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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在在开庭--微博使用图片未经授权被诉侵权
添加时间: 2015-3-16 13:15:12 来源:东城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830    字号: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东方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4层426室。法定代表人刘戎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东方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张彦婷,女,1985年2月4日出生,东方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
[14:48:27]
 

2464827 · [审判员]: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邓旭明独任审判,书记员闫永廉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被告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14:50:35]
 

246487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之前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4:55:55]
 

2464877 · [原告]:事实理由是,美国Getty Images,Inc.公司系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原告为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素材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东方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浪微博发布的“东方桥戏剧”官方微博中使用了1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整。 [14:56:50]  

2464886 · [审判员]:你方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的依据及方式是什么?
[原告]:摄影师享有署名权,我方在替摄影师主张权利,表明为摄影师维权的态度。
[审判员]:你方主张的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经济损失依据图片自身费用为6000元,维权开支包括800元公证费,200元交通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审判员]:你方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是什么?
[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14:58:24]
 

246489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关于诉请第一项,我方在2014年4月份将涉案图片删除了。关于诉请第二项,我方是在2013年12月3日在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涉案图片,是因为我们要举办一个公益活动,范围是机构的内部学员,是免费的公益活动引用这张图片,并非用于商业盈利。这张照片传递的内容是我们认为十分贴近我方的活动,选择照片初衷是源于我们对照片的喜爱。我方使用图片时期为两天,12月15日之后这条微博于我方没有实际意义。我方认为不会造成负面的恶劣影响。关于诉请第三项,我方承认使用涉案照片,我方同意赔偿,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关于诉请第四项承担诉费,我方同意。
[15:00:00]
 

246490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原告]:第一组(权属证据)证据一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证据二为CN域名注册,证明目的同证据一;证据三为原告网站截屏视频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目的同证据一。第二组(侵权证据)证据四为大连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经字第69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权利的事实;证据五为原告版权事宜沟通函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第三组(损失证据)证据六为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同类品牌图片市场售价及原告可期待利益。
[审判员]:原告是否可以提交公证费发票?
[原告]:无法提交。
[15:02:17]
 

2464928 · [审判员]:被告围绕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核对原件)证据一至证据三我方三性均认可。证据四、证据五三性均认可。证据五我方确实收到过。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审判员]:关于东方桥戏剧这个微博是你方的吗?
[被告]:这个微博是我公司的官方微博。使用照片的情况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的描述情况是相同的。我方官方微博上使用的照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一致性我方认可。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我方没有证据。
[15:06:51]
 

2464931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我方是通过网络搜索到的涉案图片进行的使用,使用图片是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2013年3月,原告公司曾就涉案图片向第三方公司诉讼,但之后原告并没有对图片的版权进行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当时这个案子判决为被告赔偿五千元,而并不是原告主张的六千元的图片价格。
[15:07:46]
 

24649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应使用文明语言。首先由原告发表。
[原告]:法律上没有规定公益用途可以免费使用他方拥有权利的图片,被告公司使用图片有盈利性质,属于商业使用。关于图片价格判定问题,图片销售过程中,价格会有不同。被告刚才所述的判例,可以证明图片的权属认定清晰,可以作为参考,作为我们公司图片的价值判断。
[被告]:我方并没有要求无偿使用。我方愿意进行一定的赔偿,只是认为原告主张过高。我方并非销售与涉案图片有关的产品,我们是做文化产业的,是在做一次公益活动时,非商业的使用了原告的图片。
[15:10:51]
 

2464941 · [原告]:永久性使用是根据图片属性有关。涉案图片只能授权永久性使用。授权后,对方的使用期限不管是多久,价格都是一样的。 [15:13:13]  

246495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主持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调解方案?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
[被告]:不能接受。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法庭当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庭下进行。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5:15:07]
 

2464954 · [审判员]:现在休庭。 [15: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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