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房产纠纷
在在开庭--因翻建出资,与父母争房产权
添加时间: 2015-3-9 13:41:10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23    字号: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39:25]
 
246186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某宇,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赵某清,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通州区某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平,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农民,住该村。
[审判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10:43:56]
 
2461872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赵某宇诉被告赵某清、张某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46:28]  
2461873 · [审判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徐宪龙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析鹭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询问双方当事人,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48:48]
 
2461874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0:53:08]
 
246188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0:56:17]
 
2461883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原告]:诉讼请求有变化,我请求确认某村某号院内最北边一排正房归我所有,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一致,没有变更。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
[二被告]:没有意见。
[10:59:46]
 
2461890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1:02:21]
 
246190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原告]:(1)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原件),证明房屋登记在赵某清名下。
(2)村委会证明一份(原件),证明我父亲赵某清和土地使用证上的赵某某是同一个人。
(3)村委会证明一份(原件),证明某村某号院内的建筑情况。
(4)出资证明(原件),证明赵某宇出资一万元。
(5)独生子女证(原件)邢各庄村委会证明一份,新华大街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清夫妻仅有一个子女赵某宇,该赵某宇与独生子女证上的赵某宇是一个人。
[11:06:34]
 
2461914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员]:把证据一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据二某村委会证明、证据五独生子女证的原件退还给原告。
[原告]:好的。
[11:08:09]
 
2461919 · [审判员]: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被告]:没有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1:10:54]
 
246192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你们两个是什么时间结婚的?
[被告]:1985年5月1日,就这一个孩子,没有其他子女了。
[审判员]:被告,房屋翻建之前的老房子有几间?
[被告]:翻建之前是两排,前后各四间,这两排旧房也是我俩婚后建的,就是我们俩出资,没有其他人出资了。
[审判员]:被告,现在某号院内房屋情况?
[被告]:三排正房,都是四间,翻建的时候除了我们一家人没有其他人出资了。
[11:12:14]
 
2461927 · [审判员]:原告,把你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你们俩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向法庭提交。
[原告]:好的。
[审判员]:下面核对一下信某的身份信息,信某(原告之妻),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某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信某]:是的。
[审判员]:信某,你们俩登记结婚的日期是什么时间?
[信某]:2013-12-25。
[审判员]:信某,刚才法庭询问的双方家里的情况,是否属实?
[信某]:属实。
[11:14:07]
 
2461929 · [审判员]:信某,翻建的时间他们写的是2010年,有问题吗?
[信某]:没有问题。
[审判员]:信某,你对你爱人向父母要这四间房,并且登记在他的名下,是否有意见?
[信某]:没有意见。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
[11:15:24]
 
246193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员]:双方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致。
[被告]:与答辩意见一致。
[11:17:35]
 
2461940 · [审判员]: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被告]: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
[11:18:47]
 
2461954 · [审判员]:鉴于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法庭进行一下调解,双方同意吗?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11:19:12]
 
2461970 · [审判员]:和你们双方说一下,因为今天来的都是你们家里人,你们必须保证你们向法庭的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果你们对于房屋的处理侵犯了案外人的利益,做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情况,本协议将依法被撤销,你们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经本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号院内北数第一排正房四间归原告赵某宇所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赵某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下面该双方当事人宣读调解协议内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1:21:20]
 
246197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本开庭笔录上签字之日起,本调解协议内容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1:23:52]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