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系平谷区峪口镇某村农民,2010年2月28日中午,张某和朋友赵某、胡某、王某三人在饭店吃饭饮酒,饭后张某骑两轮摩托车回家时在峪口开发区西营路6号电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属醉酒驾车,此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现张某的家人将赵某、胡某、王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左右。原告方认为,被告赵某等三人与张某既是同单位职工,又是亲密朋友,在明知张某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还劝其饮酒,并且在醉酒后仍让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开,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三人对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