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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
正在开庭-- 浙江建工公司与芜湖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5-15 9:30:44 来源:徐州中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65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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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活动]: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序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上诉人的,作撤回上诉处理,是被上诉人的,作缺席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或静音。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14:4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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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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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镇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甘明平,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14:4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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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津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甘友发,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玉敏,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齐敦智律师。(特别授权) [14: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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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整个庭审活动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进行的光盘会随着卷宗一并归档,双方当事人将话筒打开,准备开庭,是否听清? [14:4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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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听清楚了。 [1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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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双方当事人对地址进行确认,本庭将按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按确认的通信地址送达不到,视为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4:4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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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无异议。 [14:4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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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中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雪晴、李琳、吴丹共同组成合议庭。单雪晴任审判长,李琳主审本案,书记员侯梦池担任庭审记录。 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已在三日前告知当事人。 [14:4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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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44条、第49条、第93条、第139条、第141条、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44条、第49条、第93条、第139条、第141条、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4: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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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4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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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申请。 [14: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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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经本庭核对送达回证,双方当事人均在三日前接到本案的开庭通知、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 [14: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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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4:4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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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上诉状。(略)1、因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官调解,上诉人为了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包括放弃了70余万的保修金,根据调解协议,上诉人不应该承担审计费用。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调解书确认的工程造价不应该认定为工程审计造价。2、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可本案所涉审计费按65%计算不合理,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文件,送审造价审核增减额的收费费率最高为5%,被上诉人主张按照6.5费率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14: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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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 [14: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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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2、审计费的确定,是在双方合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上诉人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会签单上签字盖章认可,上诉人应当履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1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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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的审计费用数额应当如何计算,一审确定的审计费计算标准是否适当。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15:0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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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无异议。 [15: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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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上诉人二审期间有无新证据提供? [15: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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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没有。 [15: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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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上诉人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15: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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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没有。 [15: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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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上诉人,你在答辩时说费率的计算标准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在什么时候达成的合意? [15: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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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方在之前签订过一个2009年3月10日的补充协议,约定了由被上诉人送审,审计费用在第7条中也进行了约定。 [15: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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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补充协议中的这一条约定有无异议? [15: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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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无异议。 [15: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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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你们认为6.5%是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吗? [15: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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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远远超过了当地的计算标准,其他当地的工程都是按3%左右计算的,按照安徽省相关文件规定,最高不超过5%。 [15: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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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上诉人,按照你们第一条的上诉理由,你们认为涉案工程造价一审认定的数额是你们放弃一部分工程款之后的数额,按照这个数额来计算审计费用,导致核减的数额增加了。如果正常计算的话应该是多少? [15: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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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在审减额的基础上扣除70余万的保修金,这部分的费用不应由我们承担,这是我们让掉的费用。 [15: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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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1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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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我们认为如果让我们承担审计费用,那么对方就应该向我们提供审计发票及审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对方是代收,这个费用应由我们直接向审计部门缴纳。 [15: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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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你们双方当事人有无向审计部门交过费用? [15: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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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没有。 [15: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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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审计部门有没有跟你们要? [15: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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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没有。 [15: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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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直催我们。 [15: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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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跟你们要多少? [15: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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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按一审判决的数额638969.5元,在审计报告中有记载,这是全部的审计费,如果有核减的话,其他部分是不收费的,只收核减的费用。因此这种收费比例不是按整体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收取。 [15: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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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这个收费方式是他们告诉你的? [15: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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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报告上有约定。 [15: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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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5: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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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你们跟审计单位签订工程造价鉴定协议,为什么不让我们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协议应该是三方协议,审计报告也是三方签字确认才能产生效力的。 [15: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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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由被上诉人对工程造价送审,上诉人只是按约定承担审计费用,因而被上诉人作为送审主体与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协议是正确的。审计报告最终的确认也是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具有约束力。 [15: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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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补充说明一点,我们只是按照中院调解协议对造价鉴定的数额予以认可,对于审计报告中的其他条款,我们一律都不认可。当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把整份的审计报告交给我们,只是交给我们一张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会签表。 [15: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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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双方还有其他问题要问吗? [15: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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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没有。 [15:2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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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庭调查结束。综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法庭进行法庭小结。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之间签订了4份有关丰县萃文园小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就工程款纠纷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出具了(2012)徐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以及给付方式。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2月27日的调解笔录中确认,涉案的审计费、配合费由双方另行解决。现双方因审计费的计算方式、计算数额产生争议进行诉讼,上诉人认为审计费的核减额应当包括其在(2012)徐民初字第0107号案件调解过程中自愿放弃的70余万元质保金,另外上诉人认为审计费计算标准一般是3%,最高不超过5%。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以上事实经过以及争议的主要内容有无异议? [15: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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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没有。 [15: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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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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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上诉意见及庭审意见。 [15:3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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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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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答辩意见和庭审意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的送审主体,审计费承担,因而应当按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工程造价最后的认定是审计部门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的结果,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或者不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不能改变结果。审计费的比率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产生的,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送审协议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上签字认可是上诉人接受条款约束的结果,因而上诉人应当按审计报告上所明确的数额承担审计费用。 [15:3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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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庭辩论结束,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新的辩论意见,庭后三天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照法律规定,调解、撤诉必须当事人自愿,根据法院工作纪律,法官无权强迫当事人。如果你认为调解、撤诉影响你的权利,可以拒绝,你的拒绝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下面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15: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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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同意。 [15: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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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调解工作庭后进行,如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3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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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15: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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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3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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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逐页签名(及电话号码、日期)。 [15:3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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