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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正在开庭--应聘快递员被拒 女孩起诉就业性别歧视
添加时间: 2015-4-10 10:55:59 来源:顺义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89    字号: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20:42]
 
247282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20:56]  
2472825 · [双方]:听清了。 [14:21:05]  
2472826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14:21:18]  
2472827 · [原告]:原告邓女士,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村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14:21:35]  
2472828 · [原告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3:19]
 
2472829 · [被告]:被告某快递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14:23:30]
 
2472830 · [被告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王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孙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3:47]
 
2472831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4:24:05]  
2472832 · [双方]:没有。 [14:24:11]  
2472833 · [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4:24:41]  
2472834 · [审判员]:现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女士与被告某快递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此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益独任审判,书记员叶丽芳担任法庭记录。 [14:25:37]  
2472835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25:55]
 
2472836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 [14:26:08]  
247283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26:20]  
2472838 · [原告]:原告在某招聘网站看到被告发布在该网站上的快递员一职,在该招聘网页上被告写明“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原告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在线投递简历,当天原告接到某劳务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2014年9月25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处面试,该营投部主任同意让原告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用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2014年10月1日,原告应要求做了入职体检,10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签约,但被告知需要再等一周才能签约。10月16日,原告再次询问签约时间,被告知再等一周。10月19日,原告询问不能签约的原因,被告知是因为性别。原告认为,被告仅因为原告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原告受到就业性别歧视。为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用12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14:29:16]  
2472839 · [审判员]:原告,对于事实和请求有无补充或变更、增加? [14:29:35]  
2472840 · [原告代理人]:原告自从被拒绝之后,内心受到巨大打击,到今天早上还是吃什么吐什么。 [14:30:11]  
2472841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 [14:30:38]  
2472843 · [原告代理人一]:依据是《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说明不是劳动纠纷,是人格权纠纷,既然是人格权纠纷,就能够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134条和《侵权责任法》15条都有赔礼道歉这种赔偿损失的方式。2013年12月18日某法院的类似案件,也有相应主张并得到支持。 [14:33:59]  
2472844 · [审判员]: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14:35:07]  
2472845 · [原告代理人一]:根据侵权的后果赔偿相关损失。《民通意见》150条也有相关规定。 [14:35:47]  
2472846 · [审判员]:第三项主张的依据是什么? [14:36:03]  
2472847 · [原告代理人一]: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酌定主张的。 [14:36:46]  
2472848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 [14:37:10]  
2472857 · [被告代理人一]:详见书面答辩状。一、被告不存在歧视原告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原告就业的实际行为。1.从广告发布而言,原告诉称是在某招聘网站看到的某劳务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向某劳务公司投送的简历。但是,该广告不是被告发布的,被告也从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从被告与某劳务公司的关系而言,被告与某劳务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协议约定,某劳务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将进行培训教育,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归某劳务公司管理,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派遣的员工是在为某劳务公司工作,由某劳务公司发放工资福利、交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原告是看到某劳务公司的招聘广告,应聘的是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广告发布者是要约邀请方,投送简历是要约方。如果因性别歧视未能就业,依据合同法,是一种缔约过失。故此,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原告只可能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只能是要约请方某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劳务公司是以承揽某项工作为目的。由于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殊性,面试常常发生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员工与接受服务的被服务方也就是客户方之间。面试时相互的。虽然被派遣员工实在客户的场所干活,但确是在完成劳务派遣公司承揽的业务,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客户方的面试本质上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之前的缔约行为。被派遣员工的面试,是感受将要从事的工作状况,决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择业需求。发布招聘广告、投送简历、通知面试、面试等,都是原告与某劳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之前的缔约行为。因性别歧视未能就业,是一种法定的缔约过失。故此,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如果存在对原告就业性别歧视,只能是要约邀请方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无关。总之,无论广告发布角度,还是从劳务派遣关系角度,都不存在被告歧视原告的客观条件。
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1.我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该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3.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三)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4.我国《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投递员都是计件工资。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投递的邮件大小不一,中量超过25公斤的邮件是常见的。搬运邮件楼上楼下,十分辛苦,而且要与社会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对女性而言危险性太大。
三、恶意制造诉讼陷阱。原告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某招聘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拣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某劳务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音就是录像,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对话中不乏引诱对方的言辞,录像显示,每实施一步,原告眼神都难掩兴奋,根本看不出被歧视,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被侵犯的失落沮丧痛苦悲伤等精神损害的表情。不符合一个求职心切的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不得不怀疑原告的动机。如果原告真的是喜欢邮政事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被告愿意协调某劳务公司,欢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是,原告一环扣一环的录像录音,是在恶意制造诉讼陷阱,目的就是敲诈钱财,诋毁被告的社会形象。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罚,被告将会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被告是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一直依法经营管理,更坚信我们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切实全面的保护。
[15:04:12]
 
2472858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 [15:04:31]  
2472861 · [原告]:1、证据一某招聘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及3月27日的某劳务公司官网的截图网页打印件。证明招聘公司是被告某快递公司,招聘条件是要求性别是男性,存在性别歧视,原告在这个3月27日的官网打印件上看不出是某劳务公司在招聘。 [15:05:04]  
2472867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网络页面是以电子介质存在的电子数据,打印件上面没有下载的具体时间,故此该证据的取得不合法;假如该证据合法,证明是某劳务公司招聘的员工,与被告无关。某劳务公司发布广告是要邀约邀请,原告投递简历是邀约,要是存在歧视,也是某劳务公司歧视原告,不存在被告歧视原告的客观条件。 [15:09:03]  
2472868 · [原告]:2、某招聘网站页面截图,证明原告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具体打印时间记不清了,原告是2014年9月24日向某劳务公司投递的简历。我当时以为某劳务公司是中介,因为从头到尾,某劳务公司也没有说是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15:09:19]  
2472871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一的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不认可。如果该网页真实,也是原告向某劳务公司投递的简历。 [15:10:41]  
2472872 · [原告]:3、原告接到某劳务公司接到面试通知的电话录像。用朋友的手机录的。录像的手机没带。 [15:10:55]  
2472880 · [被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没有原始载体,也反映不出主叫手机号码、通话时间,也看不出原告是与谁通话。假设该录像是真实的,那就排除了是被告公司员工对原告进行歧视的情形。另外,我们很难理解原告自接到某劳务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音就是录像,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我们很难理解原告的目的。 [15:13:48]  
2472881 · [原告]:4、某劳务公司发送的面试地址短信的打印件。短信可以表明是某劳务公司孔某介绍原告到被告面试的。 [15:14:00]  
2472885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有异议,看不出发送该短信的机主是谁,即使该短信属实,也是某劳务公司员工发送的,与被告无关。 [15:16:41]  
2472886 · [原告]:5、谈话录音,是9月28日原告与被告酒仙桥营投部的戴主任的谈话记录;是我的手机录的,手机带了,录音也还有。证明戴主任说是和被告签合同。 [15:17:42]  
2472892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是一个场景录音,反映不出录音的时间及地点。酒仙桥营投部确实有一位戴主任,但该段录音无法判断是不是酒仙桥营投部戴主任的声音。 [15:19:13]  
2472894 · [审判员]:原告,你陈述一下你所述的戴主任的特点? [15:19:31]  
2472895 · [原告]:我知道他的办公室,大约4、50岁的样子。而且营投部只有一个姓戴的主任。 [15:20:23]  
2472899 · [被告代理人一]:我方对该录音真实性不认可,是否申请鉴定我们庭后决定。而且即使是真实的,也没有歧视原告的语言。被告方确实是对原告进行了面试,这是根据和某劳务公司的协议进行的面试,面试是代表某劳务公司进行的面试,最终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决定,不由我方来决定。是人事部的人事专员郭某负责面试的,具体面试时间需要回去核实。 [15:23:09]  
2472901 · [原告]:6、入职体检的录像,证明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原告曾经在被告的组织下进行入职体检,在北京北海医院体检时候录的,抽血的一小段,证明原告的损失,但是票据丢失了,花费了120元体检费,录像显示的内容就是抽血。体检报告上有档案号还有联系方式之类的。 [15:24:11]  
2472906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录像没有原始载体,没有其他医学资料佐证,而且只能证明原告在抽血,不知道原告在哪抽血,而且入职体检不仅仅包括抽血。 [15:25:20]  
2472916 · [原告]:7、录像,2014年1月19日的,用相机录的录像,今天没有带来相机。证明2014年10月19日原告致电戴主任的助手李某询问不能入职的原因,李某表示因为原告是女性,所以由此证明被告有侵权的行为,在录音中第一页倒数第六行,我问他当时是不是因为是女孩,所以不招我;他说是;他是指人事部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了;在第二页第二行、第三行表示是女性所以不招。相机中的录音已经删除了。 [15:28:33]  
2472918 · [被告代理人一]:对于该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该录像是通话录像,反映不出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及机主,原告虽然称是被告公司员工,但不能证明就是李某。录音中的李某是某通信公司的员工,不是被告的员工,他是被派遣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服务的,是投递员,不是戴某的助手,这录像中的旁白也在说、原告也自认他不是管人事的。。 [15:31:15]  
2472920 · [原告]:8、饭盒一个,证明原告确实是想去做快递员,于体检之后,2014年10月8日前购买饭盒一个,做好了入职准备。 [15:31:47]  
2472921 · [被告代理人一]: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证明目的。 [15:32:06]  
2472923 · [原告]:9、体检报告,证明原告确实在北海医院进行过体检。 [15:32:26]  
2472927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证据的第一页真实性认可,对其他页码的内容不认可。而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体检是入职被告公司进行的体检。 [15:33:19]  
2472931 · [原告代理人一]:现在可以提交证据一某劳务公司官网截图打印件的内容现在网上还有。 [15:34:33]  
2472933 · [被告代理人一]:我方不核实了。 [15:34:51]  
2472935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15:35:01]  
2472936 · [原告]:没有了。 [15:35:11]  
2472939 · [审判员]:原告方,你方有证据证明李某是戴某的助理吗?你怎么会给李某打电话呢? [15:35:38]  
2472941 · [原告]:当时我联系戴主任,戴主任在住院,是他给我李某的手机号,让我给李某打电话,说李某会把我的资料交上去。之后,我就直接联系了李某。2014年9月25日是郭经理对我进行的面试,因为他不能决定能不能录用女快递员,就把我带到戴主任那去的。面试的时候郭经理就说不招女的,但是我一直在说试一试,所以他才把我带到戴主任那的。10月19日,李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因为我是女性所以没被录用,告诉我被告的一线职工不招女性。因为我一直以为某劳务公司只是个中介,所以也没就没被聘用的事项与某劳务公司进行沟通。 [15:36:29]  
247294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原告方进行质证。 [15:40:56]  
2472948 · [被告代理人一]:1.劳务派遣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与某劳务公司的关系。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劳务公司是以承揽某项工作为目的。由于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殊性,面试常常发生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员工与接受服务的被服务方也就是客户方之间。面试时相互的。虽然被派遣员工实在客户的场所干活,但确是在完成劳务派遣公司承揽的业务,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15:42:34]  
2472949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也没有反驳证据真实性的材料。 [15:43:03]  
2472950 · [审判员]:原告,你在面试的时候,有没有人告知你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合同? [15:43:38]  
2472951 · [原告]:没有。 [15:43:47]  
2472953 · [被告代理人一]:有说过,在某劳务公司的网站上可以看出来某劳务公司是干什么的,而且原告在面试时,人事专员已经告知原告,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另外,我公司从来不再社会上直接招聘快递员。 [15:45:28]  
2472960 · [被告代理人一]:2.劳务费发票三张,证明被告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15:48:31]  
2472962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15:49:00]  
2472963 · [被告代理人一]:3.某劳务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广告是某劳务公司发布的,不是被告发布的;另外某劳务公司安排原告到被告处进行面试时,就告知原告是否满意要及时向某劳务公司反馈信息,以便进行下一步操作,但是原告一直未反馈信息。 [15:49:19]  
2472966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不认可,内容也不认可,并且某劳务公司没有跟原告说过上述内容。网页字小,但是能清晰看出。目前也没有反驳其真实性的材料。从来也没有告知原告要与其签订合同。网页打印件,恰恰能证明招聘条件男。 [15:52:39]  
2472979 · [被告代理人一]:4.某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同证据目录。 [16:00:33]  
2472980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6:00:48]  
2472981 · [被告代理人一]:5、聘用征询函样本一份,证明互相面试后,某劳务公司要向客户方确认客户方是否满意,向我方发送征询函,如果我方确认,某劳务公司公司与面试者签订劳动合同。 [16:01:25]  
2472983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6:01:40]  
2472985 · [被告代理人一]:6.某劳务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某招聘网站金牌HR推广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其广告是某劳务公司发布的,不是被告让某劳务公司发布的。 [16:02:38]  
2472986 · [原告代理人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招聘广告确实是某劳务公司发布的,但招聘单位是被告。 [16:03:12]  
2472987 · [被告代理人一]:7.李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李某不是被告的员工,不负责被告公司的招聘,他是某通信公司派遣到被告公司的员工。 [16:03:49]  
2472988 · [原告代理人一]: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使是劳务用工,也可以负责一些招聘的工作。 [16:04:03]  
2472997 · [审判员]:涉诉争议没有经过劳动仲裁? [16:28:18]  
2472998 · [审判员]:原告是否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16:28:33]  
2472999 · [原告]:没有。 [16:28:40]  
2473000 · [审判员]:原告方,除了你方提交的证据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方是因性别问题才不录取你? [16:29:20]  
2473001 · [原告]:没有。 [16:29:35]  
2473002 · [审判员]:原告方在庭前要求追加劳务公司是什么理由? [16:30:03]  
2473003 · [原告代理人]:是共同侵权,是一个事实,招聘条件,任职条件男,某招聘网站、被告与某劳务公司共同侵权。 [16:30:33]  
2473004 · [审判员]:如何认定的共同侵权? [16:30:45]  
2473005 · [原告代理人]:某招聘网站是发布方,其有义务审查发布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要求;某劳务公司在手挽手官网上发布了被告的招聘广告,任职条件为男,默认了招聘条件,所以共同侵权的。我们要求保全一份证据,该广告中的公司是被告,被告默认了该条件。请法庭核实,被告是否一个女性快递员都没有。 [16:31:19]  
2473006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证据还有无提交? [16:33:01]  
2473007 · [双方]:没有。 [16:33:27]  
247300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6:36:05]  
2473009 · [原告代理人一]:一、被告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被告的答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且原告确实收到损害。作为女大学生收到就业歧视是不争的事实。我方起诉的是原告招聘条件来起诉的,与被告是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无关。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看出原告被拒绝录用确实是因为原告是女性,妇女保护法、劳动法、就业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性就业。原告选择被告公司做快递员就是因为被告公司的邮件较轻。原告身体条件也是很好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中不连续负重是适用法律不正确。二被告陈述原告恶意诉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保留追究被告侵权的权利。被告陈述原告制造诉讼陷阱,原告录像是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事实上该类案件已经有三类,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指的鼓励的。从顶层设计来看,都是在反歧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反对性别歧视,原告虽然没有票据来证明原告收到性别歧视的损害,但是原告心理生理上留下的阴影是长久存在的。被告答辩的内容证明女性是可以从事投递员工作的。原告向当当网调查,其有30%的女性投递员。 [16:39:49]  
2473010 · [被告代理人一]:一、如果广告存在侵权,应由广告发布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该则广告如果存在就业歧视,应由某劳务公司承当侵权责任,而不是被告。二、原告在接到面试通知过程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原告向某劳务公司投递简历,并接到某劳务公司的面试通知,被告和某劳务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是劳务承揽合同,工作是为了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面试也是相互的,被派遣方面试也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面试,所以如果在缔约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方也是劳务派遣公司。本案中不存在就业歧视,从某劳务公司的员工的言行可以看出不存在就业歧视的事实。李某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是同力达公司的员工,是某通信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有对其存在就业歧视的事实。三、我国女职工就业范围第1.3条明确规定女性工作的负重标准,投递员的工作非常辛苦,邮件重量不一,邮件有大有小,假如原告成为被告的员工,有邮件超过25公斤,那被告让原告搬运就是违法了,这样也会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原告是学习美术的女大学生,原告选择只招聘男性的快递员工作,且原告自始至终一直在录音录像,原告保护自身权益,原告也有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6:40:45]  
2473011 · [原告代理人一]:原告的代理意见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引用的文件是在附录中的,附录就是需要修改的,所以引用不正确。被告所述不录用女性工作人员,就是一种歧视女性的事实。原告起诉的是侵权,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强调的合同相对性与本案无关。被告强调招聘广告如果存在侵权,侵权责任也是发布广告方承担,但根据新的广告法,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41:01]  
2473012 · [被告代理人一]:原告陈述在附录中的就是需要修改的,就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16:41:38]  
247301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42:31]  
2473014 · [被告代理人一]:不同意。 [16:42:41]  
2473015 · [审判员]:鉴于双方存在分歧,法庭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6:43:16]  
2473016 · [原告代理人一]:坚持我方明确的诉讼请求。 [16:43:33]  
2473017 · [被告代理人一]:坚持我方答辩和辩论意见。 [16:43:44]  
2473018 · [审判员]:将原告所有证据原件退还给原告,被告方除证据3以外全部退还被告。 [16:43:59]  
2473019 · [双方]:收到。 [16:44:07]  
2473020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双方可于5日内来庭阅看今日的庭审笔录。 [16: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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