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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开庭--赴泰履行溺水身亡 亲属诉旅行社索赔百万
添加时间: 2015-6-18 15:39:19 来源: 朝阳法院 作者:安徽律师频道 点击数:1043    字号:

 

251505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06:26]
 

2515069 · [审判长]:请坐,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0:06:51]  

2515131 · [原告]:原告一马某某,女,汉族,某学院财务处处长,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汉族,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二王某某,女,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夏某言,男,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夏某鹏,男,汉族,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0:31]
 

2515148 · [被告一]:被告一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公司法务,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公司法务,住南京市浦口区。
[10:11:54]
 

2515152 · [被告二]:被告二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2:21]
 

251516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和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10:13:16]  

2515163 ·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依法进行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0:13:34]  

2515179 · [审判长]: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王某某、夏某言、夏某鹏诉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高祺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金燕、张燕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贾辰担任法庭记录,双方有无回避申请。 [10:14:28]  

2515183 · [全体原、被告]:不申请回避。 [10:15:00]  

2515188 ·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15:34]  

2515293 · [四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278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476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78200元;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等受害人亲属处理后事的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合计15696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6、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10:26:05]  

2515313 · [四原告]:事实及理由如下:2014年10月14日,原告马某某与配偶夏某某(受害人)与被告一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途牛公司作为出境社组织原告与受害人于2014年11月8日至14日赴泰国旅游,并采用拼团方式与被告二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2014年11月9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马某某与受害人根据二被告确定的行程随团抵达泰国美沙岛并入住度假村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即根据二被告安排在酒店附近海边自由活动。据事后了解,当时正值海水退潮,台风来袭前夕,酒店附近海滩已经插上代表危险、不适合海边游玩的红旗,救生人员也已经撤离。但二被告及委派的导游、领队不仅未提示风险和预警,还不具备导游资格,更非被告正式员工。在毫无防备情况下,受害人及其他团员被巨浪卷走,其他团员最终获救,受害人却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综上,二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及原告亲属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0:28:27]  

2515315 · [审判长]:二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28:54]  

2515366 · [被告一]: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纠纷是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溺亡事件,作为旅行社,我方已经在事前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事后的救助义务。同时游客溺亡,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水游泳,是没有尽到自己人身权利的注意义务,故我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发生旅游费问题,我方在2015年3月25日已向原告四夏某鹏退还了未发生团费5436元,且我方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而退还未发生旅游费用属于合同纠纷,不应放在一起审理。 [10:41:27]  

2515406 · [被告二]: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简述如下:本案事发是由于游客夏某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而亡,这一点原告方在起诉书中也是认可的,我方导游、领队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事发后的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夏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水,不顾《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以及导游、领队的的安全提示,也没有穿救生衣,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漠视,故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0:17]  

2515461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1:00:15]  

2515680 · [原告]:证据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证明被告一作为出境社组织原告与受害人赴泰旅游,并与被告二拼团。证据2旅行团团员崔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多名团员在事发海滩遇险;事发海滩不适合下水活动。证据3,旅行团导游萧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事发海滩正值退潮、风大浪急,导致受害人死亡。证据4受害人身份证,证明受害人死亡时年龄。 [12:22:16]  

2515681 · [原告]:证据5死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证明受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证据6原告一与受害人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原告一与受害人关系。证据7录音录像,证明事发海滩不适宜游玩,救生员亦已撤离。证据8机票、签证、死亡认证书及公证费收据,证明原告等亲属处理后事的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金额。证据9行程单,证明合同目的,且此次旅行实际改变了行程。证据10录音,证明目的同说明。证据11体检报告,证明夏某某生前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体检报告没有带复印件,庭后提交复印件)。补充证据1《泰国事件情况说明(夏某鹏)》。补充证据2《泰国事件经过(马某某)》。补充证据3天气预报新闻网页。补充证据4崔某某证人证言。 [12:22:23]  

2515682 · [审判长]:下面请二被告质证。 [12:23:03]  

2515683 · [被告一]:证据1真实性认可,无争议。证据2部分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说明事发经过,不能证明退潮浪急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证据4真实性认可,无争议。证据5真实性认可,认可受害人溺亡。 [12:23:39]  

2515684 · [被告一]:证据6认可。证据7部分内容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极度危险不适合下水。证据8认可。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没有整理成文字,能听清的部分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受害人死亡是风高浪急造成的。证据11与本案无关。补充证据1-2证人陈述有很多不符合事实,不认可。证据3是泰文,现在还没有翻译,证据来源不清楚,故不认可天气预报新闻网的打印件。 [12:25:13]  

2515685 · [被告二]:证据1真实性认可,(P4)第八条第10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该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P7)第十九条第3项: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P10) 第二十七条第7项: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P10) 第二十七条第12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行社已尽到警示及事后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12:26:22]  

2515686 · [被告二]:证据2证人出庭时再质证。证据3是涉外证据。证据4-6认可。证据7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因为:1、录像中的海边风浪情况不是事发时的情况;2、从录像中可以看出,10米之内的海滩是很浅的,10米之外就可能风险较大了;3、原告提供的“录音1”证据中, 10’17’’原告四说:“因为我父亲不会游泳……” 14’05’’原告四又说:“因为我父亲不会游泳……”。16’游客说:“当时他们(夏某某等)离岸边可不是几米,很远了、很远了,因为领队跟我们说的是不让我们超过岸边十米,但我们当时离岸边至少20米以上,绝对20米以上。”24’05’’导游说:“我后来了解到叔叔是不会游泳的……。”逝者家属同声答道:“对对,他是不会游泳的。”24’10’’导游说:“阿姨(即原告一)也说,不要让他(夏某某)往里走,他(夏某某)说:玩的高兴,没想到冲浪这么好玩。”26’导游说:“每次我们活动前都会提醒,提醒工作肯定要做到位,而且也是自由活动时间,我是说,你们出去游泳,海域不能走的太深,十米之内就好了。”37’30’’游客说:“我们实事求是说,两个导游都说了,说这地方没有救护,你们只能在十米之内,这实事求是的。”以上恰恰可以证明:游客夏某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而亡,我方导游、领队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 [12:30:06]  

2515687 · [被告二]: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据11体检报告与本案无关。补充证据1,可以看出原告也认可是自由活动,认可受害人与其他团员一字排开平行于海岸线。补充证据2认可。补充证据3公证认证手续没有看到,不认可。补充证据4待证人出庭质证。 [12:30:43]  

2515688 · [原告]:补充证据5是对我方补充证据3的翻译和网页公证,与补充证据3一起证明2014年11月9日事发海域是有强浪预报,预报浪高2-3米。另补充证据6气象局证明。 [12:31:24]  

2515689 · [被告一]:对补充证据5真实性认可,天气预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天气预测范围很大,没有具体到事发当地范围的气象。补充证据6证据来源不详,对证明形式不认可。且并没有禁止在海边活动,只是警告。不是我方强行安排游客下海游玩,而是安排自由活动,受害人下水玩是自己组织的。故证明目的不认可。 [12:31:52]  

2515690 · [被告二]:对补充证据5,该证据今天才交的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了,法庭应该对其训诫或罚款,超期证据原则上我方不质证。对补充证据6是涉外证据,应该符合公证加认证的形式要件,而原告只提供了下载网页的公证。 [12:32:24]  

251569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一举证,原告方及被告二质证。 [12:58:46]  

2515692 · [被告一]:证据1是被告二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证据2是领队孙某的领队证,证明被告一选择了合格的接待社、领队提供服务。证据3游客与被告一的《团队出境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证据4事发时领队与原告一的对话录音。证据5领队孙某手写的《事情经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录音1”,证明被告一在出游中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证据7《行程单》中行程安排为“沙美岛自由活动”。证据8领队孙某手写的《事情经过》。证据9原告提供的证据“录音1”。证据10崔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逝者在自由活动时溺水。证据11是被告一出具的《泰国溺亡处理经过》的说明。证据12是我司出具的供逝者家属参考的方案书。证据13《需求驻泰王国大使馆领事保护记录单》。证据14被告一垫付相应食宿、机票及接送家属回京包车费票据。证据15是退还原告未进行项目旅游费用的财务证明。证据16事发时领队与原告一对话录音。证据17原告提供的“录音1”。 [13:12:04]  

2515693 · [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不认可,孙某不是途牛公司和康辉公司的领队,且没有附有导游资格的证明,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据4、6、9录音真实性认可,可以看出孙某知道以前事发地点出过类似事件,也知道事发时海滩没有救助措施,可以证明孙某作为领队有过错,且事发经过时孙某不在场,故其自述的事发经过我方不认可。另外从录音中看出可以看出孙某允许旅游团员下海游泳,但是不要超过10米。认可孙宁曾告知没有救护。证据5、8事情经过只是在空白处用很小的字写了事实经过,不像是游客在核实后签署的,更像是在游客留下的联系方式的纸张空白处后补的事实经过。另外孙某事发时不在现场,故本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事后交涉的陈述与事发当时不符。且上面没有原告签字也没有证人崔某某签字,故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证人出庭时质证。证据11真实性不认可,导游不是目击者不是在场人,其写的处理经过没有。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据13真实性认可,可以看出被告事发后无法联系上受害人家属,记录单上记载的理由是拒绝接听电话,说明被告事后沟通存在问题。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据16-17同证据4、6、9质证。补充证据图片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警示牌在当地没有看到过,无法证明该警示牌是在事发海滩树立的,可能是被告在当地其他地点拍摄的照片。 [13:13:47]  

2515694 · [被告二]:全部证据均认可。红旗上是英文提示,但下方有中文标识不要在危险区域游泳,且红旗上有禁止游泳的图形,正常人都能理解。警示牌就是事发海滩所拍。 [13:14:14]  

251569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二举证,原告方和被告一质证。 [13:14:40]  

2515696 · [被告二]:证据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证据2《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证据3领队孙某与原告一对话录音。证据4导游辛某某及领队孙某证件。证据5照片、垫付费用手续。证据6抢救的视频。证据7导游辛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8绝大部分游客出具的《事情经过》。 [13:18:54]  

2515698 · [原告]:证据1-3同被告一证据质证。对证据4,被告二没有证明导游和领队的有关资格。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参与救护的人时酒店的人员和后来赶来的医院救护人员。证据7比较符合当时事发情况,导游和领队没有陪同团员下海,而是在餐厅休息,导游说沙美岛发生过被浪冲倒的事件,且导游了解当时风浪较大的情况。证据8同刚才对被告一相同证据的质证意见。 [13:19:37]  

2515699 · [被告一]:认可全部证据。 [13:19:57]  

2515700 · [审判长]:传原告证人出庭。下面核实证人身份。 [13:20:18]  

2515701 · [证人]:崔某某,女,朝鲜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13:21:09]  

2515702 · [审判长]:(交待权利义务略) [13:21:36]  

2515703 · [审判长]:证人想证明什么内容? [13:21:55]  

2515704 · [证人]:11月9日领队孙某告诉我们下水后不要超过10米远,下水后没有看到领队和导游陪同,我们下水后是 [13:23:06]  

2515705 · [审判长]:原、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3:23:31]  

2515706 · [原告]:导游安排自由活动时有没有到海滩勘察? [13:23:56]  

2515707 · [证人]:没有看到。事发时团员在一起,浪来时没有人游泳,浪卷过来时所有团员都被打散了。受害人是被大浪卷入海中的。我没见过照片上的警示牌。 [13:26:43]  

2515709 · [被告一]:证人与受害人什么关系? [13:32:11]  

2515713 · [证人]:同事关系。导游和领队在我们自由活动时说不要超过海岸10米。我们当时一起有六七个人在一条平行线。我被浪冲回来时看到的女孩呼救,才去救女孩。 [13:34:13]  

2515722 · [被告二]:事发时是自由活动吗? [13:37:05]  

2515732 · [证人]:是。受害人当时没有穿救生衣。我没听到过导游和领队说海滩没有救援。事发后地接社派人来了,救完女孩后我看到领队和受害人妻子已经在沙滩上了。我当时没看到过警示牌。 [13:39:40]  

2515735 · [审判长]:二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3:40:32]  

2515767 · [被告一]:证人认可事发是自由活动期间。且证人认可是大家提议一起下水玩的。证人陈述矛盾,证人救女孩时水面到了腿部,与其自述到腰部不一致。且警示牌在必经之路上,证人不可能看不到。证人提到受害人不会游泳,且证人自认在救女孩前,原告一曾叫证人把受害人叫回来。 [13:48:43]  

2515779 · [被告二]:证人认可事发是自由活动期间。证人认可团员一字排开站在海里,位置相同。证人提到受害人不会游泳,且穿着泳衣,我们推测应该是游泳,另外受害人没有穿救生衣。另外,我方补充,孙某是我方临时聘用的导游,没有劳动合同,只是支付费用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13:50:04]  

251578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13:50:41]  

2515812 · [原告]:本案关键事实与二被告责任直接相关。导游没有注意当地气象警报,当地气象局发布的警报覆盖了事发海岸。导游没有实地查看,没有注意到警示红旗。且导游明知以前该地点发生过溺水事故,明知事发海滩没有救护员还安排团员下水活动。受害人溺水起因是强浪来袭,与其他团员集体一字排开站在水中,没有游泳,是被大浪卷入海中而非游入海中遭遇危险,且大浪来时下水团员都遭遇危险,只有受害人溺亡。事发时导游和领队都没有陪同团员,而是在餐厅休息。事发海滩插有红旗,导游却仍允许游客下水活动,存在失察过错。导游明知没有救生员,还安排海边活动是出于过于自信,另外救生设备不应是游客自己提供。以上事实说明二被告存在过错。 [13:53:19]  

2515817 · [原告]:受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与二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导游看到了警示红旗,就应该停止安排游客在海边自由活动,而不是允许团员不超过10米范围活动。另外,受害人是否会游泳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即便其会游泳被大浪卷入海中也不一定会生还。本案后果不属于不可抗力,气象局已经警告海浪,且导游知道事发时正值退潮。危险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二被告还有其他过错,导游和领队都没有合法资格,事发后推诿责任对家属进行威胁。事先尽到警示说明义务不是合同和安全须知写了就算做到了,也不是导游或领队在大巴上口头提示就算尽到的,警示说明不能离开旅游过程中的具体情境,海边和商场内的活动警示义务是不一致的。国外旅游与国内旅游不同,导游和领队的警示义务应该更重,保证团员安全。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应该是事先查验后提示。本案自由活动不是旅行社可以免责的前提。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13:53:59]  

2515837 · [审判长]:下面由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3:57:22]  

2515853 · [被告一]:我方不是侵权人,受害人死亡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我方尽到了事前警示和事后救助义务。当地浪大与游客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曾经发生过溺亡事故并不代表不可以再下水,有关部门也没有禁止在此区域下水。气象预报不能说明海滩是危险和不能下水的,且海滩上没有禁止下水的标识,红旗只是提示不能在危险区域游泳。受害人下水玩不是我方安排的,而是自由活动中自行组织的。 [13:59:52]  

2515854 · [被告一]:领队具有资质,有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领队证就是资质。地接导游不受我国法律约束,而是应该受泰国法律约束。事先警示义务应该是合理且必要的,并非是无限的警示,我方已经尽到合理必要警示义务。受害人溺亡与自身存在很大关系,溺亡过程没人看清,具体什么原因溺亡不得而知。受害人应对自己生命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不顾家人和领队提示,走到了超过20米的地方,是造成后果的根本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13:59:59]  

2515908 · [被告二]:通过庭审可以确认几个基本事实:其一、本案事发是由于游客夏某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而亡,这一点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是认可的。
    其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中明确告知:(P4)第八条第10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该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P7)第十九条第3项: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4:11:00]
 

2515912 · [被告二]:(P10) 第二十七条第7项: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P10) 第二十七条第12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行社已尽到警示及事后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P14)《安全须知》第二项第6条: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旅游者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14:11:48]  

2515916 · [被告二]:《行程单》中也明确重申水上活动的注意事项:(P6)参加水上活动宜结伴同行,不会游泳者,不要尝试,不要勉强参加。《出团通知书》中有明确提示: (P2)海边戏水、游泳时不要单独活动,更勿超过海边、海上安全警戒线的范围;(P4)参加水上活动宜结伴同行,不会游泳者,不要尝试,不要勉强参加;(P4)对于旅行社安排行程之外的各种水上活动,参加前应谨慎评估其安全性及自身的身体状况;(P7) 从事水上活动时,务必穿上救生衣,…海边戏水,切勿超过安全警戒线范围,我们必须再三声明:只有您最了解本身的身体状况…; (P9)海边或泳池嬉戏请勿超越安全警戒线、或进入超乎您水性范围之深水区。
从行程中看出确实没有沙美岛项目,说明游客夏广谙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而亡。
[14:12:19]
 

2515917 · [被告二]:其三、游客夏某某不会游泳。
    其四、我方导游、领队多次提示游客沙美岛这地方没有救护,游客只能在十米之内,
    其五、原告自己提供的录音一中16’游客说:当时他们(夏某某等)离岸边挺远的,因为领队跟我们说的是,不让超过岸边十米,但当时离岸边至少20米以上。
    其六、原告自己提供的录音一中26’导游说:“每次我们活动前都会提醒,提醒工作肯定要做到位,而且也是自由活动时间,我是说,你们出去游泳,海域不能走的太深,十米之内就好了。”
[14:13:06]
 

2515932 · [被告二]:37’30’’游客说:“我们实事求是说,两个导游都说了,那个是在车上说,那个是在发房卡的时候说的,说这地方没有救护,你们只能在十米之内,这实事求实的。”
    其七、事发后地接导游辛某某紧急联系车、船、联系急救、并参与急救,地接另派人处理善后事宜,领队孙某则留在现场陪伴、安抚马某某。
[14:16:51]
 

2515951 · [被告二]:综合以上事实,我方认为,游客夏某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而亡,根据《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九条第3项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自由活动期间作为旅游经营者义务只有两项: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必要的救助义务,本案中,我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事发后必要的救助义务,另游客夏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其不顾《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以及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仍然下水,并且没有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等的再三提示:穿着救生衣,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漠视,综上,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27:13]  

25160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4:55:07]  

2516016 · [原告]:坚持诉请。 [14:55:34]  

2516017 · [被告一、二]:坚持答辩意见。 [14:55:50]  

2516018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56:15]  

2516019 · [原告]:还没有和解方案。 [14:56:32]  

2516021 · [被告一、二]:之前和解没成功。 [14:56:54]  

2516023 · [审判长]:本院不再主持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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