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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添加时间: 2011-5-26 9:53:26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106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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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09: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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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身份。 [09: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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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小民,男,1959年出生,住黑龙江省**。 [原告]:潘桂香,女,1960年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09:3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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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通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英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越峰,北京通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儒峰,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赵雪川,男,1977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09: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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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本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小民、潘桂香诉被告北京通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赵雪川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张逢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 孙敏、丁金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变更为甄亚男担任法庭记录。 [09:4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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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5、关闭通讯工具。 [09: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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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被告对于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三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09:4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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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688252.5元。包括交通费7085元、丧葬费25207.5元、寻人启事费600元、尸检费5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800元、误工费1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4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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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方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伟业联合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庭后予以确定。 [原告]:明白。 [审判长]: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方是否要求答辩期。 [三被告]:不要求。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通顺出租)]:首先我方认为被告起诉的数额应该包括了伟业公司的数额,所以原告应该告知双方调解的金额。而且伟业公司是具有一定责任的,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其他的意见,同上次开庭一致。 [被告(伟业联合)]:我们不同意追加我方为被告,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这个活动是员工自己组织的,费用也是员工花费的,本案中我公司没有实施任何的行为,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而且原告方也认为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也撤回了对我方的起诉,因此我方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雪川]:我最为一个出租车司机,我已经尽到我已经尽得义务了,所以我不应该为本案承担责任。 [09: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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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院询问原告,你们认为三位被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范围内承担? [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我方撤回了对被告伟业公司的起诉,但是并不认可该公司没有过错。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有无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1、法医学时间鉴定书原件。证明顾世义的死亡地点及死亡时间。证明顾世义死亡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朝阳分局的调查结论原件。证明目的同证据一。 3、法医检验费及明细原件。证明原告基于公安机关的程序,支出的检验费应由被告给予赔偿。 4、2011年11月15日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签订的合同书及交费收据原件。证明原告支出了寻人启事费600元。 5、北京晚报的报道原件。证明被告出租车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力北京市出租司机的形象。 6、丧葬费票据六张原件。证明为顾世义处理后事所发生的费用。 7、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家庭情况及关系,而且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因此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09: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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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通顺出租汽车公司针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变更或者补充? [被告(通顺出租)]: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伟业联合公司、赵雪川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伟业联合)]:对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没有意义。但是我公司对本案没有侵权责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雪川]:同北京通顺出租汽车公司的质证已经一致。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原告]:补充证据一、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明原告方因办理顾世义的后事所发生的费用。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案件材料,从公安机关和赵雪川所做的笔录中,可以证明被告赵雪川的行为是导致顾世义死亡的直接原因。证据三、北京市统计局官方网页,证明我方增加诉讼请求的依据。 [09:4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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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通顺公司)]:证据一、真实性均认可,由法院予以认定。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识原告方的证明目的和摘抄的段落,因为这个是原告人为的对司机所说话的一个对接,而不是实际情况。并不是先有原告所说的前面的行为,才有后面侵权的行为。而且赵雪川也尽到了一个多小时的义务后,实在联系不上别人,所以才走的,这并不能证明赵雪川是有责任的。证据三、这个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审核。 [被告(赵雪川)]:同通顺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顾世义前后吐了三次,是第三次下车之后,给的我钱,后来我跟他说话,他不理我,所以我才走的。 [被告(伟业联合)]: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没有异议。证据三、由法院依法核实。 [1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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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通顺出租汽车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通顺出租)]:证据一、赵雪川司机车牌号的运营记录,其中打对勾的地方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点。里面包括顾世义的上车时间,最后走的时间是1:47分左右,证明赵雪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在现场等待了顾世义二十多分钟,因为无法联系其他人,所以才走的。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这个时间上面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只是被告主观的推测,没有证明目的。 [审判长]:赵雪川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赵雪川)]:我把顾世义放下后,走到9号温泉拉活。我上车走了,到离开顾世义的时间很短。 [审判长]:伟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伟业公司)]:同原告的质证意见。 [10: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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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雪川有无证据提交? [赵雪川]: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长]:北京伟业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伟业公司)]:证据一、书面证人证言、北京星光现场音乐厅租赁合同和年会光盘,证明事故当晚发生的情况,而且这个聚会是员工自己组织和花费的费用。证据二、补偿协议、收条及公证书,证明原告已经确认我公司对顾世义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而且也支付了补偿款十三万元。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一、对于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因为三位证人是伟业公司的员工,所以是具有厉害关系的,因此我方不认可。只要是公司组织的活动,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证据二、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于所谓的责任,伟业公司有无责任,是应该按照整个事实作为依据的。伟业公司的员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认可了是公司聚餐。 [1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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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通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通顺公司)]:证据一、证人证言应该以公安机关的笔录为准,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看出这个就是单位组织的一个聚会。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各方]:没有了。 [10: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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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至相关部门调取了顾世义死亡一案的刑事卷宗,各方当事人均已阅过卷宗,各方当事人现针对顾世义死亡一案的刑事卷宗发表意见。 [原告]:真实性认可,没有其他的补充意见了。 [被告(通顺出租)]:真实性认可,通过公安机关的笔录可以看出这个活动就是伟业公司组织的一个聚餐,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伟业联合)]:真实性认可,这种聚会就是员工自己自发的行为,但是在员工的心里,他们认为是公司团队的行为,但是这个确实是他们自己组织的,而且费用也是他们自己花费的。 [被告(赵雪川)]:真实性认可,没有什么其他要说的。 [1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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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当时顾世义在参加这次活动时,是否交费了,他具体喝了多少酒?赵雪川看到顾世义的时候有无异样的情况? [赵雪川]:当时确实没有看出来,后来上车之后我才发现他喝酒了,他的同事说顾世义已经没事了,已经清醒了,后来顾世义的同事给了我一个电话。那个同事叫什么我不清楚。顾世义上车的地点是珠江帝景北边,上车的时间大概是十一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把顾世义拉到了京通高速路上,顾世义要下车去吐,后来上车没有多久,又在京通主路的边上下车再吐。我在高速路上的时候就给顾世义的家人联系,但是对方说打错了。那个地方距离河边不太远,但是具体有多远我不太清楚,而且那边还有绿化带和护栏。 [10: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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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顾世义下车之后是否可以联系上其他人,已经是否清楚自己的去向? [赵雪川]:联系不到其他人了,他也不知道自己去哪。当时是顾世义的同事告诉我,让我把顾世义送到通县梨园的。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有何意见? [原告]:那个地方和事故地的距离很近,有护栏,但是很低。 [通顺公司]:有护栏,但是护栏并不低,有一米多。 [伟业公司]:有一定需要说明,这个电话是顾世义给的,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有记载。 [审判长]:询问原告方,你方诉求的诉讼请求中是否抛去了伟业公司已经支付你方的费用? [原告]:没有,我方诉请的是全部费用。 [审判长]:北京伟业公司是否要求证人齐**到庭对其他问题予以证实 [伟业公司]:不要求了。 [10: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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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各方]: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需要说明的是,是顾世义上了车之后才给的赵雪川的钱,这点是重要的。通过赵雪川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是因为赵雪川怕顾世义耽误他拉活,找借口给顾世义拿烟的时候,就开车走人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顾世义的同事也告诉了赵雪川要将顾世义送到梨园,证明双方的客运合同已经形成了,所以赵雪川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赵雪川的单位通顺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书面代理意见。 [10:4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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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顺出租)]:我方首先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顾世义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顾世义自己饮酒过多,造成严重的后果,顾世义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且顾世义醉酒之后,其同事告知了出租车司机错误的电话号码,使得无法联系顾世义的家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伟业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雪川当时是无法遇见后果的,虽然赵雪川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道顾世义可能死了的话,这个也是后来赵雪川推测所说的,并不是造成顾世义死亡的直接后果,无法证明与赵雪川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出租车辆的相关规定,赵雪川不应该承担什么法定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案件中司机也是一个弱中,其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确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公司认为也是不公平的。 [被告(伟业联合)]:本案是侵权行为,我公司对顾世义的死亡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过错和责任。即使聚餐是我公司组织的,我方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也已经书面确认了,伟业联合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我方不同意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赵雪川)]:我觉得我已经尽到了责任,当时顾世义要坚持下车,所以我才让他走的。 [10:4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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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双方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双方]: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如有其它补充,请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各方]:听清了。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能否在本院主持下调解解决? [各方]:庭后自行调解。 [审判长]:鉴于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进行调解工作,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通顺出租]:坚持答辩意见。 [伟业联合]:坚持答辩意见。 [赵雪川]: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休庭,各方看笔录确认后签字。 [11:0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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