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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正在开庭-- “女孩溺亡化粪池 父母起诉索赔百万”
添加时间: 2015-6-2 22:21:48 来源:大兴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78    字号:

 

· [书记员]:(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9:43]  

2504690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北京市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北京市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代理人雷某,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市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律师,(特别授权);林某,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47:36]
 

2504695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王某与被告北京市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玲、罗艳芬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石玉珠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人员允许;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你们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双方是否对承办此案的承办人和书记员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双方庭前是否已收到组庭通知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收到。
[被告委托代理人]:收到
[09:50:49]
 

250474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79538元(明细如下:1、丧葬费:5223元/年×6个月=31338元;2、死亡赔偿金:43910元/年×20年=87820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4、交通费、误工费:5万元;5、住宿费:12.4元;6、停尸费:1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死者刘某某之父母亲。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二原告先后于2007年、2010年到被告公司工作,由于原告工作表现好,被告于2013年将其工人食堂承包给原告父母经营。原告夫妇于2012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刘某某。一家5口人居住在被告公司提供的宿舍至今,与被告公司相处融洽、愉快。2015年4月3日,原告之女儿刘某某随同被告公司保洁阿姨一起从被告公司旁的行人通道行至被告公司展览板背面的厂区公共区域,突然掉进被告公司的化粪池中。随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调查,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为溺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内的化粪池井盖设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义务,由此导致原告之女刘某某溺亡,给原告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夫妇在被告公司工作数年,被告公司提供的宿舍位于某工业开发区,依据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原告居住地应当属于城镇,连续居住早已超出一年以上;而且,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资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原告刘某来京连续居住、参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已逾五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对待,而随原告夫妇共同生活的女儿刘某某也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对待。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10:12:20]
 

2504748 · [审判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者变更?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70243.73元,具体各项数额变更明细如下:1、丧葬费:5793元/月×6个月=34758元;2、死亡赔偿金:43910元/年×20年=87820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4、交通费11936元;5、误工费4551.73元+2万元=24551.73元;6、食宿费:4840元+5233元;7、殡葬服务费:10725元。
[10:13:35]
 

2504769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两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也是受害人父母。2015年4月3日,两原告女儿独自一人进入生产厂区,并独自行走,后被公司保洁姚某将原告的女儿搀扶下来,并告知其找其奶奶;原告女儿出来后,自行进入生产厂区也是货物进出马路边,因为荒地中有化粪池井盖,姚某在荒地中看见原告女儿,大喊危险危险,但是由于原告女儿年龄小,没有理睬,导致不幸事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原告女儿身边没有任何监护人。被告公司是专业的钢筋、钢材生产厂家,生产厂区内有大型塔吊以及车辆交叉穿行,且有很多堆放的比较大的钢材及为了生产而挖掘的地沟,这些都具有很高危险性,所以在部分区域用铁丝网进行隔离,厂区内有警示标志,这些足以说明该区域为危险厂区。大门凭出入证出入,不允许员工出入,事故发生的地点就位于东门路边,货车往来特别危险。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提出家庭困难,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照顾,由其父母承包公司食堂,公司满足了原告要求。原告父母只能带孩子在承包区域内活动,这些原告都是清楚的,原告说过,一年四季都在承包区域,原告女儿自由活动的区域仅在公司食堂。两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已经尽力配合原告作善后的处理,给原告提供了帮助,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七项重合。被告公司所在地属于村庄,且原告女儿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应当由公司承担。从人道角度出发,公司愿意给员工部分抚慰金,但是与该项请求不一样。法律规定的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为处理事故所支出的费用,但是两原告支出与事故支出费用不一致,两原告都在北京不可能有飞机的费用。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请假30天,被告公司没有进行扣除工资。两原告都在北京,被告公司不应支付其食宿费。
[10:21:01]
 

2504792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1、二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2、原告之女刘某某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3、被告《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刘某某死亡证明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某某死亡的事实。证据三、1、事故现场照片;2、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1、刘某某掉入被告公司化粪池溺亡的事实;2、被告化粪池井盖有部分设置在厂区的公共区域内,该井盖锈迹斑斑,破裂,且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观事实;3、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刘某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两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证据四、1、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优秀员工奖状、部分工资收入明细、社保、纳税等复印件各1份;2、二原告来京居住的暂住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属于服务联系单、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各一份;3、网上打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和原告刘某《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复印件1份;4、被告公司国有土地证号;5、被告公司国有土地证号。6、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复印件1份;7、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次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1、原告夫妇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数年(刘某是2007年、王某是2010年进被告公司工作);2、原告夫妇和女儿刘某某一起居住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宿舍区属于国有土地,说明居住在城镇的事实;3、被告向原告夫妇支付的工资作为原告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4、原告刘某来京时间、个人纳税也有5年;5、被告公司所在路段属于城市支路,原告夫妇和女儿刘某某居住所在地属于城镇的客观事实。6、刘某某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对待,并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证据五、申请到派出所调取证据的申请书1份,证明1、刘某某死亡原因;2、被告对化粪池井盖未尽到管理责任。证据六、鉴于原告方向贵院起诉时,尚未对刘某某尸体进行火化,只提供了主要证据材料,现就刘某某殡葬费用10725元、交通费11936元、食宿费10073元、误工费24551.73元等事项作补充证据提交(具体明细见附件)。被告对二原告的工资有扣除,工资条有明显的工资扣除。证据七、被告公司事后对管理的窨井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附照片),证明公司就刘某某溺亡事件上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义务。证据八、被告公司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走在被告公司保洁员的前面,之前保洁员还牵着刘某某。因此二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证据九、原告购买商品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在城市购买房屋的事实。
[10:29:23]
 

2504802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三中照片的真实性认可,第四张照片的堆积物是原告堆放的,也是原告负责清除的,该区域是被告的生产厂区并非原告所谓的公共区域,且井盖的破裂并非事故发生原由,事发前被告已经口头警告过刘某某危险,但由于刘某某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监护人在场,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中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证人应到庭质证。对证据四的1、2、3、4、5的真实性认可,对第6、7的证据出处无法核实;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原告与刘某某居住在被告公司宿舍的事实认可,但被告的住址属于农村,结合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也为农村,应按照农村标准对待。对证据六的真实性,被告公司支付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绩效奖金不应支持,住宿费用集中在4月20日,两原告居住在北京也有房屋,不用去宾馆居住,住宿费费用不应当支持,加油车辆的费用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缺乏关联性,高速公路费不是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交通费,没有关联性,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交通费用是两原告家人乘坐飞机的费用不是直系亲属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殡葬费用票据没有异议,应与丧葬费合并处理。对证据六、证据七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所拍摄的实际情况没有异议,照片拍摄角度有局限性,现场的保洁员明确告诉刘某某危险,被告已经尽到警示义务。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地有钢材及过往车辆及所挖掘的壕沟,属于厂区的明显标志,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刘某某旁边没有监护人,因为录像没有声音,对于姚某的口头警告已经达到警告目的,只是刘某某不能理解。对证据九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39:08]
 

2504873 · [审判长]:现在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照片,证明公司厂区内是一个危险的区域,工厂是生产钢材加工,生产区域有很多吊车、叉车、货车以及各种器械钢材大量的堆放,有壕沟、有生产挖掘的情况,证明工厂是一个危险的区域,并且以对这些危险区域设置了铁丝外揽,以及要求进出厂区必须佩带安全帽的标示、事故所发生的地点属于东门展板后,是生产区,不是生活区,是杂草从中的一个井盖,上述能证明该区域为危险区域。证据二、厂区平面图,证明事故所发生的地点与货物进出东大门左侧过磅的右侧,是属于生产区域,并非生活区域,属于危险区域内。证据三、微信截图及QQ截图,证明在事发两个月内原告亲属游玩拍摄的照片,原告已经从悲痛中走出来了。证据四、新京报报道及网络网友评论,证明原告知道被告产区是一个危险的生产区域,刘某某活动限制在食堂内,原告知道刘某某的活动区域就局限在其父母所承包的食堂内,原告误导广大读者与网民没有井盖,虚报事实,广大网友的评论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单位承担部分责任或无责。证据五、费用报销单,证明我们垫付了原告家属的住宿费3860元。证据六、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因处理刘某某的情况而向被告公司借款5万元。证据七、姚某的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证人在厂区发现刘某某,并要求孩子找她奶奶,孩子当时是一个人在厂区跑动,在孩子到事故发生地时证人还对孩子大喊危险,但因孩子小,并未阻止危险的发生,单位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11:12:06]
 

2504876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中的第二张真实性有异议,该照片没有拍摄时间,该照片是被告对该井盖区域进行了补救,证明其认识到了危险性,该照片上有生产人员在场且没有戴安全帽,被告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且照片没有全面显示事故区域,刘某某的事故区域属于生活区域;对证据二至证据三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座谈,从哪里领取了出入证,不是只有货车可以出入,其他员工也有出入;对证据四,原告不存在对新闻媒体及网友的误导,网友也有说被告公司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应从人道主义进行帮助,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网友的评论不能进行评论;对证据五、证据六没有异议。
[11:18:09]
 

2504879 · [审判长]:书记员传证人出庭?
[审判长]:核对证人身份。
[证人]:姚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北京市某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洁,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不得使用推测性、评论性的语言。如实回答法庭及原、被告的提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11:20:07]
 

2504882 · [审判长]:证人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我与原告没有关系,我是被告公司员工。
[审判长]:你出庭作证目的是什么?
[证人]:证明刘某某在磅房出来,我给搀扶出来的,我锁门刘某某就跑了,我过去之后刘某某就掉下去了,我就喊人救。
[审判长]:双方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在哪上班?
[证人]: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你在干什么?
[证人]:拖地。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从库房出来是走还是跑?
[证人]:向东走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井盖是什么样的?
[证人]:井盖是盖着的,井盖缺了一块砖,刘某某就在缺砖地方掉下去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井盖周围是否有警示标志?
[证人]: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你怎么做的?
[证人]:我赶紧喊人,来人救了,我就又去喊人了。在派出所我也是这么说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在公安局接受询问是何时去的?
[证人]:发生事故当天。11点左右不到12点派出所送我回来的。
[审判长]:被告有问题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孩子爷爷、奶奶或父母有没有安排你照顾孩子?
[证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从库房出来后你看到孩子往荒地跑了,你怎么喊的?
[证人]:我说危险,快回来。
[审判长]:证人以上所述属实吗?
[证人]:属实。
[审判长]:证人退庭,庭后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11:24:04]
 

2504884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证人很坦然的说与原被告没有关系,并说不知道被告公司全称,证人在派出所待了四个多小时,在法庭上证人陈述的内容有虚假,当时在派出所说是被告的保洁员,按照证人的说法第一其不是被告公司保洁员,被告又申请证人出庭,那么证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公司怎么进行的警示呢,证人与本案被告有利害冲突;如果按证人说的,本案刘某某不只两岁半,两岁半的小孩多重,怎么能把井盖踩穿呢,被告公司对该区域没有警示牌,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证人说刘某某是走过去的,该证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11:26:22]
 

250488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可以证明事实,当时刘某某身边没有监护人,姚某也没有接受到监护人的嘱托,没有监护责任;姚某发现刘某某出现在工厂区以后让其找她奶奶去,工作人员明确对其告知,在发现刘某某跑过去以后进行大喊危险,我公司已经履行了警示义务,只是因为刘某某年龄小,不能理解危险含义,其中有监护人的责任。对于姚某提到与当事人双方没有关系,可能其认为是有无亲属关系。
[11:29:26]
 

2504888 ·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补充提交事故地点照片,证明事故地点是生活区,而不是生产区。
[审判长]:被告看证据并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该照片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照片显示挂衣服的地方是保安房。
[11:40:02]
 

2504889 · [审判长]:根据案件需要本院到派出所调取了110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及工作说明,当庭播放派出所出警记录仪视频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发地点地面有红砖,有挂衣服,展板是供大家参观的,该区域是公共区域,可以说明事发地点为生活区;视频中姚某说她在打扫卫生,该区域停放许多自行车,说明公司员工上班下班也在该门通过,综上该区域为生活区域,化粪池区域是在该区域,而不是被告说的为荒地区域。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记录仪的记录的事实性没有异议。姚某提到过发现小孩踩井盖时她说危险、危险;对记录现场的过程来看,刘某某是主动的去踩井盖,之后姚某进行警告。该区域就是磅房,经常过往大车,刘某某爷爷在网上也说过食堂就是刘某某的活动地点。
[11:42:11]
 

2504897 · [审判长]:事发时死者父母在干什么?
[原告]:上班。
[审判长]:刘某某由谁照顾?
[原告]:她奶奶。公司有个食堂的员工请假,公司让我妈去帮忙,我们认为该区域就是一个安全区域。
[审判长]:刘某某与保洁一起怎么回事?
[原告]:当时跟保洁说了一声,库房是办公室,我母亲也在办公室,食堂让我妈去帮忙,我妈就跟保洁说了让其帮忙带一会孩子。
[审判长]:事发后什么时候去的现场?
[原告]:我去时已经很多人了,当时人没有救出来。我们同事下去了,没有找到刘某某,后来另一位同事给救上来的。
[审判长]:公司是否规定你们活动区域?
[原告]:没有。
[审判长]:堆放垃圾有没有人限制?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上下班在哪走?
[原告]:东门。
[审判长]:被告,工人怎么上班下班?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南门进。
[11:48:31]
 

2504898 · [审判长]:化粪池有多深?
[原告]:很深,当时已经到成人的胸口。
[审判长]:化粪池直径?
[原告]:与正常盖子差不多。
[审判长]:下去有扶手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当时打119来了时是否已经救上来了?
[原告]:是的。120走了,119才来。
[审判长]:被告,化粪池修建的情况?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我公司修建的,规格不清楚。
[审判长]:化粪池周围有没有明显标志?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没有,没有安全措施,加盖井盖了,化粪池当时是盖着的。
[审判长]:化粪池井盖有没有专人维护?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工人来抽,没有特殊的管理措施。
[审判长]:生产区生活区怎么划分?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严格的划分,但是进入生活区只能从南门进。
[审判长]:被告,原告说的,厂区里有宿舍是否属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超出围栏没有宿舍。
[11:51:45]
 

2504899 · [审判长]:刘某某生前居住地点?
[被告委托代理人]:与其父母居住的食堂所在地。
[原告]:属实。
[审判长]:居住地距事发地多远?
[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穿过厂区。
[审判长]:原告,交通费是谁发生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四川的亲属,接送亲属发生的,误工费是两原告的,主张从事故发生到公司进行协商的时间,4月3日至4月22日,该期间是假期。
[审判长]:4月3日至4月22日公司是否给发工资?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食宿费依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故发生后是两原告及其亲属发生的食宿费。
[审判长]:两原告什么时候入职于被告公司的?职务是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是20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为办公室计划组组长,王某是2010年入职被告公司的从事销售采购工作。
[审判长]:原告平时居住在那里?
[原告委托代理人]:住在被告公司院内。
[审判长]:你们住的地方距离事发地有多远?
[原告]:150米至200米左右,事发地为公司的生活区。
[审判长]:关于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工资已经发放,被告已经给二原告提供了宿舍不应支付住宿费。
[原告]:住在厂区内怕影响心情,所以才出去住的。发给我们的工资是我们上班期间的工资,请假期间根本没有发放给我们工资。奖金也不会体现在工资条中且没有支付给我们。
[11:55:59]
 

250490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详见书面辩论意见)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受害人刘某某途径被告公司生活区掉入被告化粪池后溺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三、证人证言系孤证,且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两原告和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均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代理人认为,不应片面地苛求两原告对受害人的监护能力,而应当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判断双方对本案发生的原因力,以判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五、被告应对两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害人刘某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对待,并计算死亡赔偿金。综上,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5:50]
 

250490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详见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原告及刘某某的爷爷奶奶明知厂区内有危险,还将刘某某单独滞留在危险区域内,才导致事情发生;从法律异议上讲,无行为能力人应时刻由监护人照看,事发时孩子周围无任何监护人,这是监护人的失职;被告公司已经尽到警示义务;刘某某从其户口本显示为农业户口,生活地方为被告公司宿舍区,从原告提供证据表明,被告所在地为农村,应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原告在诉状称,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极大打击,此次事故因为监护人的失职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从被告提供的原告发在朋友圈的游玩照片与好友分享,证明原告已经从悲痛中走出,所以,原告要求高额的精神损害经没有依据。综上,本案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人的疏忽才导致事情发生,原告作为监护人,明显为监护不利,且踩井盖时被告公司员工已经提示危险,故刘某某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监护人承担所有责任。
[12:27:25]
 

25049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管理混乱,且被告公司的工作区生活区没有区分,根据现场来看明显为生活区;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事发时刘某某身边没有监护人,监护职责原告没有作到;原告提到孩子奶奶将孩子放到过磅房,磅房周围有深沟,孩子已经在危险区域。原告也说成人掉入化粪池到胸口,那么有监护人的话,不会有现在的这种后果,所以监护人没尽职责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公司已经将不能让孩子进入厂区的提示告知原告,是因为刘某某超出了活动范围,公司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
[12:33:03]
 

2504903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院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双方可以庭下自行和解。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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