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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3-19 12:07:50 来源: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03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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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09: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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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09: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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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1989年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 委托代理人何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莲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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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吕明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超,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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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北京森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7至8层A705。法定代表人张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德,北京森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09: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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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刚才书记员核对了各方到庭人员的身份情况,询问各方对另外两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09: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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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各方到庭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本次庭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案立案后,经法庭审查,认为北京森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赵世奎,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宋志勇同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骆芳菲担任法庭记录。 [09: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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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 [原告]:收到了,不要求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第三人]:了解,不要求回避。 [09: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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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起诉状一致。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F02841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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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原告]:没有,直接提起诉讼。 [审判长]:被告,原告陈述的其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属实吗? [被告]:属实。 [09: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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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各方陈述一下各自的诉讼理由。首先请原告概括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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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之父陈某某(以下称陈父)于2014年7月23日入职第三人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员,工作地点为朝阳区北苑路某小区警卫室。2014年11月15日,陈父在警卫室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陈父符合肝损害猝死。后原告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原告之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故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09: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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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 [09: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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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答辩状一致。陈父与第三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没有为陈父缴纳工伤保险。陈父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具有法定排除工伤的事由。第一,陈父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调查,可以认定陈父上班时间是7:00-11:00,工作内容是小区门卫服务,工作地点是小区岗亭。事发当天,陈父上午上班,10:45张某接班,14:56韩某接班,18:46张某接班,期间陈父未离开岗亭。18:44,张某发现陈父情况不对,报告队长,队长先后拨打了120,发现陈父已经死亡后拨打110报警。也就是说,陈父虽然是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当时并不是其工作时间,而是在岗亭烤火、聊天。因此,陈父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二,陈父有醉酒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司法鉴定,陈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00.0微克每毫升,即9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原告所在公司也不认可陈父属于工伤,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09: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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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的意见。 [09: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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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2014年11月15日18:30陈父虽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发生疾病死亡,但不是在其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从早上7点到中午11点已经结束,当时只是在值班室取暖烤火。10:45张某接班,14:56韩某接班,18:43张某接班,证明陈父不是在工作时间。并且陈父饮酒过量达到醉酒标准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09: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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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询问原告,你方认为陈父构成工伤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关于视同工伤的条件。 [审判长]:询问被告,你方认为陈父不构成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原因是什么? [被告]:不是工作时间,并且达到醉酒标准,其属于肝损害猝死。 [审判长]:询问第三人,你方认为陈父不属于工伤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第三人]:不是工作时间,并且是醉酒中毒死亡。 [09:2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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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本院对于本案将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作出的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依次进行合法性审查。首先请被告陈述你方具有对本案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据。 [09: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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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陈父用人单位即本案第三人注册地在朝阳区望京,因此被告具有管辖职权。 [09: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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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 [09: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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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陈述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 [被告]: 我局认定的事实是:陈父系第三人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人没有为陈父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1月15日陈父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北苑路某小区警卫室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显示陈父死亡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0微克每毫升,属于醉酒状态。陈德武的工作时间为7:00至11:00。 2014年11月15日下班后,陈父就呆在值班室烤电暖气。18:40许,晚班值班员发现其脸色不好,便通知了领导,并拨打了120,120赶到后确认其已死亡,死因为肝损害猝死。 [09:3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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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出示你方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 [09: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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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我们出示认定事实的证据: 1、《劳动合同书》,证明陈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工作内容由第三人与客户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规定。 2、《朝阳公安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关于陈父死亡的调查结论》、《死亡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15日18时30分,陈父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北苑路某小区东门警卫室被发现死亡,经化验,乙醇浓度为900微克每毫升,最终鉴定为符合肝损害猝死。以上两项证据为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 3、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出具的《陈父同志不构成工伤情况说明》、《安慧北里第二项目部保安服务合同》、2014年11月15日视频情况书面说明12页、《保安值班记录》26页。证明第三人认为陈父不构成工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调查,被告认为第三人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 [09: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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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是否有当天的保安值班记录? [被告]:没有,因为当天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提交的的记录都是之前的,证明平时的交接班记录情况。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以下为被告调取和调查取得和制作的证据材料。 4、2014年11月15日大屯派出所民警分别对韩某、张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陈父平时是上午在岗亭上班,其他时间不上班;陈父当天中午下班后一直没有离开岗亭,18时许被发现死亡。 5、2015年1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对第三人的法务王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与陈父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父的上班时间是7:00-11:00,工作内容是小区门卫服务,工作地点是小区岗亭;第三人认为陈父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且属于醉酒中毒死亡,并且体内保泰松含量超过中毒量的6倍,不应认定为工伤。 6、2015年1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认可工作内容和地点以及陈父的死亡情况,但不清楚陈父的工作时间。 7、2015年1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对韩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同证据5。 以上是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出示完毕。 [09: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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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证据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 [10: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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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完全认可。该证据能证明陈父死亡地点为值班的警卫室,以及肝损伤猝死,体内的究竟含量,不能证明死亡与醉酒之间有直接关联性,鉴定结论认定体内药物含量过量,并没有认定是醉酒致死。事发当日保安室内有多名同事及上级来来去去,没有人在笔录中对陈父喝酒有陈述; 3、第三人出具的说明不认可,属于其单方说辞。报案服务合同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单人值岗。视频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也没有看到视频,只有公司出具的说明,不能证明真实性。保安值班记录,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缺少原告当天的值班记录,如果原告工作时间真的如记录所言,应当由陈父签字。并且家属一开始跟公司沟通的时候,见到该记录有撕掉的痕迹,1月15日的纸被撕掉了,能反证明当天下午陈父是在上班。值班记录显示有一人值多个班,以及多人值同一个班的情况。并且值班记录没有看到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公司一开始说陈父当天没有上班请假了,后来有改口说上午上班,这个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4、讯问笔录真实性无法核实,内容合法性不认可。其是公司的员工,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证明。韩某的笔录中对值班交接班的陈述与被告提供的值班记录记载矛盾。张某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两名以上民警签字,形式不合法,并且张某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证言真实性;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父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是真实的,但是法务是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保证; 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7、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韩某是公司员工,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保证。 [1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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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三人针对被告证据发表你方质证意见。 [第三人]:没有异议。 [10:0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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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意见有反驳意见吗? [被告]:1、保安单人单岗是根据保安合同中明确能推断出的; 2、视频的问题,公司在行政调查程序阶段提供了视频光盘,我们也看过,因为通常没有设备播放我们之前没有提交,就只是提交了书面说明,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描述;如果原告要看我们也可以提供,; 3、保安记录大量证明陈父是在上午上班; 4、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是被告工作人员到派出所调取的,并且有两人的签字和手印,真实性是可以保证的。笔录的作证时间是陈父出事后一个小时,派出所到现场做了笔录,真实性毋庸置疑,当时是刚出事,几个保安人员都在场,派出所找了他们几个知情人做了笔。没有两人签字可能是派出所民警的疏忽; 5、根据法医鉴定,陈父是服用保泰松过量导致死亡,被告也没有说其是醉酒导致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并不要求醉酒导致死亡,只要存在醉酒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工伤。陈父的死亡是由于过量服用保泰松药物中毒死亡,可以看成是认为的原因,并且当天还存在醉酒的状态,与普通的因疾病死亡是不一样。 [10:0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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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有相应的反驳意见吗? [原告]:补充一点,关于视频,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诉讼阶段都没有见到。 [1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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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于被告称可以补充提交,你方是什么意见? [原告]:1、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并且书面记录不能保证是如实反映了视频内容,那只是公司提供的,可能有不如实反映的情况。 2、保安值班记录我们也没有见到过原件,没有陈父的签字,公司的说辞也前后矛盾。 3、保安合同无法证明是单人单岗,被告也只是说推断出来。白天人多可能安排多人,晚上人少可能单人,值班记录中也能看出有多人值同一个班的情况。 [10: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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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询问被告保安值班记录你们在收取的时候是否进行了核对? [被告]:收取的时候核对了原件的。我们收材料通常看是否是原件,如果是原件我们核对无异就收复印件。如果交的就是复印件,我们会要求进行注明。 [10: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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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本案中是否存在提交的就是复印件的情况? [被告]:原告证据中有一个材料就注明了。 [审判长]:对于当天记录缺失的问题被告是否继续了调查? [被告]:我们也问了,公司说确实没有,因为当天出了事情。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解释,当天是否有记录? [第三人]:当天出事了,太乱没有找到。 [审判长]:是否记录了? [第三人]:记了,但是没有找到。 [审判长]:在事发的岗亭是否是单人单岗? [第三人]:就是单人单岗,我们服务合同中约定东门24小时四人,我们安排了6个人,每个人两个小时,多出来的两个小时派到其他地方工作。 [审判长]:排班顺序是怎样的? [第三人]:7-11点是陈父,11-15点是张某,15-19点是韩士义某,19-23点是张吗接韩吗的班,之后的班我需要跟负责的人员核实,我是法务不清楚。 [审判长]:不算重复的是几个人? [第三人]:六人次,四个人。陈某之前是谁接班我不清楚。 [10: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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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被告概括说明你方主张事发当时陈父不是在工作时间,并且存在醉酒的情形,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说明哪些证据能证明? [被告]:工作时间的证据有光盘和第三人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光盘和书面说明是被告工作人员核对过了情况一致,保安值班记录中的大量记录,以及派出所询问记录都能证明。11月15日其实有一份值班记录,没有体现出陈父的上班情况,反而有11:05-15:05期间的张某的记录。鉴定报告能证明醉酒的情况。 [10: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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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履行执法程序的情况。被告,你局履行程序方面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11: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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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到20条的规定,规定了申请提出主体,提出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调查的程序,作出决定的期限。《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也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类似的。另外《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这些也是我们依据的程序规定。 [11: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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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结合你方证据说明说明本案履行程序的具体情况。 [11: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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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有: 8、《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及理由。 9、原告和陈父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第三人的企业信息,证明第三人注册地在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被告具有相应的管辖职权。 11、《律师事务所所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律师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办理工伤认定情况。 12、《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补正相关材料。 13、《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相关说明。 1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15、《授权书》、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授权王某办理陈父工伤认定事宜。1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告知第三人举证责任。 1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并送达各方。 [11: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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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履行程序的证据以及他的陈述主张发表你方的意见。 [原告]:程序方面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都认可,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征询我们对公司提交的材料的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程序方面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辩驳意见? [被告]:在行政程序期间被告继续调查得出结论,没有规定要征询原告的意见,但如果有需要核实的问题会进行询问。 [11: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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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请陈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适用依据。 [11: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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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结合本案情形,陈父虽然是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当时并不是其工作时间,而是在岗亭烤火、聊天。因此,陈父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司法鉴定,陈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00.0微克每毫升,即9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本案中陈德武不是在工作时间,并且有醉酒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我们还是认为陈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是十五条规定,并且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继续举证,但是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法律适用有异议吗? [第三人]:没有异议。 [11: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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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依据行政诉讼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也有权利向法院提交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证明证据提交。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第三人]:我们有证据,之前都已经向被告提交了。 1、事发当天能反映几名保安交接班情况的录像,中间是没有剪辑过的原件,从陈父上班开始一直到死亡。视频我们之前给原告代理人都播放过了; 2、保安合同原件,复印件之前已经提交了被告。证明我们的岗位是单人单岗,当天事发时陈父已经下班。 [审判长]:视频光盘原告是否看过? [原告]:没有完整看过。 [审判长]:因视频时间较长,现在法庭送达原告,请原告观看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各方是否同意? [原告]:可以。 [被告]:可以。 [第三人]:可以。 [11: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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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原告在下周二17:00之前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的法律责任自负。第三人请在下周二上述时间之前再想法庭提交一份光盘、保安合同的复印件,逾期视为你方不提交上述证据。 [审判长]: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光盘我们就不看了,第三人证据能证明陈父不再工作时间。 [审判长]:关于本案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各方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保安值班记录是整本的,而不是拆开的单页。所以死者亲属才看到了由撕掉的痕迹,第三人代理人称有单页找不到的情况是不可能的。一开始说没有11月15日的记录,后来又说有一页,这是矛盾的,我们希望对方提交完整的当天记录。 [被告]:光盘的问题我解释一下,不是我们不提交,是因为公司只给我们交了一份,我们也不方便自行复制,并且有核对过的文字说明,就没有再向法庭提交。 [第三人]:对保安记录的问题,我解释一下,陈父下班,张某接班,签的值班记录,当时陈父没有签,我们找不到那张,下面接班的人我们都有。 [11: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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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到底是没有签还是找不到了? [第三人]:找不到了。 [审判长]:是整本还是单页? [第三人]:就是一张纸,等一段时间了再整合订到一起。 [原告]:我们看到就是整本,不是单页的。 [11: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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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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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认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决定合法。假定真实情况对的,但是被告没有尽到调查责任,搜集证据、征询原告意见。被告做的不够,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发生死亡,视频没有作为证据提交,也没有征询我们的意见,书面说明只是单位单方做出的,包括保安值班记录也是单位单方制作并且不完整; 2、单位认为陈父不是工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单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 3、本案证据中出现了多处疑点。家属亲眼看到值班记录当天那页被撕掉了,一开始公司称当天陈父请假没有上班,现在的说法有矛盾的。对方的说法是不合常理的,陈父下班了在岗亭从11点到18点不吃饭不出来,不和常理。通常只有因为工作原因才会这样。询问中称陈父是躺在那里,也是不和常理的。可以推定对方有证据而不提供。完全有可能陈父上午上了班,下午继续,或者中间休息一下又接着上班; 4、本案中的醉酒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以此为由否认工伤。 [11: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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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陈父的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看出是因服用保泰松药物过量导致肝损害猝死。陈父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从公司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行政程序中也询问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陈父是在上班时间,其表示没有,被告充分保障了原告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要求醉酒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只是说存在情形就不能认定工伤,原告对法律规定有异议是没有依据的。在工伤认定阶段,被告充分保证了各方提交证据的权利,程序合法。陈父是非正常的死亡,服用药物过量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的通常情形。并且陈父有醉酒的情形,必然会导致肝损伤,与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陈父不在工作时间,是有证据链条可以证明的,包括派出所的调查,被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以及单位的考勤和值班记录等,证明陈父死亡时不在岗,不在工作时间。原告称陈父死亡时可能在上班,是没有依据的猜测。陈父躺在值班室是因为宿舍没有暖气,也是可以躺下人的,也是符合常理的,视频中反映出陈父也是曾经出过岗亭的。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1、录像是早晨9点10分左右陈父进了岗亭,也能证明我单位单人单岗; 2、对方说陈父连续值班,不符合常理,十二个小时不吃饭不休息不符合常理。 [11: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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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对方称死亡原因是中毒等,法律没有规定如服药过多死亡就不是病亡。 [被告]:即使陈父当时符合视同工伤,但只要存在醉酒就不能认定工伤。 [第三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如果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或者其他综合性意见,可以在下周二17:00之前内向法庭提交,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将作为参考。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请概括陈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主张。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坚持参诉意见。 [11: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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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继续开庭或宣判的时间另行通知。庭后请各方当事人核实庭审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1:2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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