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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
添加时间: 2011-5-20 8:48:03 来源:邳州市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78 字号:大 中 小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是否到庭? [15: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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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到庭。 [书记员]:三被告是否到庭? [三被告]:已到庭。 [15: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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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为确保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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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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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议堂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宁宁诉被告杨立军、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敲击法槌)。 [15: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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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宁宁,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八路镇侯营村崔庄37号。 委托代理人,王小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杨立军,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邳州市新河镇梨园村钱庄组139号。 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珠江小区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包锋,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佟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号公交商贸大厦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曲学全,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怀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15: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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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今天双方开庭是否同意? [原被告]:同意。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 [原被告]:不需要。 [15: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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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琦独任审判,书记员纪瑞颖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原被告]:听清了。 [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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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吧?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三款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被告]:听清了。 [1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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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15: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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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宣读诉状及赔偿明细(略)。 [15: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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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杨立军、安顺客运、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诉请分别进行答辩。 [15: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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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军]: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认定责任无异议,我已支付给原告方4100元,我所有的车辆挂靠安顺客运公司经营,该车辆在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15: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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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客运公司]:1、事故发生事实是事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挂靠经营;2、驾驶员已支付给原告方4100元;3、该车在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予先行支付。 [15: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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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1、原告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待原告举证时质证确定;2、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 [15: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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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针对三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补充? [原被告]:没有。 [15: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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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院举证。 [15: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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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提供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提供2、杨立军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提供3、保险单一份; 提供4、徐州仁慈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 提供5、邳州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 提供6、邳州市东方医院、邳州市中医院、人民医院、徐州仁慈医院的医疗费发票共十张计款26394.3及用药明细一份。 提供7、工资发放表一份,证明王宁宁受伤前三个月的误工证明。 [15:1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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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提供8、家庭户口簿一份及身份证一份。 [审判员]:三被告分别进行质证。 [安顺公司]:对于原告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行驶证、杨立军的驾驶证、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医疗文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告方提供的人民医院的医疗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原告已出院,此后发生的费用是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作为原告方应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与原告王宁宁之间的劳动合同。 [15: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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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军]:同安顺客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 [15: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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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1、同安顺意见;2、对户口簿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其签发时间可以看出与事故之间相差不远,并且户口簿上并没有注明原告属城镇居民;3、对于中医院的出院记录中医嘱第二项有异议,根据其显示不是同一位医生出具的;4、对于人民医院的医药费发票,是否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5、对于工资单应提供纳税证明,还应提供其在受伤期间公司没有发放工资的证明。 [15: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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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有无补充? [原代]:补充提供9、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一份。 [审判员]:三被告方分别进行质证。 [杨立军]:无异议。 [安顺公司]:无异议。 [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并没有显示明确的看病时间。 [15:2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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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有无减少误工方面的证明? [原代]:没有。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暂时没有证据提供。 [15: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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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杨立军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杨立军]:没有书面证明提供。 [审判员]:被告安顺客运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安顺公司]:没有。 [审判员]:被告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没有。 [15: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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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 [原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458元、误工费8880元、护理费32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15:2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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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三被告分别进行质证。 [安顺公司]:对于误工费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应按照城镇居民的一般性人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应按护工标准计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 [杨立军]:同安顺客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 [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医疗费应扣除人民医院记载不明的部分;误工费只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及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按30元/天计算;交通费未提供票据不予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金未达成申请资格,不予支持。 [15:2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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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补充? [原被告]:没有。 [15:2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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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待本庭综合考虑后再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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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代]: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立军]:请法庭依法判决。 [安顺公司]:请法庭依法判决。 [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同答辩及质证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 [15: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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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被告]:没有。 [15: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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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立军]:依法判决。 [安顺公司]:依法判决。 [天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判决。 [15:3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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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案件可以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同意调解。 [15: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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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休庭调解,届时调解不成本庭将择期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3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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