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大楼
法官在合议庭紧张合议
法官宣判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峰、穆琦、李荣环、范秀琴、何树燕、杨海鹰、张静平、叶健荣、李喜河、高新茗、华宇等众业主。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京二中院于2011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天第小区物业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等众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1年,众业主与金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金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新天第小区的房屋。购买房屋时,金泰公司在多家媒体刊登的销售广告及提供给业主的宣传材料上均列明小区绿化率在50%以上。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偏低,经委托测量机构进行测量,小区绿化率仅为10.37%。众业主即诉至法院要求金泰公司赔偿违约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泰公司向各业主赔偿1000元-3000元不等的违约金,金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 4、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现场直播。 5、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10:1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