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为北京市居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2009年,因结婚无房特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却被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告知其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得再申请。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他人于2004年以王某的名义申购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认为,他人以其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贷款,使得原告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无法办理贷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将某房地产开发集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过程
审判员]: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王世红,女,1979年出生,汉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继革,男,汉族,朝阳区饮食服务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佟佐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艳,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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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庭公开审理原告王世红与被告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婧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4: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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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14:3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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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北京市居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2009年,因结婚无房特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却被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告知其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得再申请。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他人于2004年以原告的名义申购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三区5号楼25层1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被告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原告本人所签,也非委托他人办理,更非本人意愿,应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认为,他人以其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贷款,使得原告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无法办理贷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4: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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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011一中民终字第0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做出裁判,现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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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中王世红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合同并非王世红本人办理。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对于真实性无异议。是他人以原告的名义购房,签订合同是经原告同意的。 [14: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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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民事判决书三份。证明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子已经判给了案外人郭伟英。 证据2、购房协议复印件。证明郭伟英以原告的名义借名买房时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审判员]:原告质证。 [14: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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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并未对商品房买卖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认定。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要求被告提供购房协议的原件。合同不是原告所签,原告申请对购房合同的形成时间及签名鉴定。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庭下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14:5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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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以上证据双方当事人保存证据原件,法庭保存证据复印件,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你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来源? [原告]:从银行查的。 [14: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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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你所签? [原告]:不是我签的,现在知道是郭伟英签的。 [审判员]:原告与郭伟英什么关系? [原告]:我母亲认识她。 [14: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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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谁去办理的?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 [审判员]:办理合同时是否需要本人去? [被告代理人]:肯定需要本人去,应当带上身份证和委托手续。 [14: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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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被告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 [审判员]: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是否已经办理? [被告代理人]:已经办下来了,2005年5月31日办下来了。 [14: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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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关于涉案房屋有无其他诉讼? [原告]:以前有诉讼,现在还有诉讼。 [审判员]:原告,什么时候知道别人以你的名义购房的? [原告]:2010年8、9月份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知道的。 [14:5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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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你所说第三人以你名义办理了购房贷款,第三人为什么会持有你的身份证? [原告]:是第三人用欺骗的手段从我母亲处取得的。 [审判员]:原告对一中院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部分解释一下。 [原告]:我认为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人是以我的名义贷款,后来我知道第三人是以我的名义买的房。 [15: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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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原告]:一、合同不是原告所签,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案外人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行为应属无效。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签订合同的意愿? [原告]:没有。 [审判员]:为什么起诉返还原物? [原告]:因为我们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了,所以起诉要求返还原物。 [15: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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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为什么没有提出鉴定? [原告]:因为之前本人没有来。 [审判员]: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原告]:原告名下。 [15: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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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一、合同不是原告所签,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案外人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购房行为应属无效;三、法律规定借名买房的,合同无效。四、案外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属于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情形。五、购房合同日期是410,718,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没有购房协议,说明当时不是原告到场签署,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我们认为合同无效。 [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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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无论当时原告是出于自己购房,还是借名给他人买房,合同本身是真实有效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此予以认定。房屋已经判给郭伟英所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原告]:可以。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15: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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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由于分歧较大,法庭无法主持调解,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 [15:09:41]
王强律师点评:
合同本质是双方合意,是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一方由于受到对方威胁、欺骗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成立的合同,受威胁、欺骗方可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主体有妥善保管自身资料的义务,如果由于失误将身份证或空白授权委托书借给他人,导致他人以本人名义签订合同,则构成表见代理,对方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获得本人授权,其合同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