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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与人喝酒饮酒过量身亡 起诉酒友酒店要求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4-28 10:15:21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11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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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将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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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 原告曹某某(系死者赵某的妻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庞庄矿建兴工人村*楼*单元*室。 原告赵某某(系死者赵某的儿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庞庄矿建兴工人村*楼*单元*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庞庄矿中街工人村*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柳某(系被告柳某某的哥哥),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312261618,汉族,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权台矿北村*号楼*单元*室。(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庞庄矿工人村*楼*单元*室。 [14: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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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对于以上地址作为法院邮寄地址,如不能送达,双方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及确认? [14: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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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确认。 [14:2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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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庆珍、赵兴国诉被告柳某、张凯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朱军麟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丁贺主审本案,由人民陪审员高传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海梅担任法庭记录。 [14:2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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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14: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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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听清了。 [14: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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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吧?是否申请回避? [14: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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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不申请。 [14: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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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14:2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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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听清了。 [14:2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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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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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受害人赵某系原告曹某某的丈夫,赵某某的父亲,被告柳某某的生前朋友。张某系柳新羊肉馆的老板。2014年12月4日12:30分,柳某某约受害人到羊肉馆喝酒,喝到近2点,两人共饮白酒近三斤,受害人不能动弹,柳某某独自离去。直至14:30分许,羊肉馆老板张某因拟外出需要闭店想让受害人离开,这时发现受害人已因饮酒过量昏迷不醒,遂找到受害人电话通讯录联系受害人的家属,直至14:40分许才与受害人妻子曹某某接通电话。曹某某立即雇车将受害人送到庞庄医院抢救,抢救至17时许因不见好转,庞庄医院便联系120车辆将受害人转到矿务局第三医院继续抢救,最终抢救无效离世。医院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写明,死亡原因:急性酒精中毒。事后柳新派出所调查,据张某称两人喝酒互劝,喝得很猛,没上几道菜就吃不下去了,后来看到其中一人爬在桌上不动,另一人晃晃地走了。派出所从羊肉馆设置的监控摄像里,可以看到受害人喝酒前后的视频,但涉及受害人喝酒时段的视频却没有影像。 原告认为,受害人饮酒死亡虽有其自身原因,但与被告柳某某在受害人过度饮酒的情况下未加劝阻甚至劝酒,尤其是在受害人已喝得昏迷不醒时独自离去,未尽救助义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张某明知受害人喝酒过度,未加提醒,在受害人失去知觉爬在桌上半个小时后,才因其外出需要与受害人家人联系,对到其饭店用餐的客人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全额的30%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判令被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42620元,丧葬费7750元,两项共计150405元。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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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的诉请有无补充和变更? [14:2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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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没有。 [14: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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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具体计算明细。 [14: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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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第27条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在劳动局网站上查询到徐州市2013年平均工资标准是51903元除以2,计25951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徐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3770元,按城镇户口计算,计475400元。两者相加再乘以30%就是我们起诉的数额。 [14: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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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答辩。 [14: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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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代)]:对赵某的去世表示悲痛和同情。在喝酒的整个过程中,死者与柳某某都是受害者,当时柳某某受赵某的邀请去张某的饭店喝酒,赵某在酒桌上谈到自己的烦恼喝的比较猛,一瓶喝完后,柳某某就劝说赵某不能再喝了,但在两瓶水喝完后,柳某某实在受不了就出去吐酒了,之后到自己的车里躺倒了,一直睡到第二天清早去矿三院看病,当时看病的时候以眼睛不好看的,没好意思说自己是喝酒。赵某邀约了柳某喝酒,是赵某买的两瓶酒,柳某某劝不住,他固执的要喝。对于原告提出的相互劝,那只是刚开始。没有对死者不劝酒和不理。赵某喝到这种程度,柳某某喝酒的程度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一事,我认为不合理。他们本身就是朋友关系,如果因为这个事情诉讼到法庭上,我认为太没有情意了。如果原告是喝酒致死,有没有对酒的质量进行检验或者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在原告送到医院,原告不能证明喝酒是赵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从原告提出的抢救时间来看三个小时,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是不是还需要承担一些责任。被告没有能力去赔偿,他对这个事情没有过错和责任。他已经尽到劝酒的责任。 [14: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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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我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劝说赵某的,我开的是奇瑞QQ,那个车在那里一直停了一夜。其他意见同上。 张:当天两人去我的饭店吃饭,赵某让柳某某点菜,赵某自己去外面买四特酒,点了一个羊头、花生米。也就十来分钟,两斤酒就喝完了,他俩倒满一口就喝完了。我劝说赵某别喝那么多,他说没事高兴。之后就去拿第二斤,柳某某就说不喝了,让我下两碗面,赵某说再喝点,两人又继续喝了第二斤。柳某某让我再加个菜,赵某说不要加菜了,热一下羊头就行。我问他你们都喝那么多了还喝吗,他就没有理我。他让我热下羊头多放点羊肉,钱让我算。我把菜热好上桌后,赵某起身去隔壁再拿酒,柳某某追到卖酒的门口,两人互相推搡,最后就拿了第三瓶酒喝了。之后我就给别的客人上菜,我就看到柳某某直接就睡地上了,我把他扶起来,柳某某说不能给对方喝了,没有这样喝酒的。我就给姓赵的说算了吧,不能再喝了。姓赵的把手摆摆还在那里坐着,坐了一会要睡觉,我回头去找姓柳的,到店门口,隔壁邻居说姓柳的倒地上摔倒了,人往西去了。我端水给姓赵的喝,他就给推掉了,他要在桌上睡。我怕上的菜烫着他,还把菜端到别的桌上。从姓赵的身上拿出手机,拨打了手机上注明是爱人的号码,对方接通后,我告诉她手机的主人在我店里喝多了,你接走,对方称和姓赵的不太熟,你和他的家人联系。我想着有这样的称呼,怎么不认识他的呢。我就问隔壁卖酒的,他告诉我姓赵的媳妇姓曹,卖酒的用姓赵的电话就给姓曹的打电话,但对方没有接,随后就给曹大姐的妹妹联系,她妹妹通知的曹大姐来的,曹大姐来后就很生气,就说丢人吧,曹大姐和曹大姐找的一个人、卖酒的王老板和我把姓赵的架到姓赵的车上,曹大姐要求把他送回家,王老板说送医院打水,曹大姐说见酒就跟见他爹呢,不给他打水,王老板和曹大姐就在那儿争执。我当时饭店还有人吃饭,我就问你们是架回家还是送回医院,王老板说我给掏200元架到我车上,送医院打水去。王老板的三轮车上有酒箱子,我把酒箱子撕开铺上,让姓赵的躺上去,曹大姐骂姓赵的。王老板和我开三轮车把姓赵的送庞庄矿医院了,开了大概有两三分钟,姓赵的要起来,我就扶着他,他哼了一声,一直到庞庄医院王老板去找推车,没有找到,我就下去找推车。到医院门口找到一个推车,后来曹大姐和帮忙的人就过来了一起架到推车上,医生就给打水。曹大姐说耽误我的生意了,回头把饭钱给我结了。我就跟着曹大姐带来的那个帮忙的人坐着他的电车回店了。对于原告要求我赔偿,我认为我没有义务赔偿。 [1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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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柳某某、张某对死者赵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2、原告要求按照30%的比例主张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14: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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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无异议。 [14: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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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 [14: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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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证据1:赵某的病历、矿务局三院的死亡证明,证明2014年12月4日15时许赵某因饮酒过度送到庞庄医院抢救,抢救至当日17时左右未见好转,庞庄联系120车将赵某转到矿三院,最终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20分许左右去世。医院的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急性酒精中度。 证据2:赵某的人事档案关于家庭主要成员表,证明赵某与本案原告曹某某是夫妻关系,与本案原告赵某某是父子关系。 我们去派出所了解了一下,派出所有详细的笔录及相关的视频资料,我们申请法院去调取,我们在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的调取证据的申请。 [14: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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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质证。 [14: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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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质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医院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14: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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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代)]:死者在死亡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医院就出具了因为酒精中毒死亡的原因。我们认为这不是唯一的死亡原因,没有经过法医鉴定。从刚才被告张某的陈述中,如果当时电话通知到送到医院的过程,如果家属尽到救治照顾的责任,有可能悲剧会避免。喝酒不是两个人在一起就能喝这么多,是因为死者存在一些情绪。虽然我们不承认对这件事有责任,我们对死者的工资问题有异议,据我们了解,死者是内退职工,他的工资远远达不到这个数。对证据2无异议 [14: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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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反映的内容也无异议。 对于证据2无异议。 [14: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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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14:3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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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没有。 [14: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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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举证? [14: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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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代)]:没有。 [14: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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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没有。 [14:3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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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死者赵某的父母现在还健在吗。 [14:3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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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他的父亲去世三年了,他的母亲在世。 [14: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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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死者还有其他子女吗。 [14:3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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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就一个儿子。 [14: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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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在柳新派出所做的笔录陈述是否属实。 [14:3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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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赵]:我们认可自己所说的事实。 [14: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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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第一次去有点慌,说的有些不全面,但大体的事实都是照事实说的。 [14: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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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我说的事实都属实。 [14:3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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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工作人员至柳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原被告就询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14: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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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对于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柳新派出所对柳某某、张某的询问笔录发表意见如下:这两份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12月4日中午12时许,柳某某与赵某是在路上偶遇,赵某提意两个喝酒,柳某某同意,赵某出钱买酒,柳某某买下酒菜,这只是一种分工,喝酒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还能够证明两人喝酒的过程中是边喝边拉,柳某某喝了斤把酒,赵喝了一斤多,在喝酒的期间双方喝的都很高兴,谁也没有劝谁。在喝酒前及喝酒的过程中,柳明明知道赵的年龄较大,也知道喝多了,只是自己也喝多了,记不清谁先走了。两人到张某的店喝酒,张某看到两人共喝了近三斤白酒,且前两瓶双方喝的都很快,喝完酒后,柳告诉张某账由他来接,赵某爬在桌上睡了。柳走了后,张某先是看到他在桌上睡,后来担心餐具弄坏就收拾餐具,收拾完毕后看到赵还在睡,才联系到他的家属。说明他没有尽到提示和尽快救助的义务。羊肉馆唯独喝酒的视频没法提供。 [14:4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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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对于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 [14:4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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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15: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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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没有。 [15: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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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没有 [15: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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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张某,你是否认识赵某? [15: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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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直都不认识。 [15: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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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柳某某,当时喝酒的时候,你离开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赵某的情况? [15: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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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我当时也迷糊了,我怎么走的我都不知道。派出所说我喝三斤酒,但我只记得买了两斤酒。我到小卖部去问过那天是喝了三斤酒吗,小卖部告诉我是买了三斤酒。 [15: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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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喝酒的过程中,谁喝的多点。 [15: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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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我平时就是二三两的酒量,我只记得喝了两斤酒,到底谁喝了多少我也不清楚。我估计应该没有喝到三斤酒。 [15: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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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柳某某,喝酒后去了哪里,什么原因去的派出所? [15: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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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我喝酒后确实受不了了,我是怎么走的我都不知道。我直接到我的车上睡觉了一直到第二天清早才回家,第二天早上在家的时候派出所给我打电话,我才去的派出所。 [15: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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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张某,谁结的账。 [15: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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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没有结账。 [15: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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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柳某某走的时候,关于结账的问题怎么说的? [15: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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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都没有结账,当时柳某某摔倒了,我把他扶起来,他走的,赵某两手在菜里,我把他的手拿出来。看到这种情况也就没想到结账的问题。 [15: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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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某,柳某某走后多久,你通过手机和死者的家属联系上的? [15: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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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两三分钟。 [15: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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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某,你是什么原因去的派出所? [15: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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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当天晚上赵某家属报警,派出所来到我店里把我带走的。 [15: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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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时喝酒的时候,店里有没有其他人? [15: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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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大概有三四桌人,一桌两三个人。 [15: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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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赵某去世后,尸体是如何处理的。 [15: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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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在医院的太平间停放了四五天后就火化了。 [15: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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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有没有做尸检。 [15: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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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没有。 [15: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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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柳某某,你和死者当日为何将近三斤的白酒,通过你的陈述,包括死者家属在派出所笔录上陈述的双方酒量不是太高,你说一下原因。 [15: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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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死者以前酒量大,当时死者喝的太猛,我劝他不能这样喝,但是没有劝住他。当拿来第二斤酒的时候,我就劝他别喝了,他最后不是喝了,喝第二斤酒的时候,张某也劝了别喝那么多。对于第三斤酒,我都不知道他是怎么拿来的,不记得了。我是确实起到劝阻的作用了。 [15: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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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于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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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赵某某因为已经去世了,两被告在派出所的笔录大概是真实的,两被告的陈述谈到是否劝酒的问题与原来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我们认为当时出事后他们的反映应该是最真实的,应该以最初的笔录为事实。笔录中表现出柳某某在喝酒前经常到张某的羊肉店喝酒,之前两人关系很熟悉。 [15: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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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没有。 [15: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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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我确实在他们喝酒的过程中劝阻过,并没有不闻不问,第一二斤我都有劝阻。 [15: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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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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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赵某饮酒急性中毒死亡的问题,柳某某应当承担适当的过错赔偿责任,事发当日柳某某与前工友赵某喝酒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方买酒一方买下酒菜,两人喝酒是自愿的。在喝酒过程中柳某某存在过错,柳和赵是多年的工友,明知赵的年龄过大,仍然和赵边喝边拉,很快两人各喝了一斤多酒。由于柳某某未考虑到年龄过大不适宜多饮酒,也未进行劝阻,在笔录中也从来未说要劝阻的事,两人喝酒助兴后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柳某某在已知赵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过量饮酒的情况下将赵某一人扔下先走,临走前柳某某还给张某说由他自己结账,老赵趴在桌上睡了。这说明柳某某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自己先走,没有尽到积极联系救助的义务,错失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张某对该事故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过错赔偿责任,在事发当日,柳某某与赵某在张某的店喝酒,他明知两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喝了三斤酒,未加劝阻,店内也未张贴有关的警示标示,当看到两人都喝多了,赵某趴在桌上,仍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来担心赵某把桌上的餐具弄坏,去收拾餐具,之后看到赵某还在睡,这时才用死者的手机与其家人联系。迟延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对这一事实张某店安装了监控的设备,原告调取监控时,这个时段的监控是空白的,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赵某的饮酒死亡有自身的原因,也是主要的原因,但两被告也应当承担三成责任,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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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我认为我对这次事故没有错,我和死者都是朋友喝酒是正常的,因为一个朋友出事,和他喝酒的朋友就要赔偿是不当的。在此事故中我也起到劝阻的作用,但死者不听我的劝阻。 [15: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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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对于原告说的救助不及时是不当的,一个摔倒了我扶起来走的,另一个我也和他的家人积极联系了,打了一两个电话没人接,我又通过隔壁的王老板和死者的家人才联系上的。我也积极的救助将死者送到医院,我认为我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过错。 [15: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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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我们认为张某没有尽到义务,没有及时打120,他在整个过程中还是有责任的。 [15: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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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5: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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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5: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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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15: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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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15: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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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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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同意。 [15: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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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由法院裁判。 [1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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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同意。 [15: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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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暂时不具备调解基础,本庭不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下面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5:2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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