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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 歌手汪峰被指涉赌 起诉‘内地第一狗仔’赔偿名誉损失 |
添加时间: 2015-7-29 15:44:07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50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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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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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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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峰,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 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易 蓓,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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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韩炳江,男,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 张莉,北京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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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汪峰诉被告韩炳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口头裁定此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峰,人民陪审员骆尚朴、王艳芬,书记员刘茵茵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审判长]:各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是否同意现在开庭?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09: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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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理由。 [09: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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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我方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1)、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诉微博; 2)、请求判令被告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天以上;在相关网站(即网易、凤凰、新浪、腾讯四家网站)显著位置上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我们认为这二个是一种关联结果,没有办法做具体的分项,请求法院酌情考量; 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09: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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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陈述你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我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下: 2015年4月20日,被告韩炳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用户名: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等(以下简称“涉诉微博”)。该涉诉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阅读点击率日益剧增,传播范围甚广。 被告应停止在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发名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的微博,该文章言词影射了原告。被告同时分享了全民星探《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新闻文章(在公证书第15页)。被告设立风行工作室,并成立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股东是被告和另外一个合作伙伴,被告之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工商登记上被告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原告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的身心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09: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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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被告发布微博的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首先,我方认为本案不存在名誉被侵害的事实。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第三、被告的行为和所谓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第四、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 [0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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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涉诉微博就只有一条吗? [原告]:是的。即《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的微博,该微博现在还存在。 [审判长]:该条微博是以谁的名义发布的? [原告]:该微博的用户名:中国第一狗仔卓伟。 [审判长]:“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与被告是何关系? [原告]:卓伟就是本案被告韩炳江。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上述微博是本案被告韩炳江的个人微博吗? [被告]:认可。 [审判长]:原告具体陈述一下涉诉微博哪个地方侵权了? [原告]:《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的微博标题本身就是侵权内容。赌坛先锋,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赌坛先锋直接指向的就是本案原告汪峰。 [审判长]:被告,赌坛先锋指向的是谁? [被告]:指的就是本案原告汪峰。 [审判长]:有无依据? [被告]:依据就是之前我们提交的证据1,该可以证明从现在的网络上可以查到原告汪峰多次到澳门和其他国家进行赌博,而且汪峰参加了德州扑克大赛,该活动已被相关部门定性为聚众赌博,所以说他跟赌博沾边没有任何侵权。 [09: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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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案在庭审会议中曾归纳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的“赌坛先锋”是否指向了原告汪峰; 2)、如果说指向能够确定是汪峰,“赌坛先锋”这种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3)、在第二个焦点里面,如果侵权成立,该如何承担责任。双方对该焦点均表示无异议,被告认可赌坛先锋为汪峰? [被告]:是的。 [审判长]:本案现在的争议焦点为:上述焦点2)和3)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重点围绕上述二个焦点进行。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09: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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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09:2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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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交过如下证据: 1)、(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460号《公正书》第18—26页。 2)、(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460号《公正书》第36—51页。 证据1—2)证明目的如下:1、被告未经调查、核实,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随意地诋毁、诽谤汪峰为“赌坛先锋”;2、侵权微博已造成广泛影响,而被告放任该影响继续扩大,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也越加严重。 3)、“中国第一狗仔”的微博信息。 4)、“全民星探”的微博信息。 5)、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的工商查询信息。 证据3—5)证明目的如下:被告的个人微博,风行工作室、全民星探APP三者明显关联,其是利用微博、APP达到炒作和盈利目的,存在明显过错。 [09: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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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方就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变化? [被告]:就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我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过如下质证意见: 1—2)、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公正书对《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的表述,原告不能直接说明赌坛先锋是汪峰本人,即使是汪峰本人,赌坛先锋也不是诽谤的字眼,并且后面有“我无罪”,也应该是正向的语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原告不能证明发生了实际损害,也不能证明损害到底有多大。原告的证据第38页,我方不认为是侵权,我方只是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所做的一些评论。 3—4)、证据网络信息,对方没有做公证,我方不予质证。 5)、关联性我方不认可。 [09: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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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曾向法庭提交过补充证据? [原告]:是的。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我方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460号《公正书》第1—26页,其中第18页:被告微博名:“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微博认证信息:南都娱乐周刊主笔、风行工作室创始人;截至公正时(4月21日),粉丝数1388782。第19页: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下午通过全民星探发布侵权微博“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同时分享全民星探新闻:《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并附新闻连接及汪峰、章子怡私人照片。截至公证时(4月21日),该微博转发量54、评论量207、点赞量1714。第21—26页:全民星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独家新闻“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注明稿件版权由全民星探APP独家所有,并宣传下载全民星探APP。 2)、(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9330号《公正书》第27—51页。其中第36页:截至公证时(5月14日),被告微博粉丝数1494111;第45—51页:截至公证时(5月14日),被告上述侵权微博转发量63、评论量307、点赞量2063。微博用户关注本案;第38页:被告继续放任侵权行为,并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微博“九十天,够吗?我给你道歉一辈子,你也上不了头条,何况我为什么要道歉?好声音快开始了,为了叫板周杰伦也真是蛮拼的。”后附“汪峰要求媒体连续道歉15天”的报道。截至公证时(5月14日),该微博转发量407、评论量3122、点赞量6359。 证据1—2证明目的如下:1、被告未经调查、核实,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随意地诋毁、诽谤汪峰为“赌坛先锋”;2、侵权微博已造成广泛影响,而被告放任该影响继续扩大,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也越加严重。 3)、(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461号《公正书》第52—99页。其中第75页:被告是风行工作室创始人。截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微博粉丝数1551862;第83页被告及风行工作室主要运用偷拍、跟踪的方式报道娱乐八卦新闻。被告和搭档尝试用狗仔队的方式做新闻,2006年成立风行工作室;第92页:风行工作室的盈利模式是卖新闻挣稿费;第99页:被告从事记者工作已15周年。第76、77、96、97、98页:被告在其个人微博号召下载全民星探APP。 4)、(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0998号《公正书》第100—150页。其中第122页:“全民星探”微博认证信息是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142—150页:被告是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执行董事。2014年4月28日前是该公司的代表人。 证据3—4证明目的如下:被告的个人微博,风行工作室、全民星探APP三者明显关联,其是利用微博、APP达到炒作和盈利目的,存在明显过错。 [09:2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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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的上述证据发表你方质证意见。 [09: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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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首先我们说一下关于粉丝数,这个数量和原告想证明的侵权事实无任何的关联性;其次,这些转发的微博,还有评论中有很多内容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对于这个原告没有进一步的作出举证。第三,汪峰在世界各地赌场赌博的行为已经多次被报道,而且他在2015年4月参加的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也被相关部门定性为聚众赌博,被告把原告和赌博联系在一起并非没有依据。第四、赌坛先锋并非贬义,赌博行为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被认定为赌博是不违法的,包括我国的澳门地区,所以被告基于此说汪峰涉及赌坛并没有诋毁和诽谤之意。“先锋”指行军打战或作战时的先前部队或将领,从词义看应该属于褒义词,日常生活还有影视作品也经常出现“赌王”、“赌圣”之类的名词,这些词语也都是褒义的。所以就“赌坛先锋”这个词本身不含有任何诋毁和诽谤。被告的微博原文是“赌坛先锋我无罪”,原告无视“我无罪”的如实陈述,以偏盖全另人费解。第五、被告发表的博文仅是对被爆出的汪峰历次赌博的行为的一种如实评述,赌博行为本身并非被告爆出,所以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第六、被告的微博内容被转载、点赞、评论的总数都非常之少。对于汪峰185万人次的总数,被告130多万的粉丝人数,二者对比悬殊。且这些评论百分之九十都不是以被告的这条评论为主体展开的,与赌坛先锋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达到原告所称的广泛影响。而且原告也并非对转载、点赞、评论的内容是否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进行举证,不能证明其意图证明的事实,所以不具有关联性。 2)、质证意见同证据1(略)。 3)、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关联性不认可。首先,被告个人、风行工作室、全民星探APP,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虽然是风行工作室的创始人,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但其发微博的行为并无公司授权,其身份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前法定代表人和现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有区别的。即使被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赋予了被告作为自然人公民的权利也不应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全然代替。原告不应将自然人和法人的地位混为一谈。当今社会微博上以个人身份发表言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不在少数。原告不能就此认为这些人发表的个人言论都代表公司或者和公司存在关联性。其次,原告所谓的侵权言论系被告在其个人微博发表的个人言论,仅代表被告个人观点,是被告作为公民对其看到的新闻、社会事件发表的辩论,并无恶意,且表述中为原告说明说“其无罪”,请问被告的该种行为何罪之有呢!再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三者之间存在关联性,也不能证明三者之间与被告发表的言论的关系。 4)、质证意见同证据3(略)。 我方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09:4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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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09: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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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庭前会议中我方曾提交过公证书。证明微博里面的内容即使说的是汪峰,也只是进行事实表述,并不构成侵权。2014年到2015年期间网上有很多关于汪峰先生参与赌博的新闻。我方只是从大量的网上信息中提取了一小部分。 [原告]:就被告方的上述证据,在庭前会议中我方曾发表过质证意见,我方认为被告的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被告所提到的这些信息与本案无关。 [09:5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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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也曾向法庭提交过补充证据。 [被告]:是的。我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4141号《公正书》。证明目的被告对原告赌博的评论有事实依据,见公证书右下脚编码的第24、25页(略),里面的标题还配图注明汪峰在澳门赌博被曝光,2013年6月份,汪峰在澳门进行赌博。第19、20页,证明2014年3月汪峰也现身澳门赌场,有文图配照为证。第28、29页,显示2015年2月22日左右,汪峰在赌城(拉斯维加斯)赌博,并且配有其赌博的图片为证。第15页,显示2014年3月3日左右,汪峰在澳门进行赌博。第5、6页,显示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对汪峰在4月份参加的江苏南京的2015中国扑克锦标赛(又称德州扑克大赛),被定性为聚众赌博。证明被告是依据事实作出的如实评论。 2)、(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6807号《公正书》。证明目的:不存在损害事实,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实际评论人数没有达到原告举证证明显示的实际人数。而且评论内容和“赌坛先锋”没有任何关联,里面其中有一些对汪峰的评论,不一一陈述了,请法庭注意第38—40页的内容(略)。如:“我的朋友”,这个微信号,他复制了大概有十几遍,这些都会计入评论的数量;还有很多是这些粉丝之间互相的沟通,与“赌坛先锋”这个词也没有关联。大家并没有基于“赌坛先锋”这个词进行过多的评论。 [09: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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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 [09: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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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这些证据都是网上直接复制的,无法确定是否是被告拍的照片或发的文章。也希望法庭能请被告向本庭出示这些照片的原件。从证明目的的关联性上讲,不能证明被告没有构成侵权。基于之前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前提,就关联性,我们说一下我们的质证意见。首先我要确认一下,刚才被告举证中对公证书中的第3—4页,2015年2月13日北晚新视觉发布的文章 葛慧洁(音)没有提及,该文章是否是本案的被告要证明的内容呢。 [被告]:是我方要证明的内容。 [原告]:被告能否向被告说明葛慧洁的身份,以及该证据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 [被告]:我们认为葛慧洁此人是否与我们有关,与本案无关。其次,该份证据的提交并不是为了证明葛慧洁的言论是否是真实有效的。该证据是公证处收集了网络上一些关于汪峰赌博的一些信息,我们是作为一般的信息提供的。这些信息是任何一位公民在网上都可以随便搜到的。 [10:0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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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继续质证。 [1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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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基于被告的陈述及对该文章的表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从被告意见中可以确认,被告认可该文章与本案《赌坛先锋》是否构成侵权没有直接的联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5条之规定(略),该证据中葛慧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葛慧洁是汪峰的前女友。该公证书中的第6页,2015年5月10日,重庆晚报的文章央视《焦点访谈》及第8—9页,2015年5月10日新民晚报的文章(略)。这些文章均不是被告本人发表,所以本人并未证明这二篇文章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从关联性上看也看不出与本案有何关系。根据第5页页面显示的内容,第一条是《焦点访谈》的原文,被告选择了页面上二条加上了标题内容。被告说了将2015年扑克锦标赛被定性为赌博,我们查询了《焦点访谈》对比赛的全部报道,想说的是如果被告认为称原告为赌坛先锋,是基于2015年扑克锦标赛而发生,该比赛的举办单位是合法的体育组织,江苏省棋类运动协会,由江苏省体育局监管,比赛举办地点:南京市五台山体育中心。这样由一个合法组织、政府监管,在体育中心公开举行的比赛,是基于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才参加了比赛,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赌博赛。 [审判长]:被告提供上述公证书是以一般的社会报道来达到你们的证明目的,还是严格到每篇报道的真实性? [被告]:是一般的社会报道。 [10: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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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方继续发表你方的质证。 [1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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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这份材料中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公安机关已经将汪峰定性为参加了赌博,没有这种结论,所以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本不存在。在证据3中,这份文章中的内容还有这样的表述,见第9页(略)。被告表述被警方定性为汪峰参加赌博没有这个结论,文章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完全是被告自己主观臆断。下一篇是11页,来自腾讯娱乐的文章(略),汪峰现身澳门赌场,以及后面的第24—29页,表明在澳门和拉斯维加斯的照片。我们没有核实到这些照片的原件,是否出自于被告之手,从关联性上来说,本案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意义。我们今天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讨论的法律问题,在这些地点,被告刚才已经说了去赌场,参加赌博活动是合法的,这些娱乐活动也是该地重要的旅游项目,为每一个去旅游的人员都会有机会到这些场所去娱乐。而本案涉及的“赌坛先锋”在中国法律上对赌博是有明确的界定的,所以按照中国法律没有事实依据将汪峰称为“赌坛先锋”明显是侵权的。而且被告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说明在境外发生的依据当地法律的行为在中国境内可以免予民事或者刑事认定的这种依据,或者应当受到制裁的依据。所以,我认为这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证明称汪峰为“赌坛先锋”不构成侵权。 [原告]:2)、对证据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015年的4月20日,被告发表微博时,4月21日原告进行了公证,当时的粉丝数是1388732人,转发量54、评论量207、点赞量1134,到被告做此公证时,在5月26日,该微博的转发量等等已经明显超过了4月21日。从名誉侵权法律规定上说,只有侵权微博传达到第三方接收就应认定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而非被告说的评论中涉及“赌坛先锋”四个字,该微博可以证明被告事实了侵权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明显的、巨大的。 质证意见陈述完毕。 [10: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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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均已提交完毕? [原告]:提交完毕。 [被告]:提交完毕。 [1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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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认为汪峰涉及的赌博的一系列报道是否对汪峰的评价造成影响? [原告]:我们不能认可目前这些报道是我们中国法律所认可的赌博。所以把汪峰定性为“赌坛先锋”显然对一个公众人物来讲就是侵犯了其名誉权。 [1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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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说一下你们认为涉诉“赌坛先锋”应如何理解? [10: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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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们认为发布“赌坛先锋我无罪”这个博文时,他明确指向就是汪峰,而在发表博文时,我们应该从信息的接受者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我们从博文前后及分享文章中看不到汪峰赌博的信息,也没有看到被告在当庭说的对文章、图片进行的评论。所谓进行的评论是事后,在我们起诉以后,被告向公证处在网上随机搜索有关汪峰的文章。在这个微博中就是一个没有事实的,直接将汪峰加以“赌坛先锋”的称号。发布微博时没有向大家解释,要把“赌坛”“先锋”“我无罪”拆开来看,来做解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10: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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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包括二个名目,具体给原告造成了哪些损害? [原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来确定。本案中我们看到立案后,是“赌坛先锋”太值钱了,每个字50万元。“赌坛先锋”在中国有明确的法律含义,所以我们提起了赔偿,要求赔偿200万元。200万元的数字表达了原告及其家人受的精神压力。我们会尊重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从结果上看,这个微博一直存在,到被告更正时,阅读量达到了300多万元,也许还会增加,对公众人物讲,这种侵权微博传播范围将更广,必然对原告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至于法律上规定的实际损失,本案中我们没有主张。经济损害与精神损害相比是小的,具体的数额由法院酌定。第三项请求直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弃经济损失赔偿。对方以廉价方式达到侵权的目的。 [1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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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关于原告说的300多万元阅读量一节,在这个后面有“推广”这二个字,即我们的证据第7页。“推广”即有相关的机构,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不能直接反映原告想证明的事实。关于原告主张说赌博到底是违法还是不违法,在境内外认定不一样。被告写这个评论没有对原告到底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只是对一个事实的评论而已。原告说被告没有教公众分开理解这些词,“赌坛先锋我无罪”连起来也是一个正向的词语。原告称用廉价方式达到侵权的目的,我们认为赌坛先锋对原告的影响,远远比不上原告自己的行为对公众的影响。 [1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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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本案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 [原告]:无补充。 [被告]:无补充。 [10: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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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前面我方在庭审中陈述的意见。 [被告]:坚持前面我方在庭审中陈述的意见。 [10: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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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10: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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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根据法庭调查,我们就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根据调查的事实及法律说一下我们的辩论意见。具体如下:我们认为“赌坛先锋我无罪”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条博文,也不是基于事实的正常评论或意见表达,已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刚才法庭询问时,我们已经向法庭陈述了我们为何认为这条博文在他发表时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他发表文章时和分享文章时是对原告一种定性的言论,是直接指向本案原告汪峰。而被告所举的证据都是一些网络长的文章、图片,与博文中将汪峰直接定性为“赌坛先锋”没有逻辑上的关系。在2015年的4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还曾经给发出微博约汪峰进行德州扑克赛,他们二人要比赛,也是要倡导绿色的德州扑克。这与被告所称的参加的南京扑克赛就是被认定为赌博明显是自相矛盾的。特别是,我们也希望法庭上能够了解到被告一直提起的《焦点访谈》向法庭向公众展示是否已经将原告定性为赌博。如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焦点访谈》中已经将原告原告定性为赌博,那么被告自己作出的对汪峰的定性“赌坛先锋”就是侵权的诽谤行为。至于“我无罪”说是正向的,在我国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任何人无权认定任何人有罪或无罪,因为这是相对的法律概念。我们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审判都无法作出这种结论,即便是无罪的行为。所以,“赌坛先锋我无罪”不是正面的评价,而是对汪峰直接定性的行为,是一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定性行为。 第二点,这种行为应该构成侵权。刚才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我已经说过是将“赌坛先锋我无罪”拆开解释的,但是我认为这种解释也不是正向的。比如:我们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比如说第一狗仔,我无法拆成“第一”无歧异,“狗仔”和人无关。任何一个人无法认为“赌坛先锋我无罪”是对汪峰的正向评价,必须从接受者的角度来判断被告的行为。在中国赌博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贬义词,不是褒义词。先锋一词的解释,被告刚才说过了(略)。这条微博发出来,给受众的感觉只能是汪峰进行了赌博,而且他是在赌博这个行业里领先的认为,将公众人物定性为中国法律禁止的赌博行为的先锋,我们无法得出这是一种正向评价。如果是被告所称的是对汪峰的一种客观评价,评价汪峰为“赌坛先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在网上传播这种没有事实依据信息,而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给原告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评价是恶劣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微博看着仅几个字,却体现了微博的特点,是一种简短、实事的信息。而且能够迅速的传播开来。虽然被告一再强调,这是被告的个人行为,但是微博在中国是一种公开的,在上面发的不纯粹的受众只是个人,应该是一种自媒体。我们在举证时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在2015年4月20日这微博发出后,到5月27日被告公证,这期间阅读量、粉丝量都在不断的增加。至于刚才被告代理人说的300多万的阅读量是一个推广行为,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推广的结果,推广是增加了一万还是二万,我们看不到这个结果,被告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这条微博可以推广,为什么要推广该条微博。我们只能来证明受众的范围不断增加,影响范围、后果不断扩大。而且我们昨天重新登录了被告微博,该条微博依然存在,他的后果无法消除。第四,我们认为将汪峰定性为“赌坛先锋”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畴,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言论自由是公共舆论的自由,本案微博是对汪峰、章子怡个人的生活评论,这种评论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也应遵守社会公德。在法庭调查的时候,被告的代理人并没有向法庭说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个人的多篇介绍中,我们都知道被告是一个从事记者工作15年的资深传媒人士。上次庭前会议时,我们要求法庭核实被告的身份,被告是否是记者,有没有记者证。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没有看到证据。被告自己在网上宣传的真实是传媒工作的生命。在引用网络信息时也应有义务确认消息的来源和真实性,经过科学的论证、节制的表达。而不是随意的对汪峰作出“赌坛先锋”具有贬损性的定性。有关言论自由是在我国宪法35条规定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等,被告的行为是滥用言论自由,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被告作为“第一狗仔”也应该是一名公众人物,发表言论的时候更应该赋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第六,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刚才我们向法庭解释了为何是200万元,实际上是体现原告所受的这种不良影响带来的压力和痛苦的成分。本案被告从来不回避他们是以偷拍为职业的专业人士,我们的证据第80页有被告自己的微博文章,2015年3月30日,卓伟发表的相关文章,该文章记载了被告为何要做这样的行为或工作,被告立场是现代新闻娱乐化、八卦化的特征,其中还选了汪峰向章子怡求婚时的新闻。风行工作室的盈利模式就是卖新闻、挣稿费,这也是被告所明确表示的。我们认为从精神损害方面看,汪峰是一个音乐人,他有今天的知名度,这是其个人付出努力的结果,不是无缘无故成为名人的,如果汪峰不是名人,被告可能也不会这么关注,但汪峰专业是写歌、唱歌,并不是“赌坛先锋”,其本人、家人被反复跟踪、偷拍。被告发的这样一条微博迅速传播开来,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形象降低。这种损害是一种精神的损害,评价只要降低,这种损害结果就已经产生。只要有人在网上输入汪峰,就会产生“赌坛先锋”,这对汪峰的孩子、及其本人的未来都是有影响的。我们提到了被告的违约成本。这种利用名人去牟利的现象很普遍,这个不应该是法律所支持的。 我们所说的被告个人的微博,及大风行公司,及全民星探AP的推广,这不能排除是一种炒作、盈利的目的。如果法庭能够调取到被告获利的情况,那么就更加证明我们乐观合理怀疑。被告在质证中对三个主体的关联一再强调不是一种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我们不是说是一种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我们要证明的是高度关联、炒作的事实。请法庭充分考量原告的请求,并给予支持。第七点,被告的行为到底是否是公民的舆论监督的行为,是不是应该适用媒体侵权责任。被告创办了风行工作室,该工作室属于大风行锐角度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我们在证据中已经举证了,该公司没有新闻宣传的合法资质,在新闻出版署总局的网站上也没有查到被告有记者证,依照出版条例等一系列规定这不能是一种舆论监督。最后,再次请求法庭,我们认为本案是一个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是一个道德法庭,对汪峰进行合法娱乐活动的评价。这样的侵权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默许或者支持。也不应该倡导全社会进入一个娱乐八卦的时代,造成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我们认为被告发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侵权微博,公然丑化原告的人格、形象,被告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10: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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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结合这四点来进行认定。根据以上四个构成要件,针对本案逐一进行分析如下:原告至今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因为被告的评论造成了损害。 阅读,还有阅读量能否造成对原告的声誉上的影响,这是需要举证证明的,不是根据阅读量就说他的损害是很广泛的。行为人的行为违法,首先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次我想说新浪微博作为自媒体的平台,他对这些公众言论有一个监督的义务,法律也赋予了他删贴的权利,如果发现有些言论过激或违法,他们是可以删除的,被告的言论到现在还保留在微博里,从侧面可以证明他的行为没有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认为这件事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也没有办法证明损害结果。所以这个因果关系不存在。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指他的思想,他的内心是怎么想的,这个问题只有被告自己最清楚,经过代理人跟被告核实,被告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恶意,他的表述方式最多认定为一种调侃。经过原告的团队各种参观活动,现在调侃原告是社会上一种娱乐现象,许多媒体,电视、评论媒体都会拿原告作为一调侃。那这些行为是否都违法、是否都侵权呢。刚才原告说原告他的工作是写歌,对于此我们是认可的。作为一个普通的人,除了工作,还有其他的爱好,原告的爱好就是“赌博”,我们想不到一个合适的词语来代替“赌博”,因为原告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从事的这种行为都涉及到砝码、赌资。这种形式我们认为不能单单说他是打牌。被告对于原告的一些行为作出评论,并无不当。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更高。原告的一些行为会起到一些不良的宣传和影响力。希望原告能够从自己做起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 [1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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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赌博的定义,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赌博是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此为业,称为赌博先锋应该有证据,有事实证明汪峰有法律规定的赌博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不能有一个恰当的词语来表述,就把所有的娱乐行为定性为法律禁止的赌博上来。有关损害赔偿、损害结果的问题,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特别是网络损害结果,他直接影响社会评价,只要这个博文达到第三人知晓,就应认定为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了,还有附带的财产损失。这个后果是原告请求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的依据,而不是侵犯名誉权是否构成。 汪峰的名人对于他被称为“赌坛先锋”以后的影响超出了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我们不提倡进行赌博,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正面或负面的评价。但是调侃也要有限度。汪峰有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虽然他是公众人物。对于定性原告为“赌坛先锋”这样的行为,我们是无法容忍的,这是超越法律的。有关新浪微博删贴,我们现在说的是民事侵权,新浪微博那是自治组织,不能因为该网站没有删除,就证明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该网站应出示证据证明他有权对侵权行为作出裁判。从因果关系上,虽然说“赌坛先锋”在被告证据二中评论没有直接指向“赌坛先锋”。被告直接将原告定性为“赌坛先锋”,这就是不良的评价。 [1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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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引用的是刑法上对赌博的定义,如果构成刑法上的赌博,那么原告现在不可能还自由的在这里。汪峰在国外赌赌博,和从事赌博的行为必须要换筹码才能进行的。公安部门对德州扑克的定性为赌博行为,据此我们认为原告赌博,我们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无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无补充辩论意见。 [1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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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调解。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当庭调解工作。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 [11: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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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1:0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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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1:0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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