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
|
房产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6-18 15:32:02 来源:顺义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93 字号:大 中 小 |
|
·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2:50] |
|
2515808 |
·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3:53:03] |
|
2515809 |
· |
[双方]:听清了。 [13:53:11] |
|
2515839 |
· |
[原告]:原告张某,别某。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肖伟宾,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玉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3:57:47] |
|
2515841 |
· |
[被告]:被告,张某伟(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楠,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13:58:14] |
|
2515844 |
· |
[第三人]:李某。(未到庭) [13:58:45] |
|
2515846 |
·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9:20] |
|
2515849 |
· |
[双方]:无异议。 [13:59:33] |
|
2515860 |
· |
[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4:00:40] |
|
2515867 |
· |
[审判员]: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黄敏独任审判,书记员倪晓铭担任庭审记录。 [14:01:52] |
|
2515868 |
·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14:02:12] |
|
2515870 |
·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4:02:26] |
|
2515872 |
·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2:38] |
|
2515876 |
·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03:04] |
|
2515928 |
· |
[原代]:(宣读诉状) [14:15:36] |
|
2515930 |
· |
[原代]: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房屋返还过户给原告。 [14:16:18] |
|
2515939 |
· |
[被代]: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1月,原告向张某伟借款20万元,原告愿意拿涉诉房屋做抵押,双方到公证处做了贷款抵押公证,公证费由原告承担。同时,张某伟向原告张某打了约定的20万元,原告也出具了收条。当日,到顺义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额为20万元。 [14:18:45] |
|
2515956 |
· |
[被代]:2013年11月25日,二原告第二次向张某伟借款20万,张某伟与二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原告张某账户打入20万元。2014年2月11日,二原告第三次向张某伟借款,这次借款金额为30万元,并且愿意再次以涉诉房屋作为抵押。张某伟与被告签署借款合同后,张某伟向原告别某账户打入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连同之前的借款,被告共向原告的儿子借款70万元整,并且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伟多次要求返还,原告表示无力返还。被告张某旺得知后,认为房屋地理位置方便,愿意购买后抵消张某伟的欠款及利息,张某伟表示同意。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7月,原告将涉诉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被告更换了门锁。2014年9月15日,办理完过户手续。2014年9月17日,被告发现二原告撬开房门又搬回涉诉房屋居住。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不诚信,拒绝依照借款协议偿还借张某伟的70万元所致。本案由最初的民间借贷演变为房屋买卖,被告认为最大的受益者是原告。借款金额的本金加利息如果计算到今天,其金额比涉诉房屋的价值还要高。 [14:29:20] |
|
2515958 |
· |
[被代]:即使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设定了抵押权,张某伟通过诉讼同样可以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 [14:29:57] |
|
2515960 |
· |
[被代]:这样就不会出现原告所主张的显失公平。 [14:30:25] |
|
2515964 |
· |
[被代]: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被告认为应当同时判定涉诉房屋解除抵押的行为无效。 [14:31:37] |
|
2515968 |
·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14:34:00] |
|
2515973 |
· |
[原代]:1.公证文书1份,复印件,办理完公正手续后,我方没有拿到原件。复印件是我们诉讼之前去公证处调取的。2.借款合同复印件,二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所称的20万;3.存量房屋买卖合同1份,复印件,证明二原告对房屋买卖事实并不知情;4.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由房管局开具,证明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 [14:36:04] |
|
2515990 |
· |
[原代]:2013年11月初,我们的儿媳妇尉某逼着我们要房本,声称“要活一块活,要不谁都别想活”,她拽着我就上阳台,我老伴就劝我先把房本给她,先活着吧,于是我们就把房本给了她尉某。 [14:42:48] |
|
2515993 |
·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43:04] |
|
2515994 |
· |
[被代]: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14:43:33] |
|
2516001 |
· |
[被代]:原告称证据证明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手续,我们认为二原告都是成年人,在反复地去公证处、房管局办理手续、签署文件的情况下称其不知情难以让人相信。原告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是在办理过户时签署的,是提交给房管局备案用的,这里的成交金额不是真实金额。 [14:45:28] |
|
2516002 |
· |
[被代]:其目的是为了避税,所以少写了,稍后我方有证据提交。 [14:45:56] |
|
2516004 |
· |
[审判员]:原告,你所提交的证据中含公证书、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中的签名都是本人签字吗? [14:46:50] |
|
2516005 |
· |
[原代]:公证书、借款合同是,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我们签的。 [14:47:23] |
|
2516006 |
· |
[审判员]:被告举证。 [14:50:11] |
|
2516008 |
· |
[被代]:第1组证据:2013年11月14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公证书中有2013年11月1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013年11月13日,工商银行汇款凭证1张,同日收条1张。 [14:50:52] |
|
2516014 |
· |
[被代]:用于证明原告与张某伟签署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伟如月履行了付款义务,二原告也如数收到了这20万元的第一笔借款。借款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14:54:52] |
|
2516020 |
· |
[被代]:第2组证据: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张某伟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20万元,以及同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1份。上面的手印都是原告自己的手印。 [14:56:46] |
|
2516022 |
· |
[被代]:证明目的同第1组证据。 [14:57:03] |
|
2516026 |
· |
[被代]:第3组证据:2014年2月11日,张某伟与二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金额为30万元,以及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1份,原告出具的收条1份。 [14:59:04] |
|
2516028 |
· |
[被代]:证明目的同第1组证据。 [14:59:24] |
|
2516030 |
· |
[被代]:第4组证据:从房管局调取的(2013)D805号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金额20万元,,(复印件)和(2014)D109号民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金额50万元,(复印件)。证明在涉诉房屋设定抵押权是二原告自愿的,这两份合同是当着房管局工作人员的面签署的。 [15:02:08] |
|
2516041 |
· |
[被代]:第5组证据:二原告与被告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证明涉诉房屋卖给被告是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正文是被告书写的,签字部分的签字和手印都是二原告本人签的,骑缝是原被告三人共同签的。房屋成交价是88.2万元,而并非原告主张的53万元。在该合同第13条补充条款一栏中,原告对之前签署的公证委托书的效力以及受托人的代理权限进行了确认。 [15:05:33] |
|
2516045 |
· |
[被代]:该合同尾部签名部分是本人所写的。首页出卖人是张某旺所写的。 [15:06:52] |
|
2516052 |
· |
[被代]:第6组证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缴款书,证明被告承担了相应过户税费。 [15:11:49] |
|
2516056 |
· |
[被代]:第7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实被告张某旺是涉诉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人。 [15:12:37] |
|
2516057 |
· |
[被代]:第8组证据:公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来自公证处,证明二原告委托第三人李某伟办理涉诉房屋有关事宜。 [15:12:56] |
|
2516060 |
· |
[审判员]:原告质证。 [15:14:29] |
|
2516067 |
· |
[原代]:第1组证据,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是二原告去办理的,不认可借款合同的证明目的,因为2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不是二原告,是二原告的儿媳妇持有,且相关银行卡也在她手中。且没有做公证的目的。因为已经有房屋抵押合同,足以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他们办理公证的目的是办理委托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非法占有二原告的房屋,其真正目的。不认可20万元收据的真实性,收据的签字不是二原告的,我们申请做司法鉴定。公证书中的借款合同是二原告本人签的字。 [15:19:45] |
|
2516068 |
· |
[原代]:第2组证据,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这份借款合同不是二原告所签。认可20万元的汇款凭证,但原告没有收到这笔钱,这笔钱对应的卡号是原告儿媳尉某在银行开设,款项也是尉某占有。 [15:22:02] |
|
2516070 |
· |
[原代]:我们申请对该合同的签字做司法鉴定。 [15:23:00] |
|
2516071 |
· |
[原代]:第3组证据: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这份借款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是二原告所签,但二原告签字时不知道签署的内容,且这份合同在最后一页没有注明日期,仅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显然与常理不符,也与被告提交的其他合同存在矛盾。 [15:24:47] |
|
2516073 |
· |
[原代]:对30万元的转账凭证,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同此前的质证意见。对30万元的收条真实性不认可,不是原告签的,申请司法鉴定。 [15:26:02] |
|
2516079 |
· |
[原代]:对两份抵押合同,认可真实性,是二原告所签,但二原告对合同的内容不知情,二原告是老年人,是在其儿媳的胁迫下签的字。 [15:26:59] |
|
2516086 |
· |
[原告]:第一次签字是尉某说要借钱,我们签的。尉某后来骗我们说要补办手续,让我们签字时只给我们看签字页,不给我们看正文内容。 [15:28:54] |
|
2516089 |
· |
[原代]:第2份抵押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也与告不是提交的证据矛盾,这50万元不是一次性给的。两份合同第一页的内容不是二原告书写的。 [15:30:18] |
|
2516094 |
· |
[原代]:第5组证据:二原告与被告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不认可合同真实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真实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签订合同时给定金10万元,我们没有收到这10万元,并且约定剩余款项是以张某伟的借款及利息来抵消,这一条违反法律,属于流押,整个合同应当无效。因此被告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15:33:23] |
|
2516097 |
· |
[原代]:张某伟其实想占有涉诉房屋,张某旺只是张某伟的代理,二人是父子关系。 [15:34:19] |
|
2516104 |
· |
[原代]:合同是张某旺写的,不是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在3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二天签订的,不符合常理。被告主张多次向原告主张债权,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手印按在背面,不是正面,说明不想让原告看到合同的内容。我们申请法庭对房屋买卖合同做司法鉴定。 [15:41:20] |
|
2516106 |
· |
[原代]:针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对两份缴款书没有意见,但避税违法。有契税票据不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5:42:18] |
|
2516107 |
· |
[原代]:第7组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真实性认可。但我们认为被告取得房本的方式不合法,不应当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15:42:54] |
|
2516108 |
· |
[原代]:第8组证据:公证书(复印件),认可真实性,但我们认为被告取得证据的途径不是从公证处,而是从李某伟或其他途径取得的,申请法院调查。 [15:43:37] |
|
2516111 |
· |
[原代]:二原告也不知道公证书中委托的内容,二原告不认识李某伟。我们没有证据证明。 [15:44:15] |
|
2516115 |
· |
[审判员]:被告,解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 [15:45:21] |
|
2516117 |
· |
[被代]:我之前没有向委托人了解的很详细。 [15:45:36] |
|
2516119 |
· |
[审判员]:庭后五日内,核实并补充说明第5组证据二原告与被告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以及如何达成合同协议、价款支付方式、10万元定金支付情况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 [15:47:23] |
|
2516121 |
· |
[被代]:好的。 [15:47:33] |
|
2516123 |
· |
[审判员]: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谁去办理的? [15:47:59] |
|
2516124 |
· |
[被代]:是第三人即被委托人李某伟办理的。 [15:48:18] |
|
2516126 |
· |
[审判员]:庭审后五日内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旺办理过户手续等具体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庭。 [15:49:05] |
|
2516127 |
· |
[被代]:听到了。 [15:49:13] |
|
2516128 |
· |
[审判员]:再次明确你们的诉讼主张。 [15:49:53] |
|
2516136 |
· |
[原代]:我们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确认2014年9月15日和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张某旺和张某伟是亲属父子关系,占有了原告的房子,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是变相的实现抵押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李某伟和张某伟、张某旺串通,损害二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15:53:13] |
|
2516137 |
·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庭后提交代理意见。 [15:53:57] |
|
2516138 |
· |
[原代]:听清楚了。 [15:54:40] |
|
2516139 |
· |
[审判员]:签名、手印等要分开鉴定和收费,你们确定要鉴定吗? [15:55:35] |
|
2516140 |
· |
[原代]:明白,我们坚持鉴定。 [15:55:47] |
|
2516143 |
· |
[原代]:申请鉴定2013年11月25日借款合同、2013年11月25日的收条,2015年11月3日的收条,6月12日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字和指纹鉴定。 [15:57:03] |
|
2516145 |
· |
[审判员]:原告,告知你们5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15:57:46] |
|
2516147 |
· |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 [15:58:06] |
|
2516148 |
· |
[审判员]:鉴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今天开庭就到这里,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5:58:36] |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