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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称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持卡人状告发卡行
添加时间: 2015-5-15 9:38:35 来源:二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758    字号:

 

249469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14:14:30]  

249470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6:00]
 

2494713 · [审判长]: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略)。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双方]:无异议。
[14:18:08]
 

2494722 ·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出庭人员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银行与被上诉人杨某之间借记卡纠纷一案。本案是上诉人某银行不服北京市西城区(2014)西民(商)初字第1649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本庭由本院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孙兆晖、法官郭菁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孙兆晖主审本案。由杨光担任本案法官助理,书记员崔亚楠担任法庭记录。各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 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20:56]
 

249472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最后陈述的权利。
5、上诉人有放弃、变更上诉请求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各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审判长]:开庭审理主要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四个环节。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双方听清了吗?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14:22:07]
 

249475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陈述你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人]:上诉请求是,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被上诉人杨某诉我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我行向被上诉人赔偿存款损失35 308.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682元诉讼费。我行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任何认定,而是基于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予以受案处理,因此应适用最高院规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关于事实证据部分的意见,本案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并没有作出任何认定,若涉诉交易为第三人盗取,则应属于经济犯罪,若涉诉交易为被上诉人或其委托他人支取,则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也属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不应忽视我行权益,根据并不充分的证据做出一审判决,而应根据最高院规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如确如被上诉人所言为伪卡交易,也能还被上诉人清白。同时这种处理方式也能够避免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相违,避免了对于被上诉人的双重救济。二、片面要求银行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合理的,也是与银行卡的交易规则相违背的。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基于储蓄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银行对于储户存款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基于银行卡交易时,应有适当的界线。一审判决以银行应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为由而判决我行承担责任,这是片面的扩大了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也是不合理的。主要理由如下:1、银行卡真伪的识别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银行卡在自助机具进行交易时,银行仅能核对磁条信息及密码是否一致,并无可能对银行卡进行识别。银行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在于核对磁条信息与密码一致。对于银行卡的真伪识别问题,只有在ATM机具交易时加入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卡片识别才有可能实现,但这很明显是违背银行卡的基本交易规则同时也是不现实的。2、我行的银行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统一委托国家特许制卡机构制作的银行卡,经过国家特许机构制作的银行卡,本身就说明国家对于这种银行卡质量的认可,我行在合理范围内已经尽到最大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涉诉交易必须输入正确密码才可以完成,而被上诉人作为密码唯一持有者在密码泄漏环节必然存在过错,因此在密码环节,我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根据一审判决,我行承担银行卡识别真伪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密码泄漏的责任,在密码作为取款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不应由我行承担因被上诉人密码泄漏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对于密码泄漏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客观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4:29:16]
 

2494768 · [审判长]: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我说明一下,当时我找公安机关了,公安机关立案的前提是银行出具免责证明。
[审判长]:继续。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密码泄露不是我的过错,我对此无责任。
[审判长]:法庭归纳争议焦点,涉案借记卡盗取刷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由此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将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法庭将了解本案借记卡的交易规则;第二、本案具体交易事实;第三、了解被上诉人所持的银行卡在其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密码使用及其他交易习惯。双方听清了吗?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了。
[审判长]:双方有补充吗?
[双方]:没有。
[14:35:33]
 

2494769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方对银行提交的银行卡章程及个人业务申请书真实性是否认可?
[被上诉人]:真实性认可。办卡是公司集体给办的。
[审判长]:本案银行卡是借记卡吗?
[被上诉人]:就是借记卡,就是公司给办的工资卡。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是否有向持卡人支付银行卡账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上诉人]:有。
[审判长]:上诉人,利息标准?
[上诉人]:存款利息。
[14:36:06]
 

2494776 · [审判长]:上诉人,银行卡章程第六条的标准是存款利息吗?
[上诉人]:我庭后核实一下。
[审判长]:章程中约定的“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向被上诉人进行过提示吗?
[上诉人]:章程中有提示条款,这个是章程中的约定条款。所以我们认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提示。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针对这一条专门的对被上诉人进行提示?
[上诉人]:从章程中显示,没有专门提示。借记卡是凭卡凭密交易。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们知道章程中“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此约定条款吗?
[被上诉人]:不知道。
[14:39:27]
 

2494784 · [审判长]:被上诉人,当你得知银行被盗刷时,你方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被上诉人]: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该向我支付我银行卡帐户中减少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审判长]:上诉人,除了你方说的借记卡交易规则为凭卡凭密,还有其他的交易规则吗?
[上诉人]:没有。
[14:40:48]
 

2494805 · [审判长]:涉及本案的银行卡具体的有关交易事实,你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第二项都是认可的,是吗上诉人?
[上诉人]:是,认可。
[审判长]:被上诉人,一审判决显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3万余元并有相应手续费的发生,你通过什么方式得知的?
[被上诉人]:手机短信。此操作不是我本人所为。
[审判长]:对涉案款项收款方你们清楚吗?
[上诉人]:不清楚。
[审判长]:你们能查到收款方吗?
[上诉人]:可以。但我们没有查。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得知被盗刷后你做了什么,你说一下。
[被上诉人]:我收到银行卡被取款的短信,我先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还没有挂失成功银行卡的钱就已经被取走了。之后我又拨打110报警。
[审判长]:涉案交易发生3分钟你拨打110报警?
[被上诉人]:是。
[14:46:25]
 

2494806 · [审判长]:电话报警之后呢?
[被上诉人]:我又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核实银行卡的钱是否被取走了。
[审判长]:电话报警之后你去派出所了吗?
[被上诉人]:派出所的警官建议我到银行持卡去银行取钱,证明卡在我本人身上,卡在北京。但我的卡已经挂失了,无法进行取款操作。派出所的警官建议我以密码错误操作,使银行卡被吞,证明卡在我本人身上,卡在北京。
[14:47:32]
 

2494807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去的哪个派出所?
[被上诉人]:芦沟桥派出所。
[审判长]:被上诉人,派出所的给你做笔录了吗?
[被上诉人]:当时没有做笔录。
[审判长]:被上诉人,警察见到你以后说什么了?
[被上诉人]:说已经接警。
[14:47:51]
 

2494809 · [审判长]:上诉人,涉案银行卡发生交易的时间及被上诉人补充的具体事实,认可吗?
[上诉人]:报警时间从证据看不出来,只是在接警时间有记录。吞卡时间我方认可。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认为一个小时内持卡人能够持有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进行操作吗?
[上诉人]:我方无法确认。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认可被上诉人持有的卡是真卡吗?
[上诉人]:认可。
[14:51:02]
 

2494812 · [审判长]:下面就被上诉人对银行卡的使用进行调查。被上诉人,涉案银行卡平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被上诉人]:从ATM机去过钱,去超市进行过消费。
[审判长]:被上诉人,银行卡密码你告知过别人吗?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人,卡外借过或丢失过吗?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义务?
[上诉人]:我方认为举证责任不在我方。密码设置从设置生成、使用都是由持卡人自己的行为,作为密码保管人的责任。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重大过失导致密码泄露?
[上诉人]:没有。
[14:54:34]
 

2494814 · [审判长]:上诉人,一审查明根据调取的录像显示,确有人在ATM机进行取款操作,录像你们看过吗?
[上诉人]:看过。确有人员并不代表取款人不是被上诉人,或取款人不是被上诉人委托的,就取款人的身份没有进行确切的认定。
[审判长]:上诉人,录像显示取款人是一名男子,你们注意到了吗?
[上诉人]:注意到了。
[14:55:18]
 

2494815 · [审判长]:双方,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14:57:54]
 

249481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陈述辩论意见。
[上诉人]:本案我方的观点就是法律责任的认定。我方坚持上诉意见。关于伪卡的认定,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进而认定伪卡的事实。关于借记卡的交易惯例就是磁条信息和密码的一致性。一审依据银行卡磁条可复制性而忽略了持卡人对密码和卡的保管义务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密码的使用和保管及卡片的保管、使用,持卡人负有保管和保密义务。综上,不同意一审判决。
[14:58:30]
 

2494817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我就想取出我们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就可以了,没有其他意见。借记卡规则就是霸王条款,我们也没有仔细看过。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上诉人]:没有了。
[被上诉人]:没有了。
[14:58:48]
 

249481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
[14:59:02]
 

249481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
[上诉人]: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今天庭审结束,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4:59:44]
 

24948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审判员退庭。
请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4: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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