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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饮酒后驾车撞杆死亡,同桌饮友遭起诉”
添加时间: 2011-4-24 20:39:59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348    字号:

案情简介:张某系平谷区峪口镇某村农民,2010年2月28日中午,张某和朋友赵某、胡某、王某三人在饭店吃饭饮酒,饭后张某骑两轮摩托车回家时在峪口开发区西营路6号电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属醉酒驾车,此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现张某的家人将赵某、胡某、王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左右。原告方认为,被告赵某等三人与张某既是同单位职工,又是亲密朋友,在明知张某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还劝其饮酒,并且在醉酒后仍让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开,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三人对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5:55]

 
3497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朱玉华、张金利、张金英及委托代理人郝轶峰、路卢玮,被告赵林清、胡全荣、王德生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8:12]  
349715 · [代理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朱玉华,女,195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樊各庄村人,住该村。系死者张某的妻子。
        原告张金利,男,1975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樊各庄村人,住该村。系死者张某的儿子。
        原告张金英,女,197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人,住该村。系死者张某的女儿。 
        被告赵林清,男,194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居民,住该镇峪阳路。
        被告胡全荣,男,1949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兴隆庄村人,住该村。
        被告王德生,男,1952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樊各庄村人,住该村。 [09:11:32]
 
349716 · [代理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12:23]
 
349718 · [代理审判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玉华、张金利、张金英与被告赵林清、胡全荣、王德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法官李征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武靖非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林清、胡全荣、王德生。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4:14]  
349719 · [代理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36]
 
349721 · [代理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5:20]  
349723 · [原告]: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朱玉华生活费共计24259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0年2月28日早晨7时许,被告赵林清给张相国打电话,叫去本单位密云铁矿解决有关问题,同去的还有本单位职工胡全荣、王德生,他们回来后中午在峪口镇安乐餐厅吃饭、喝酒。饭后张相国驾驶“金城-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京B91587)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原告方认为。三被告与张相国系同单位职工,作为亲密朋友明知张驾驶摩托车还劝其饮酒,且在张醉酒后让让其驾车离开,属于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三被告对张相国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中丧葬费25000元,三被告各承担10%,共计7500元;死亡赔偿金581460元,三被告各承担10%,共计1744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2180元,三被告各承担10%,共计606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57592元。 [09:16:03]  
349731 · [代理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变更?
[原告]:没有变更。 [09:24:03]
 
349733 · [代理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24:22]  
349742 · [被告胡全荣]:时间与原告代理人说的不符,我们的时间是2010年2月28日。第一,当天,我们三人骑着自行车,他骑着摩托车,我们把车都放在餐厅门口。我们三个人不让他喝酒,我们不让他买酒,但他非要买酒,他在北边超市买的酒,我们有证人,他买了两瓶牛栏山二锅头。我们坚持不让他喝酒,现在交通法规非常紧,我们都劝他不让他喝酒,但是他自己说少喝点吧。他说喝点没事,我们说喝酒行,但是不得骑着摩托车回家,必须打车回家,他答应了。他始终把着瓶子劝我们酒。我们四个整一瓶酒倒满了。王德生喘,喝不了多少酒。我当天下午有事,也得少喝。他让赵林清多喝点。关于喝酒,他始终劝我们酒,他始终把着瓶子。第二,从饭店出来,我们去推自行车,大伙说喝这些酒了,你先别骑车。等聊够了,你再坐车走。但后来他自己就骑着车走了。后来的情况我们就不清楚了。那会一点左右,具体情况我们就不清楚了。第三,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驾驶规则,未带头盔,酒后驾驶,他没有死在酒桌上。是否他喝完酒后又去喝酒了?我们不清楚。这属于交通事故,与我们没有关系。他本身骑车很快,因为这个事情,他受过伤。他平时驾驶速度就很快,他经常骑快车。第四,他死亡地点与回家路线不符。
[被告赵林清]:早上确实是他给我打的,当时我在外遛狗,后来我的手机又响了,说是我在峪口车站那等你呢,这会我就骑着自行车去了。电话联系不是为喝酒这事,是为解决问题这事。 [09:29:31]
 
349789 · [被告王德生]:我没有补充的了。 [09:43:41]  
349794 · [代理审判员]:三被告与张相国是什么关系?
[被告]:我们是密云铁矿的同事。我们都是一个车间的,死者做过我们的领导。 [09:44:38]
 
349802 · [代理审判员]:当天的情况是怎样的?
[被告]:当时我们四个人一起去密云铁矿,我们四个是做公共汽车去的,十二点多回来了。我们是八点多去的,快9点多到密云了。快12点了,到峪口了。去了峪口安乐餐厅,吃饭时就我们四个人,是张相国结的帐,我们四个人都喝酒了。吃饭是张相国张罗的,连车票都是他打的。不到一点我们就吃完了。结完帐后,我们就上北边推车,当时胡全荣让多呆会。王德生孩子在峪口有房子,本想让张相国喝水去,但是张相国说他要去解手,他就骑着摩托车就走了。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09:46:02]
 
349811 · [代理审判员]:张相国有无驾驶本?
[原告代理人]:有驾驶本,他的车不是报废车,刹车都是良好的,我们有公安机关证明。 [09:47:13]
 
349813 · [代理审判员]:张相国出事如何得知
[原告]:下午3点多,得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当时说是人够呛的,我们就去现场了。人当时已经在太平间了。事故发生后,我们没有找过三被告。
[被告]:我们是在晚上得知这个事,说是这个人没有了。事故发生后,我们去看了,第二天去火葬场及太平间都去看了张相国。我们关系不错,给点钱,但是没有给过赔偿款。 [09:47:54]
 
349819 · [代理审判员]:张相国有无得到单位的死亡赔偿?
[原告]:张相国已经退休了,死亡后也没有得到单位赔偿。 [09:50:03]
 
349828 · [代理审判员]: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有, 一、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赵林清来电话邀请张相国通行。第二,证人证言提供证明四人在饭店吃饭的情况。第三,死亡证明书。四、酒精报告。五、尸体检验书。六、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刹车有效。七、交通事故认定书。八、户籍证明,证明其为非农业户口。 [09:53:15]
 
349836 · [代理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并出示法庭调取的公安机关笔录(公安机关的事故卷宗),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于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材料本身没有意见。我们想问谁和谁联系打电话,是联系工作的事情,与喝酒的事情没有关系。朱宝华当时应该是在上班时间,我们坐哪个位置,谁倒的酒,说不清楚,我们对这些证言不认可。喝酒我们是承认的。 [09:56:36]
 
349845 · [代理审判员]: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0:01:56]  
349849 · [被告]:我们有证人出庭作证。 [10:03:17]  
349856 · [代理审判员]:证人王宝华出庭。证人应该如实作证,作伪证得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身份核实 [10:08:42]  
349858 · [证人]:我认识原告也认识被告。被告老胡在我那修摩托。我是王德生的女婿。出事的头天晚上,王德生很晚回来,早上7点多我就往外走了,他是12点多回来的。他们四人最好的朋友,他们打算聊聊,他们就去吃饭了,去安乐饭店了,车还在我那放着呢。他们三人先进饭店,张相国后进饭店。他拿着酒。吃完饭后,他们就邀请张相国喝点水,但张相国说是要方便一下,他后来就推着摩托车了,都到马路上了,具体后来的情况不清楚。 [10:09:49]  
349859 ·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什么时间看见的张相国?
[证人]:具体的年月日不清楚,我就知道当天的事情。肯定是2010年12月的事情。 [10:10:08]
 
349863 · [原告代理人]:你看见张相国买酒了吗?
[证人]:看到了,是买的牛栏山,他和我说话了,他用红袋提着呢,他让我也过去吃饭,但是当时我在干活,就没去。我干活的地点距离饭店就30米。 [10:13:56]
 
349864 · [代理审判员]:被告有要问证人的吗?
[被告]:没有要问的。 [10:14:31]
 
349866 · [代理审判员]:证人阅看证言后退庭。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证人与王德生有亲属关系,其证明效力较低。具体时间也记不清楚,建议不予采纳该证言。
[被告]:证人说的证言是属实的。 [10:15:30]
 
349867 · [代理审判员]:双方还有别的证据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15:54]
 
349870 · [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6:41]  
349875 ·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辩论意见有,第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10年12月28日早上7点,赵林清给张相国打电话。当时叫张相国解决密云铁矿的问题,还有两外二被告,中午四人在安乐饭店吃饭,饭后张相国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刹车灵敏,车辆没有问题,属于醉酒驾车。三被告没有履行一起喝酒人对张相国的照顾义务,三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二,三被告有保障的义务,明知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却未能有效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明知其驾驶车辆还让他饮酒。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对于张相国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有相关的案例。故而,我们要求三被告各自承担10%的责任。 [10:18:48]  
349878 · [代理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9:40]  
349888 · [被告赵林清]:我们不是私自到单位的。我们都是铁矿的退休职工,为了我们的利益去的。另外,他也通知过我,我也通知过他。张相国以前做过我们的领导。关于那天的电话,要求法庭去查询。为什么没有纠缠这个问题呢?电话联系工作是合法的。我是实话实说。
[被告胡全荣]:事故前天我们去铁矿去了,四百多人都去了,为了公积金的事情。那天,我们三个是密云巡警送的。张相国是自己回去的。喝酒的事情,我们三个已经尽到责任了,当时,我们不让张相国买酒,德生说凑合回家吃点得了,但是张相国不同意。他说你们三个先进去,我去买酒,我们当时说喝酒不好,别买了。后张相国买酒了,我们在楼上等着。他说去超市买酒了。我们已经尽到责任了,不让他喝酒,且喝酒就必须坐车回家,但是他不听。
[被告王德生]:同意上述的辩论意见。 [10:24:50]
 
349892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10:27:39]
 
349894 ·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8:20]  
349900 · [原告]: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及辩论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10:30:15]
 
349901 · [代理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本案? [10:30:40]  
349902 ·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10:31:00]
 
349905 ·

[代理审判员]: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的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闭庭,双方看笔录签字。本案择日定期宣判。 [10:31:48]

安徽律师频道网律师点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张某同事明知张某骑车,依法不能饮酒,而劝其喝酒,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而故意为之,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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