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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5-20 9:45:53 来源:丰台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0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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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6: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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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易先生诉被告孙先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五庭法官李志锋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尚全跃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一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二代理人]:不申请。 [16: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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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13年11月5日,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孙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原告受伤。经认定,原告与被告孙先生负同等责任。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将被告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650元、医疗费10600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方承担50%的责任。 [16: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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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一代理人]: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责任,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上一个案子已经申请执行。 [被告二代理人]: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本院已经判决过,我公司保险已经赔偿了。 [16:5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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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证据。 [原告代理人]:1交通事故认定书、2购车收据、3判决书、4诊断证明、5镶牙发票。 [审判员]:下面被告质证。 [被告二代理人]:医疗费我们已经赔偿完了,原告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认可,无法证明车辆受损情况。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存在过度治疗,医疗费不认可。判决书认可。车辆修理费不认可。财产损失不认可。其他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告代理人]:无。 [17: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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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二代理人]:保险理赔信息。 [审判员]:原被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认可。 [被告一代理人]:认可。 [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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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能否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一代理人]:可以。 [被告二代理人]:可以。 [审判员]:双方有无调解方案? [被告一代理人]:我方于2015年5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医疗费4700元。 [被告二代理人]:我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之前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元。 [原告代理人]:同意,案件受理费由我方承担。 [审判员]:双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 [17: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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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先生于2015年5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易先生医疗费47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之前支付原告财产损失3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先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代理人]:明白。 [被告一代理人]:明白。 [被告二代理人]:明白。 [审判员]: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原告代理人]:明白。 [被告一代理人]:明白。 [被告二代理人]:明白。 [17:1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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