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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
添加时间: 2015-3-3 12:23:35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958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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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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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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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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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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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男,汉族,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刘某之妻),女,汉族,住址同刘某。 委托代理人成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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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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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法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丁影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 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有权举证; 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 [10:2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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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清楚。不申请 。 [被告]:清楚。不申请。 [10: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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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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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就本案房屋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本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单价为人民币435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付给被告定金30万元,并约定该的定金在付款时冲抵房款。该买卖和农第五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14日正式交付该房屋,并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现早已过约定腾房时间,但被告拒不履行腾房义务,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处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交付于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原告]: 没有变化。 [10: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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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双方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签订卖房协议实际上是为了掩盖一起非法的高利借贷行为。真实情况是案外人刘三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息20%,第一个月的6万元利息于借款次日转入原告帐户。我们有理由相信是原告和刘三在合伙骗被告的房屋。退一步讲,即使这个协议是真实的,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这个房子是燕化公司的集资建房,是福利性质的,没有完全产权,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在刘三借了30万元以后,被告和刘三一起向原告还款50万元,既使是房款也早已还完了。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补充意见吗?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所述借款事实与本案的房屋买卖纠纷并不相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二手房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合同。 [11: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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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五份证据。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本案诉争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证据2:房山区某房屋集资建房方销售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该房屋是由被告刘某购买;证据3:转帐凭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证据4:被告写的30万元收条及被告之妻王某写的声明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3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证明王某对该案知情并同意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证据5: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钥匙一把。 [11: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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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二手房销售买卖合同上被告的签字确实是刘某所签,但这是根据原告的要求签订的。原告是某担保投资公司专门放贷人员,他说他们放贷从不打借条,都是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不真实的。首先房屋单价仅4350元,这个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9月份,当时房屋价格应该是1万多元,被告不可能以这样的低价出售房子;其次是约定定金30万元,从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给付这么多定金。合同第7条,多长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写,还有第12、15条权利义务条款,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协议不可能不填写这些条款。这恰恰是原告为了放贷而制作的格式条款。再次,这个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是9月份,不可能约定9月份就腾房。 原告提交的收条是因为实际借款人刘三还不上款,所以还款期限延长了一个月。王某的声明确实是本人所写,但当时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王某在外打工,并不知情。后来因为刘三还不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和刘三通话的时候,王某才知道了这个情况。原告意识到刘三还不上款,在7月份逼迫被告和王某到原告的办公室写的这个声明。 关于转帐凭证,原告确实是在4月14日将30万元打入了被告的农行卡账户中,但这张卡是原告的司机带着被告现办的新卡,转完帐以后这个卡并没有给被告,而是由原告亲自带着被告到南街的农行把6万元利息转入了第三方某某国的帐户。转这笔利息的时候由于被告刘某的银行卡未开通第三方转帐功能,钱并不是当天转的。而是在第二天,由原告带着被告到农业开通了第三方转账功能,再由原告操作、被告输入密码,给第三人某某国转了6万元。 对集资建房合同确实是被告和燕化公司签订的,恰恰说明这不真实的买卖协议,如果是真实的,不可能把原件押在买房人手里,而且这个房子是集资建房,被告没有完全的产权,被告没有权利出售。 [11: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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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事实有要补充的吗? [被告]:我想先把整个过程陈述一下:被告只有涉案这一套住房,如果把这房子卖掉的话,老人和孩子就会居无定所,因此被告刘某根本不可能会出售自己唯一的住房。 首先说下被告和案外人刘三的关系。被告和刘三是多年的同事,刘三在2010年9月份挂靠了一个北京雨昊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燕山注册成立了雨昊公司第二分公司。刘三成立的是房地产“经纪”公司,但是他却跟同事说他有房地产,他还带着同事到韩村河的一个工地上,声称这是他的工地。这些同事对这个公司的性质不是很清楚,并不知道这个公司其实只是个中介。刘三跟同事们许下了很多好处,就这样刘三利用这个公司诈骗了同事很多钱,他还让很多人办信用卡供他使用。 被告是在刘三的要求下跟原告借高利贷。原告和其父亲开了一个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放高利贷。2014年4月13日刘三找到被告说需要资金,被告说没有办法借钱了。刘三就说用被告的房子借高利贷,就借两个月,本息由刘三自己偿还,而且还说他家的购房合同也押到原告那了,而且还让被告别告诉被告的妻子。被告就跟着刘三到了原告的办公室,整个借款的过程被告都没有参与,就是原告方几个人和刘三的几个人一直在说这个事。后来原告的爱人就打印了一份购房合同,原告把空白的数字填完,让被告签字。这份购房合同就押在了原告处,也没有给被告。当时就是刘三让被告干什么,被告就干什么。 被告也不清楚为什么30万元要打入被告的帐户,而且银行卡也没有给被告。原告说到银行确认一下30万元是否到帐,到帐以后再转回6万元。被告打电话问刘三剩下的24万元怎么办,刘三说让他的干儿子去取,之后刘三的干儿子就把剩下的24万元取走了,从此被告的这张农行卡就再也没有使用过。 2014年6月份原告要求被告给打一个收条,但并不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这份收条。这笔钱是刘三以前借的快到期的一笔。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求被告准备还钱,被告就给刘三打电话,刘三说还不上,说跟原告商量再延长一个月。2014年6月13日,被告给了刘三3万元,6月20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带着他爱人过来,让被告的爱人写声明同意卖这个房子。被告也想让刘三尽快把钱还给原告,好把房子要回来,就带着爱人王某去了,并写了这个声明。我们怀疑原告有霸占这个房子的想法,他们是计划、有目的的霸占被告的房子。因为刘三还不了钱,原告要求一天1万元的违约金,2014年7月20日刘三让被告转交给原告3万元。9月14日原告带人到被告家闹,有人报了警。刘三也出面了,说再延长。9月15日被告夫妇到原告的办公室签订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条也重新写了。9月17日原告又要钱,在游戏厅被告给了原告3万元,8月14日被告给原告3万元,8月底的时候刘三说他又给了原告3万元,也没有说利息变为20%了,他们变更利息也没有跟被告说,而且刘三每次还款都是通过被告来还。我们坚信是原告和刘三合伙骗被告的钱。9月21日被告给了原告1万元,10月10日给了原告3万元,10月14日又给了原告2元,10月23日给了原告4万元的现金支票,10月25日给了原告1万元,10月31日给了原告5000元,是原告爱人来取的。开始还是刘三把钱给被告,再由被告转交给原告,可后来刘三没有钱了,原告就找被告要钱,现在被告自己给了原告125000元。 [12:2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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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陈述的过程你清楚吗? [原告]:不清楚。被告讲了很多我们认为是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我们认为从原告的证据看可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被告辩称的借贷事实是被告单方的说法,从二手房的证据看,看不出所谓的借贷事实。被告说的合同的第7、12、15条是有瑕疵,但这些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被告说的,据我们所知道,有一个叫丁某的也起诉了刘某和刘三,说明被告刘某与刘三之间也有大量的经济纠纷,对被告说的原告和刘三有预谋我们不认可。 [12: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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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丙方见证人于某某是什么人? [原告]:我没有了解。 [12: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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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于某某是什么人? [被告]:我也不认识,是原告带来人的。 [王某]:于某某和我有过微信交流,这个人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 [12:2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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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下次开庭时把于某某叫过来,原告本人也需要到庭。 [原告]:可以。 [12: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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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是怎么谈的? [原告]:是双方约定的,当时是被告有经济上的困难,着急卖这个房子。 [审判员]: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是多少? [原告]:不清楚。 [审判员]:被告,你的房子的面积有多大? [被告]:92.96平方米。 [审判员]:你买的时候是多少钱买的? [被告]:我是2007年买的。 [审判员]:为什么你们当时谈的单价是4350元? [被告]:当是是原告写的。 [审判员]:这个单价是谁说的? [被告]:他说是根据借款30万元算的。 [1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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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时有谁在场? [被告]:有原告和原告的父亲,还有一个外号叫“小辫”的人,我和刘三,还有刘三找的一个人。 [12: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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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三为什么找你? [被告]:我和刘三是同事,他平时也不上班。他带着我们一个同事到韩村河一个工地看工地,跟我们说他有一个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我说我没钱,他说用我这个房子借点钱,借二个月。因为之前他用过我的购房合同管一个叫某松的人借了钱,就在房山火车站附近的一个茶楼里,刘三把我的购房合同拿走了。当时他借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都是刘三办的,他不让我出面,过了一个月就还给我了。后来刘三跟丁某还有过一个租赁合同。 [被告代理人]:刘三和丁某签租赁合同是50万元,也是非法高利贷。 [12: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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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代理人王某,有一个声明是你签的吗? [王某]:是我签的,是2014年6月份签的,事后才知道是4月14日。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签这个声明? [王某]:我拿不出30万元,刘三也拿不出30万元,我们也没有别的房子,我们相信刘三能把我们这个房子还回来,没有别的办法才签的这个声明。 [12:3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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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有没有找过刘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刘三有没有给原告打条? [被告]:没有。都是刘三给我打电话,我从刘三那拿钱给原告送去。 [审判员]:你们说的还款的事实,从8月到11月份还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还的吗? [被告]:是。 [审判员]:原告给你们打条了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一共还了多少? [被告]:总共还了50万元。 [审判员]:这50万元都没有书面的证据? [被告]:有录音。 [12: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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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在你们陈述的事实中有报警,当时刘三在场吗? [被告]:第一次刘三在场,第二次刘三就已经找不到了。 [审判员]:民警怎么解决的? [被告]:因为是别人报的警,民警说别吵到别的居民。 [审判员]:当时民警用执法仪录像了吗? [被告]:没有。民警走了以后我有录音。 [12: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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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原告是像被告所说的做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吗? [原告]:我需要核实,他跟我说的他没有正当的职业。 [12:4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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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有没有收到被告或刘三交来的现金50万元? [原告]:原告跟我说的没有这个事实。 [审判员]:孙某华是谁? [原告]:是原告的父亲,具体职业我不清楚。 [审判员]:当时30万元的转帐是由原告转帐给被告的,还是由孙某华直接转给被告的? [原告]:是原告转给被告的,但是用的是孙某华的钱。 [审判员]: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过户的时间? [原告]:没有,因为这个房子还没有房产证。 [12: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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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是2014年9月14日正式交付房屋,在原告的5份证据中有一份证据是钥匙,当时为什么把钥匙交付给原告? [被告]:他跟我们协商怎么找刘三要钱,原告拿走钥匙就不会再上我家骚扰我们了。 [审判员]:在给钱的过程中有谁? [被告]:有被告的爱人,原告及其爱人。 [审判员]:有第三人吗? [被告]:2014年10月10日还款那天有我的一个同事在场。 [被告代理人]:开始是刘三拿钱给被告,被告还给原告,后来刘三没有钱了,也不露面了,原告就找被告要钱。 [12:4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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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有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1,照片二张(打印件),证明原告及其父亲孙某华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照片中的电话和本案起诉中的电话是一致的,可以证明原告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证据2:刘三和被告及王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及照片共39页,3张照片证明还款的地点;证据3:活期历史交易明细5张。2014年4月14日给王某某转款的明细。10月10日王某在外地,把卡给了刘某玲,刘某玲从王某的卡中取了4万元,刘某玲又从自己的卡上取了1万元,总共是5万元,由刘某玲在房山西大街农行外面把这5万元给了原告。2014年9月21日,刘三往王某的帐户上打了1万元,王某取了7500元,又从自己包里拿了2500元现金,一共1万元给了原告孙某,是在迎风大街上的建行还的。8月4日刘三转给被告2万元还给了原告,其他的还款需要调取监控录像。 [12: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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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某某国是你们担保公司的人? [原告]:我不认识,我需要核实。 [审判员]:被告,原告和你们有短信记录吗? [被告]:没有,他就是给我们打电话,就是要钱,别的也不说。 [12:5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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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因为被告提交的这些证据在庭前没有出示,我需要跟原告核实,需要7天的时间进行核实。 [12:5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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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有,是王某拍下来的几次买卖合同的变更及收条,收条打了二份,第一份收条写是6月14日腾空房子,第二次写的是7月14月腾空房子;录音光盘1张及整理的书面文字,录音时间很长,有两三个小时。 [审判员]:原告,把录音光盘回去听一下,对涉及的一些事实跟当事人核实,下次开庭中需要原告本人及于某某到庭,听清了吗? [12: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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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听清了。 [12:5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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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还有两位证人。 [审判员]:由于证人证言都是和原告孙某有关,待下次开庭原告孙某本人到庭后再由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可以。另外我们申请法庭向本案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12: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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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被告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及证人出庭,原告需要核实相关的证据,今天的庭审就到这儿,现在休庭,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12: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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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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