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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添加时间: 2015-3-26 10:55:55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63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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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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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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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女,1945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未出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女,系郑某之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赵XX,女,汉族,儿童。(未出庭) [被告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被告赵某之父),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被告二]:赵某某,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14: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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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何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14: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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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赵XX、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永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隗萌萌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14: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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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14:3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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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4: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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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宣读起诉书(略)。 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医药费8000元,住院陪护费3000元,(有票)出院后陪护误工费3750元(出院后原告之女崔桂香陪护误工费),住院期间营养费2250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6日共45天按每天50元计算,见医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50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6日共45天按每天50元计算)、出院后营养费3000元(自2014年10月16日出院至2014年12月16日止,共两个月60天按每天50元计算,见医嘱),交通费547元(票据)。以上共计22797元。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0170.07元。(18337*10%*11年) 三、司法鉴定费2250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上全部共计51217.7元。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14:3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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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没有。 [15:3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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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我没有撞到原告,原告是因为躲闪不及跌伤的,因为原告身上没有伤痕。我们有责任,但是原告也有责任,我们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的诉讼请求都过高,我之前给原告已经花费了医疗费65000元。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认可吗? [被告]:我没有撞原告,不是撞伤,其他过程认可。我当时和原告相隔不到两米,我下来没有拔钥匙,原告在边上捡萝卜缨,孩子把车开动了,原告和车没有接触,原告是一躲,坐在水泥地上了。我当时过去看了,原告说腰疼,我给原告的儿子打的电话,叫的救护车。后来原告在燕化医院住了40多天院,我们给原告请了一个护工,我们一直在医院照顾原告。从外边给原告买饭送饭。 [审判员]:当时原告检查结果是什么? [被告]:压缩性骨折。 [审判员]:事发时现场有其他人在吗? [被告]:有我们一个村的妇女。 [15: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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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就事实发生经过和被告的陈述原告是什么意见? [原告]:当时车停在马路边上,原告正弯腰在地里捡萝卜缨,孩子把车开动,把原告装倒了。当时车上就孩子一个人,她2岁,小孩的爷爷下车了,准备去捡萝卜苗。原告当时离车不到1米,小孩的爷爷离车大概有几米远。事发后是一起干活的一个人给我们打的电话。叫的救护车。当时检查结果是,腰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饭费被告也没有管。 [审判员]:事发后被告支付过费用吗? [原告]:前期费用是被告出的。票据都在被告自己那。 [审判员]:诉讼请求里包括这部分费用吗? [原告]:没有在我们的诉讼请求里。 [15: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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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时车离原告多远? [被告]:1米左右。 [审判员]:当时你准备干吗,离车有多远? [被告]:间萝卜缨。1米左右。 [审判员]:当时车上还有谁? [被告]:孩子在车上玩,每把钥匙,熄火,管了钥匙没把, [审判员]:垫付过违约吗?垫付的什么费用? [被告]:支付过。支付了6万多了,是医疗费用。票据都在我这里。 [审判员]:原告是什么职业? [原告]:农民,在家种地。 [15:4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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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认可吗? [被告]:认可。 [15:5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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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1、户口本原件一份。 2、司法鉴定书原件1份、 鉴定发票原件1张。 3、北京燕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 4、北京燕化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1张。 5、护理服务费发票原件 收据复印件3张 交通费票据原件两张。(加邮费) 交通事故证明原件1份 书面证明1份 事发照片3张 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原件1张 [15: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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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的检查的过多,有些吸氧的费用都不是看骨折的,而且我们找人护工了,原告还要误工费,这个支出不应该有。原告的照片不认可。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补充吗? [原告]:我们要的护理费不是45天之内的,我们要的陪护费是出院后到好了期间的,根据遗嘱我们应该承担的,照片我们认为可以反映问题。吸氧是医生安排的,不是病人要求的。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当庭把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 [原告]:收到了。 [15:5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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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1、护理服务费发票原件1张。 2、护理收条1张。 3、住院病人预缴款收据原件4张。 4、收据14张。 5、救护车和门诊收费票据原件2张。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住院病人预缴款收据真实性认可,但是预缴不能代表实际消费,这不是最终结算的,只是垫付的,得看最终的发票。救护车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认可。收据14张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名的是白条,不具有证据的条件,没有盖章的不进行质证,不认可。有一个餐厅的发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有一个护垫的费用是认可的,但是具体多少钱,我们不清楚。护理服务费发票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认可。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补充的吗? [被告]:如果这些白条不具有证据条件就算了,我提交的目的只是说明事实。 [审判员]:法庭当庭把证据原件退还给被告。 [被告]:收到了。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补充吗? [原告]:被告说请了护工,原告二次感染就是因为护理不当而造成的,病例都有纪录。 [被告]:没有。 [15:5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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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小孩把原告撞伤是因为监护人看护不当而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身体,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1、我愿意承担前期和后期的部分责任。2、承担责任也应由我父亲承担,因为当时是我父亲看着小孩,我的父亲也同意。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5:5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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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本案分歧较大,本案不再当庭进行调解。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定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A313法庭进行宣判,因本案是定期宣判,双方逾期不领取文书视为送达。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看,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6:0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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