也很清楚,除了刘和潘是在其同意后签字外,其他都是亲笔签字,因此这份协议书形成后,是对王某究竟中毒身亡的印证,是大家的基本共识,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很明确,被告方赔偿先进20万元,且张在王的老家购买房屋1套,面积120平米.协议特别注明甲乙双方已经双方阅读明白无误后签订,且注明是一次性终结性协议,故协议有效。后面的补充协议的核心内容与之前的协议是一脉相承的,仅是张某把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车辆交给原告作为履约担保,而且张的儿子出具了授权书,故没有侵害案外人的权益。再者,1月7日的协议,明确了面积是120平米和单价。折价支付购房款是双方通过协商后确定的。这两份协议是双方尊重王某酒精中毒死亡的事实和王某受张某之邀请到重庆联系工程得出的,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15:5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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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其具有法律效力,也遵守公序良俗,是社会所倡导的。本案原告的儿子先天智障,今年8岁,我们希望敦促被告恪守诚信,履行之前白纸黑字做的约定义务。一方面能告慰王的在天之灵,也能对王的孤儿寡母做出基本的生活安排。 [15: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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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根据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意见:事实表明,吃饭时和吃饭后,王的思维是清晰的,是清醒的,表达能力能与朋友正常沟通,饭后还喝茶抽烟。且其平时能喝两斤酒,当天喝的酒远没有达到其酒量。没有证据证明劝酒。结合医院病历和派出所笔录,不能证明王的死亡是饮酒导致的。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是因酒精中毒死亡,不排除是因其自身疾病导致。第三点,案件涉及的两份协议书,因为其主体不适格,一方死者的亲属不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方没有全部签字确认,两份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两份协议的内容看,其约定大大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显失公平。第四,双方对所有权人为赵某某的车辆进行处分,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是无效的。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能证明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请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16: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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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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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协议是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合法有效。后续协议是对之前协议的细化和明确,该协议并没有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责任范围,且还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故协议效力不容置疑。坚持诉讼请求。 [1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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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本案王某的死亡并没有证据证明是酒精中毒或饮酒导致,也未证明被告劝导王某饮酒,故对王某的死亡,被告方没有赔偿责任和义务。 [1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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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吗? [16: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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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不同意。 [16: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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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16: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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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双方可于5日内来庭阅看今日的庭审笔录。 [16:0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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