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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安徽律师频道为郑某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
添加时间: 2011-11-23 14:35:15 来源:安徽律师频道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曹岳编辑 点击数:1511    字号:

郑某宝受伤后头骨被摘取

郑某宝,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东城村人。2010年8月8日,蒋某敏驾驶车主为合肥市公交公司的皖A18700号大型客车,在包河大道与董城路交口时,与郑某宝驾驶正三轮车相撞,致郑某宝重伤,左耳道流血,后经摘取头骨瓣手术等措施治疗,现已治愈。

郑某宝,先前以承包鱼塘为主要生活来源,家有一母一妻一女一子,治愈后,定残为六级伤残,伴有轻度精神障碍。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请律师为其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安徽律师频道基于公益济世的理念,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对郑某宝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正组织律师落实郑某宝与合肥市公交公司等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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