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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正在开庭-- 被指未经授权在线播放多档综艺节目 ‘VIKU影视’苹果手机APP经营商被诉侵权 |
添加时间: 2015-4-28 10:10:53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539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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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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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到庭人员的情况。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1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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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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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告北京国微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帅某,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雅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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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4: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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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异议。 [14: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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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异议。 [14: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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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双方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且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微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此十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路晓芳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晓霏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以及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4: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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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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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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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4: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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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听清了。 [14: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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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听清了。 [14: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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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14: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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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ViKU影视”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电视作品《天天向上》《奇舞飞扬》《我是歌手》《我们约会吧》《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等诉请综艺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以每期节目(共十期)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为标准分别进行赔偿。 [14: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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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合法授权取得诉请作品《天天向上》、《奇舞飞扬》、《我是歌手》、《我们约会吧》、《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我公司在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内拥有该作品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VIKU影视”苹果手机客户端上非法提供诉请电视作品《天天向上》、《奇舞飞扬》、《我是歌手》、《我们约会吧》、《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等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线观看该作品内容,我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4: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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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4: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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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一,答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答辩人提供的是检索和链接服务;2、答辩人“VIKU影视”应用软件在被答辩人通知以前就已下架;3、依照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如答辩人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已于被答辩人通知时就已下架,即断开被答辩人认为侵权的节目的所有链接,故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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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二,答辩人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从我方提供的证据8可以显示,我方有理由相信土豆以及优酷网可以提交原告的作品播放服务。涉案软件是视频垂直搜索软件。社会公众无法从答辩人的软件上下载视频节目。我方提交的证据8中多处可以显示视频对应功能中只提供链接服务。 [14: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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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三,对被答辩人诉请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答辩人不认可。就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我方不认可,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该按照实际获利赔偿,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的损失,所以我方认为原告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按照违法所得来赔偿,我方没有违法所得,涉案软件没有广告,没有商业收入,是免费的软件,公众下载不需要提交任何费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我方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本案仅提供了公证,我方对原告的合理性支出不认可。就《我们约会吧》第0611期案件中,我方并没有提供该节目的链接服务,就该案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14:3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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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是否有补充? [15:3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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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我们约会吧》第0611期有视频播放的页面。 [15:4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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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方认为播放的内容不是同一个主体。 [15:4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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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5: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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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10个案件的证据1到5是一致的,除了证据6和证据9是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我方提交了9份证据:证据一、2010湘长芙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证据二、2008湘长芙证民字第106号公证书;证据三、2011湘长芙证民字第15号公证书;证据四、情况说明;证据五、商标注册证;证据六、2013湘长芙证民字第34号公证书。证据1到6证明原告权属。证据七、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020号公证书;证据八、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2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证据九、涉案作品收视和影响力的新闻报道。今天补充一份证据十,《奇舞飞扬》作品登记证书;证据十一、证据说明一份。另外提交公证书的截屏一份。 [15:4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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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4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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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共有的证据一起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一、二我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没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有5个,并没有全部涉案的10个案件,不能证明其他的节目也具有独家的网络传播权。证据四涉案的《百变大咖秀》以及《奇舞飞扬》并没有说明,我方保留意见。证据五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据七不予认可,我方认为支出没有合理性。证据八形式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可以证明我方提供的是检索和链接的服务。证据九真实性不认可,只是非官方网络上的数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十认可。证据十一是自己出具的材料,我方对真实性不认可。 [15: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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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再补充一份涉案作品的光盘。涉案的10个作品都没有对外音像作品的发行,我方是根据母带刻录出来的作品。证明作品上台标和我方的作品登记证是一样的。 [15:4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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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方没有异议,认可原告享有权利。 [15:4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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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5:4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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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一、根据原告的公证书进行的截图,针对的是《奇舞飞扬》案件,证明被告提供的检索和链接服务,时间分别为130617-130715-1号光盘中的15分46秒、29分07秒。第一张截图的右上角有搜狐网站的标志,第二张截图上有文字标识,显示软件是视频垂直应用。证据二、对我方的后台软件管理系统进行了公证,在请求节目时有一个抓包工具,把这个数据放到浏览器上播放,播放的节目就是优酷网站上播放的节目,第5页第6项上可以显示,证明被告提供的检索和链接服务。证据三、合同;证据四、域名页面打印件,共同证明我方软件已经下架了。证据五、在软件商店检索的结果,也证明我方的软件已经下架。证据六、法院给被告送达的传票。 [15: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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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七、原告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共同证明被告接到了原告的通知,原告的通知函是晚于原告的起诉时间,我方的下架时间也早于接到起诉状以及律师函的时间。证据八、网页打印件,是媒体资源发布,证明我方有理由相信土豆和优酷可以播放涉案的视频。证据九到十二均是原告公证书截图,证据九是21分23秒,证据十是25分34秒,证据十一是21分2秒,证据十二是有多份截图,共同证明我方提供的检索和链接服务,公众无法从软件中直接下载节目。证据十一证明应用软件是免费的下载软件,没有任何盈利的模式,证据十二证明我方没有提供《我们约会吧》0611期的链接服务。 [15:5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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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5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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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被告只提供了《奇舞飞扬》作品,其他9个案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看不出有搜狐视频的跳转网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公证的终端是IPAD,是优酷起诉被告时使用的公证书,和本案无关。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有可能和第三方另行签订的合同。证据四真实性不认可,是网页打印件。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是网页打印件。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据七真实性认可。我方认可证据六和证据七的证明目的。证据八真实性不认可,因为土豆、优酷网和本案没有关系,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九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我方本案起诉是在线播放行为。证据十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侵权的,侵犯了我方的发行利益。证据十二我方认为证据不全面,通过我方的举证可以看出是可以正常播放涉案作品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15: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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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举证是否完毕? [15: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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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完毕。 [15: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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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毕。 [15: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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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在诉状上写明的是电视作品,你方主张的是什么作品? [15:5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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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5:5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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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方没有异议。 [15:5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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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作品是如何制作的。 [15: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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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制作的,流程和摄制电影的方法相似,拍摄之前有舞台灯光和导演、主持人和演出嘉宾,拍摄之后有剪辑和整理,表达了创作者独立的构思。我方认为具备了电影的元素。 [15:5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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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播放日期就是节目作品的期数吗? [15: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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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的。 [15:5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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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异议。 [15:5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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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类型是什么? [15: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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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直接侵权。 [15: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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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称其提供的搜索链接的服务,如果法院认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你方是否还主张? [16: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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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主张,涉案作品都是在客户端上,而且进行了编辑和整理,都是通过列表点击的。涉案作品都有推荐评分。 [16: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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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你方认为的是链接服务,陈述一下链接是怎么实现的? [16: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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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一个网络爬虫软件,这个软件负责在各大互联网上提供在线视频播放的网站,在这些网站上把相关的视频播放地址定时的取回来,之后将这些地址存储到数据库上,以列表的方式或者可以查询的方式提供给终端的客户端。 [16: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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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视频网站的范围是否限定了? [16: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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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限定,所有的互联网网站都是爬虫软件的目标。 [1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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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方怎么区分视频网站? [16: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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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网络爬虫软件会分辨哪些是视频哪些不是。软件开发时就设置了这些的功能,是自动识别的。网站上有视频的都抓取过来。 [1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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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播放的页面上会显示域名吗? [16: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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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详细展示节目信息时就会有显示视频来源,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哪个网站观看视频。 [16: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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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从原告的公证书中是否可以看出? [16: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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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原告的公证书中看不出来。可以从我方证据二中可以看出。 [16:0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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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从原告制作的公证书中在主页面上有栏目的分类,是否有区分,VIKU上面的视频是你方自己的吗? [16: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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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是我方的,我方根据视频链接的来源不同以及排名,软件自动的根据来源网站以及排名进行了分类。 [16: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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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VIKU栏目下的内容是来源自哪里? [16: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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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是来源于各大网站,在VIKU中排行是我方将各大网站的排名进行了归纳,是程序中制作了重新排行的工作,这个工作仅仅是对评分的排行,本身的内容还是来源于各大网站。这个评分是从各大网站上的评分取回来,按照得分的高低顺序,放到VIKU的栏目下。 [16: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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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认为涉案作品的存储在哪里? [16: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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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认为是存储到被告服务器上的,除了《奇舞飞扬》案件被告提交的截图,其他的9个案件被告没有举证,从我方的证据可以看出是存储到被告服务器。 [1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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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方提交的证据二可以证明我方软件的方式,请求法庭进行勘验。 [16: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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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我方提交的合同中可以看出,我方租用的宽带是4兆的,是不能提供在线播放视频服务的。 [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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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涉案的作品分别链接的是什么网站? [16: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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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现在无法核实。 [16: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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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每个案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是否有区分? [1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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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2000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和公正费,请求法院酌定,不再提交票据了。 [16: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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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16: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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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就此不再提交证据。 [16: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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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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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方享有10个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独维权,被告构成的是直接侵权,通过被告的VIKU软件客户端进行取证的,其中又设置了好几个频道,我方是从VIKU频道进行取证的,被告就《奇舞飞扬》提交了证据,其他案件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视频来源,因此我方主张的是直接侵权。被告对涉案作品有编辑、整理、评分,我方是从列表中取证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不能免责。涉案的10个作品都是非常热门的作品,收视率都很高,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希望法院全额支持。 [16: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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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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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以及质证意见,我方认为被告软件仅仅提供的是检索和链接的服务,在原告提起诉状和发送通知之前软件节已经下架,被告没有提供合理支出的票据,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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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6: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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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软件是否下架我方回去核实。 [16: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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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没有了。 [16: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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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6: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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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 [16: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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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可以。 [16: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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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双方继续调解。现在双方最后陈述。 [16: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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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 [16: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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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6: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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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6:2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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