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律师频道_合肥刑事律师,合肥房产律师,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站内搜索: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侵权赔偿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756965756
QQ:569740016
房产纠纷
2011年4月16日: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审判实录
添加时间: 2011-4-16 11:49:09 来源: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732    字号:
345989

 

 

 

 

 

 

·

法院审判大楼

法官在合议庭紧张合议

 

法官宣判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峰、穆琦、李荣环、范秀琴、何树燕、杨海鹰、张静平、叶健荣、李喜河、高新茗、华宇等众业主。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京二中院于2011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天第小区物业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等众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1年,众业主与金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金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新天第小区的房屋。购买房屋时,金泰公司在多家媒体刊登的销售广告及提供给业主的宣传材料上均列明小区绿化率在50%以上。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偏低,经委托测量机构进行测量,小区绿化率仅为10.37%。众业主即诉至法院要求金泰公司赔偿违约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泰公司向各业主赔偿1000元-3000元不等的违约金,金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
    4、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现场直播。
    5、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10:12:38]

 
34599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站立)
[10:12:54]
 
34599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请坐。
[10:13:43]
 
34599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伟峰、穆琦、李荣环、范秀琴、何树燕、杨海鹰、张静平、叶健荣、李喜河、高新茗、华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10案,此10案均系金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由李馨、王金龙、于阳春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此10案的审判长李馨,坐在我左边的是王金龙法官,坐在我右边的是于阳春法官,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林文彪担任。 [10:15:31]  
345993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主持调解的权利。 4、上诉人有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上诉人有进行答辩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人员申请回避?
[10:16:15]
 
345994 · [金泰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业主]: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16:53]
 
345995 · [审判长]:这10个案子的上诉人均为金泰公司,被上诉人均为金泰公司开发的新天第小区的业主,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决定对这10个案子进行合并审理,分案判决,双方是否有异议?
[金泰公司]:没有异议。
[业主]:没有异议。
[审判长]:开庭之前于阳春法官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及询问,对于询问程序已经涉及的内容,以询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为准,法庭不再重复询问,双方是否有异议?
[金泰公司]:没有异议。
[业主]: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由主审法官于阳春主持。
[于法官]:下面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10:18:12]
 
345996 · [金泰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第一、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公司违约行为上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一审法院把我公司销售广告和销售资料中关于小区绿化覆盖率的说明认定为合同内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三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有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才把销售资料作为合同内容,但是在本案中我方的销售广告和销售资料对小区绿化率范围上是有明确的约定的,我们的广告中绿化范围不仅仅包括小区还包括外征的绿地,所以我方才说了绿化率50%的概念,这种陈述还包括对小区周边环境的描述,所以不是允诺,不应该视为合同内容。另外从小区绿化率的描述上来讲也不可能对业主形成重大的影响,对他是否买房形成重大的影响,在本案中所有的业主入住时间都在2002年,但直到2007年才有业委会以个别业主的名义要求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在常达5年多的时间内业主都没有就绿化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也没有向我公司查询过绿化面积,也没有找相关的机构对小区的绿化面积进行测定,如果说绿化率对业主买房有重大影响的话不可能在5年内不进行主张,而且本案中李喜河购买房的时间是2002年4月15日,他买的房屋是现房买卖,那么当时小区的环境是一目了然的,不可能对他买房有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适用这个法规,把这个视为合同内容是不合适的。 [10:27:05]  
345997 · [金泰公司]:第二,我们在销售资料上的陈述和现状不存在扩大的情况,小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化率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在当时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乃至今年是广泛适用的,他们的概念是不同的,我们所有的宣传和广告如果在文字上引起销售者歧义的话,我们在图片中对绿化的范围是有明示的,图片是不可能引起误解的。 [10:29:31]  
345998 · [金泰公司]:第三、我们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从小区业主2002年入住,到2007年才有业主对小区绿地面积进行测量,在常达5年的时候内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最后,我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07年9月10日的业主委托代理律师所发的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的认定,并且在认定基础上作出的法院判决,我们对这一认定是持有异议的,我们认为这个认定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另外,本案即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小区业主作为普通购房者知晓绿地不足,应该从专业的鉴定结果出具之后才知道,那么也应该从鉴定结果出具之后2年内就应该提起权利主张,但是很多业主没有主张,而且据我们了解很多业主是不想参加诉讼的,而且很多业主长期不在这居住,很多客观情况足以说明在那个时点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要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是不可能的,但是处于诉讼时效要中断的客观局面,所以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才以个人的名义向我公司发了律师函,但是他发函的时候并没有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时效的中断只有三种方式,被上诉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方式,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是错误的,而且一审的时候我们申请对业主签字的时间和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是一审并没有对这一主张进行采纳,也没有根据证据规则给出最后的结果和判断,上述问题导致一审判决出现偏差,所以我们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10:32:58]  
345999 · [于法官]:上诉人,你提供给本院的上诉状和对方的上诉状中事实理由中只有你所说的诉讼时效和没有委托的内容,你今天新增加了一些事实理由,以哪个为准?
[上诉人]:以今天陈述的为准。
[于法官]:上诉理由发生了补充,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10:37:27]
 
346000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如下:
绿地建设的费用必然列入到建设成本中,既对售房价格的形成有直接的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认定上诉人承诺绿化率50%的内容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并属要约,而被上诉人违背了该允诺,既为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金泰公司在刚才的理由中提到小区绿化率是以小区外的公共绿地作为衡量指标,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小区居住绿化率的分子应该是居住区内绿化用地的面积,分母是对应的居住区的建设用地的面积,而上诉人将社区绿化包括了社区周边的绿化就是城市公共绿化的提法是不成立的。他不仅违背了绿地物权专属性的法律原则,而且违背了分子必然包括在分母内的数学规律,上诉人提到的广告中的小区平面图仅仅出现在楼书画册上,而没有出现在精品指南及北京青年报的广告中,该图是很不规范而且经过了艺术加工的简易图,只是为了显示楼盘与周边环境的位置,根本无法显示出绿化面积,假定上诉人当初的售楼广告设计是为了表现周边环境的绿化环境,那么50%以上这样具体的明确的数学比例到底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分母、分子是什么都不知道,刚才上诉人说分子是包括小区内的绿化也包括小区外的城市公共绿化,分母仅仅是小区内的红线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那么这样如果把朝阳公园的绿化也算进来,那么对方可以在宣传资料中说绿化有1000%,这样上诉人回避了一个问题就是城市公共绿化应该由小区的开发单位代建,是属于政府对于开发建设单位的一个行政指令性指标,开发一个楼盘就应该在这个楼盘红线外做一些公益性的工作,即使完成了这个指标也只是对政府的行政指令行政合同负责,不代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是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都正确。
[10:42:09]
 
346001 · 上诉人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他有两个理由,第一、业主入住后有近5年的时间没有向开发商提出绿地的问题,那么绿化率这个指标是一个专业性的技术指标,刚才我已经和大家解释了这个指标的构成,如何让一个普通人凭简单的生活常识去判断绿化率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都是专业的建筑学概念,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拥有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都搞不清这个绿化率的构成,也算不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绿化指标,所以业主也无法作出专业的判断,对方认为业主的代理律师代业主在诉讼时效期内发函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其理由是代理律师当时没有向上诉人出示业主的授权委托书,但是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行业规则明文规定在律师发送律师函时必须一定附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而涉案的律师函中已经写明了律师是接受新天第业主的委托并详细列出了这些业主的房号和姓名,该函除了律师本人签章外还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发函后也向对方的律师明确表示如果公司愿意面谈和解,我方将带上所有授权委托书前往会见,但是对方并没有作出愿意和解的姿态。因此我方认为上诉人当庭陈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43:26]  
346002 · [于法官]:在上诉人刚才的上诉意见中还提到了李喜河的案子,你有什么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李喜河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4月25日,而在此时间之前,上诉人已经在精品购物指南、北京青年报及楼书上做了绿化率50%以上社区绿化的明确的承诺,而像李喜河实际交房的时间是当年的8月13日,实际交房过程中绿化是否到位,绿化率怎么结算上诉人并没有向李喜河明确告知。对于绿化率专业的指标一般人是不能以常识来判断的。因此上诉人提到李喜河这一案例不能佐证其上诉理由。
[10:44:22]
 
346003 · [于法官]:下面核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记载的事实,双方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对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有异议。
[被上诉人]:对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于法官]:双方二审中是否有新的证据?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于法官]:下面围绕绿地部分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你在上诉状中提到双方对小区绿化有约定,约定体现在哪?
[上诉人]:双方没有约定。
[于法官]:你对绿地包括什么说一下?
[上诉人]:最好看一下图片,图片上是非常明确的。
[于法官]:图片如何佐证你所说的?
[上诉人]:在销售楼书上我们把绿化的范围都用绿草、绿树进行了标识,这个包括代征绿地。
[于法官]:作为证据提交了吗?
[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了。
[于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所说的图片对绿地有明确,你什么意见?
[10:47:34]
 
346004 · [被上诉人]:不同意,第一、这个图片是很不规范的,经过了艺术加工的简易的轮廓图,他只是为了显示所售楼盘与周边环境的相对位置,在图片上的任何标识不能确定这是绿化的标识还是非绿化的其他设施的标识。基础不能作为佐证对方称的绿化率的构成的依据。而这个图片在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中并没有出现,也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这个只是上诉人的一面之词。
[于法官]:上诉人,在精品购物指南和销售广告中你们称的50%绿化,以及你说的提供给业主的销售楼书,你认为应该以哪个为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诉人]:两者指的范围是一致的。
[审判长]:上诉人,代征绿地是在小区内还是外?
[上诉人]:小区外。
[10:48:26]
 
346005 · [审判长]:这个小区的业主能否专属使用你所说的代征绿地?
[上诉人]:无法专属使用,但是实际上是我们出资完成的。
[审判长]:这块代征绿地应该属于谁?
[上诉人]:维护工作属于园林局。
[审判长]:产权是否应该属于政府?
[上诉人]:属于。
[于法官]:被上诉人,说一下发函的过程?
[10:49:34]
 
346006 · [被上诉人]:今天开庭的10个案子,是基于小区业主集体维权的大背景,这10个案子其实是由新天第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发动的集体维权案件中的一部分,2007年业委会以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这个就反驳了上诉人提到的少数人组织的,而是业委会通过很正式的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征求小区业主是否追究开发商绿地欺诈责任的一个意见,当时有议案,大多数业主都表示了赞同,然后业委会就接洽代理律师,业委会也通知每位维权业主签署固定格式版本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明确了代理律师有权诉前致函谈判,当然也包括了诉讼各个阶段的代理权限。2007年8月小区先由两名业主在朝阳法院启动了诉讼。但是到2009年7月这两个业主的案件仍然在二审中,而其他业主的案件要以这两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方能启动,但是后续案件也就面临着诉讼时效到期的问题,为此代理律师根据维权业主已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列入了所有维权业主的名单,包括房号和姓名,向金泰公司发出了涉案的律师函,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也想以非诉讼的方式和平解决这样的一系列集体维权案,在前两个案子业主胜诉的终审结果出来后,金泰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和解的姿态,我方才被迫相继提起了后续诉讼。 [10:51:31]  
346007 · [于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说的律师函你公司是否收到了?
[上诉人]:收到了。
[于法官]:你公司说被上诉人代理人发函时没有取得授权有什么依据?
[上诉人]:之前我们和对方联系过,而且我们要求对方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但是他没有出示过,而且有些业主都不能自己参与了诉讼,但是因为其他的一些客观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以前的案件中也出现过因为不是业主所签所以被驳回的个案,所以基于这样我们对于这些授权委托书签署的时间和真实性是有疑问的。
[于法官]:你的这个陈述是否有证据?
[上诉人]:只有一个生效的案子,名字叫李扬,因为不是本人所签,所以被驳回的了。
[于法官]:你是推断吗?
[上诉人]:其他的业主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按照当时的背景对方不可能取得律师委托书,他是为了争取时间所以先发函,因为当时我们发现很多业主的签名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名是不一样的。我们把这些问题和法院提出来的,法院也找了业主进行核对,业主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解释,但是解释的理由非常牵强,有些说是身体不好,有些说是长期练字,我们认为这些解释从常理和逻辑上讲我们不认为是真实可靠的。所以我们才要求法院对授权委托书签字的时间和真实性进行鉴定。
[10:58:24]
 
346008 · [于法官]:被上诉人你们主张发函时已经取得了业主的授权有什么依据?
[被上诉人]: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代理的手续,授权委托书的签名的时间是在发律师函之前,第二、法院为核实发函时间曾向每一位业主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了发函时间诉讼用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于法官]:关于小区绿地的鉴定阶段这块,上诉人有什么意见?
[上诉人]:这个鉴定结论在以往的生效判决中我们已经说一见了,不再说了。我们认为包括代征绿地。
[于法官]:我询问完毕。
[王法官]:根据卷内材料显示,原审法院审理中曾经对业主的授权情况进行过核实,这个核实是如何进行的?
[被上诉人]:这个核实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法院亲自到小区找业主当面核实签署询问笔录,第二种是由业主直接到法院进行核实,也要签署询问笔录。
[王法官]:上诉人,对这个情况你有异议吗?
[上诉人]:因为在发律师函后对方分期分批组织诉讼,直到第三批的时候我们才知道有的业主不知道诉讼的情况,所以那个时候我们才注意授权委托是否是本人签字的问题,从这个时候法院才要求业主到庭确认授权委托书。
[王法官]: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说的法院核实业主本人签字的过程你知道吗?
[上诉人]:知道。
[王法官]:法院曾经作出过生效判决,你们是否已经按照判决履行完毕?
[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
[11:00:34]
 
346009 · [审判长]:本案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过询问并核实过事实,双方是否有改变?
[上诉人]:没有改变。
[被上诉人]:没有改变。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金泰公司在之前的宣传广告中所提到的绿化率50%的说法是否构成邀约即是否属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开发商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二、二次敦告函是否取得了业主的授权,是否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针对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关于绿化率是否达标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绿化的问题不会再入住这么多年才提起诉讼,这个是业委会的个别人因为其他的问题和开发商有矛盾才因为绿化的问题提起的诉讼。第二、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从2009年7月10日所发的律师函,发函的目的对方也说了是面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当时能够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发函妄图起到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然后分期起诉的目的,到现在业主已经起诉了七批了,如果当初确实取得了所有业主的授权,把案子一起诉讼最能节约司法成本和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而且在案件过程中被上诉人坚决不愿意把所有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如果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话就需要经过相应的证据甄别的程序,被上诉人主张在发函的时候取得了业主的授权,而且依据就是授权委托书,如果要达到证明这一目的的效果很简单就是把委托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就可以了,如果提交法庭的话我们会申请鉴定,但是在所有的案子中被上诉人拒绝把所有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提交,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如果对方不提交这些委托书,那么我们认为对方在发函的时候就没有取得业主的委托。
[11:03:52]
 
346010 ·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陈述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 本案到今天,已经100多份生产判决了,对方要承担责任,而且对方也支付了赔偿款,大约28万元。对于绿化率是否是要约的问题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了。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时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对方现在以诉讼时效来规避其责任,这本身就违背了时效的初衷。房地产公司也应当负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法院已有100多份判决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更应负担责任。代理人所发的律师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附上委托书。而且在本案中,业主也亲自确认了委托书的真实性,也确认了委托函的时间。这个确认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法院基于此做出的判决是合法的。对于对方所说的我们没有证据,这个请法庭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一个证据,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也是代表业主的。我方授权委托书不是本案的证据,法院是依据职权对于这些文书进行审查的,法院在审查了委托书真实性后,对方还提出鉴定,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对方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综上,我方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完全清楚,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问题。
[11:06:41]
 
346011 ·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调解,双方同意吗?
[上诉人]:不同意。
[被上诉人]: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鉴于委托书对于判决结果有很重要的意义,希望二审法院可以对委托书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11:07:52]
 
346012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现在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1:23:59]
 
346013 · [书记员]:请肃静,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1:26:16]  
346014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关于上诉人提到的鉴定问题,合议庭合议之后考虑到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已经传唤了当事人本人到法庭或者由法官到小区对于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授权时间的真实性进行了专门的核对,我们考虑在二审期间对于这个问题再行鉴定就没有必要,所以当庭驳回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上诉人对于合议庭的决定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
[被上诉人]:听清。
[审判长]:这10个案子经过了开庭审理,下面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11:36:24]
 
346015 · [审判长]: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伟峰、穆琦、李荣环、范秀琴、何树燕、杨海鹰、张静平、叶健荣、李喜河、高新茗、华宇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诉10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丁伟峰等业主与金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金泰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天第小区的商品房,房屋买卖过程中金泰公司在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中均提到50%以上社区绿化及50%绿化面积覆盖率等内容。2007年7月13日新天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北京新兴华安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对新天第小区绿化面积进行测绘,同年7月18日测绘报告作出“经测绘该小区绿化面积为830.69平方米,绿化率为10.37%”。后新天第小区部分业主陆续起诉到法院,要求金泰公司赔偿因绿地缺建给业主带来的损失。在该案中,本院终审判决认定,金泰公司在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有关社区绿地50%以上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双方的合同签订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应向业主承担绿地缺建的违约责任。 [11:41:39]  
346016 · 2009年7月10日丁伟峰等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韵致向金泰公司邮寄了二次敦告函要求金泰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90日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丁伟峰等业主均在该函包括的业主之列。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金泰公司在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有关社区绿化率50%以上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应属要约,金泰公司的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相关规定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根据鉴定结论,该小区实际绿化率与金泰公司允诺的绿化率数值不符,金泰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情判决金泰公司赔偿丁伟峰等业主相应的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律师代理丁伟峰等业主发出二次敦告函的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在案证据证明2007年7月18日测绘报告作出后,丁伟峰等业主方才获知该小区的绿化率与金泰公司宣传内容不服,后其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7月10日向金泰公司邮寄了二次敦告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自丁伟峰等业主向金泰公司发出二次敦告函之日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丁伟峰等业主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11:44:10]  
3460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10案均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金泰公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亦均由金泰公司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双方是否听清?
[上诉人]:听清。
[被上诉人]:听清。
[审判长]:双方三日之后即2011年4月19日到我院43法庭领取书面的终审判决。
[11:46:05]
 
346018 ·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评论信息     全部评论

内容:
姓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安徽律师频道 Copyright @ 2010-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十一层 1024*768显示最佳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皖ICP备16020072号-1 技术支持:华夕网络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